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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3年2月28日 点击次数:3577

知识产权一般效力论要
关永红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知识产权的一般效力是指知识产权依法产生的作用力、约束力和保障力。从法律效力理论考察,知识产权效力是基于法律规范而生,通过实体权利行使和程序权利保护来实现的法律之力;从民事权利一般理论考察,知识产权效力内生于权利内容,与权利客体、权利属性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一般效力应当包括控制效力、排他效力、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请求权效力,这几种效力形式较全面地体现了知识产权的作用力、约束力和保障力。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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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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