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的私人创制与法定安排
熊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伴随传播效率的提高,著作权许可由法定权利的简单授予转变为一种复杂多元的交易体系。为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同步提高,法定许可、集中许可与公共许可采取了不同方式,各自的适用范畴也成为著作权法修改中的难点问题。然而,许可效率并不能无原则地配合传播效率。法定许可以法定条件代替协商虽能直接提高许可效率,但却在信息成本与商业模式上带来了新问题。集中许可作为私人创制的许可机制,虽因坚持权利的排他性而增加了额外的交易成本,但却使得产业分工能有效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实现了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真正契合。
我国农村土地、林木、农作物与相关权利主体的辨析——兼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建构的反思
王冠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法的制定,基本上是按照不同的社会功能,分别制定法律;这种垂直切割式的立法,对正处转型期、公私法纠结问题严重的国家而言,有其特别优点;但是个别法律在技术、概念,以及时空变换后的相互协调上,则出现了许多问题。以农村土地、林木、农作物与相关的权利主体为例,例如农户与其家庭成员间的关系难以明确,应立法解决;未经他人同意,在他人土地使用权上种植林木或农作物者,应立法规定由该林木或农作物所附着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林木或农作物所有权;林木不论大树或幼树,其计量均应以"株"为准,以求权利客体的明确;当原农作物(或林木)所有人栽种的农作物(或林木)与承租人栽种的农作物(或林木)混杂时,可以类推适用添附处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制定,应将民法典作为基础,目的在于保留一般原则,避免重复,并通过特别法的制定,让法律政策调整可以集中在目标事物与群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