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
吴汉东
【摘要】: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可以说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法律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因此,已经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任务既重要又艰巨。受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并如期提交了专家建议稿。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完成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与以往不同,此次修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业界的激烈争议。在此,笔者结合《修改草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起草的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中南稿”)就《修改草案》提出的背景、体例和重点发表自己的看法。
著作权主体略论
李明德
【摘要】: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个人和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作者、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著作权的继承人和继受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基于遗赠、无人继承等原因而成为著作权主体。关于这些内容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也有相应规定。本文主要结合《著作权法》和《修改草案》对著作权主体及其权利略作讨论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著作财产权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张今、郭斯伦
【摘要】:文章从现行著作财产权体系存在的问题、著作财产权体系的整体安排、各项著作财产权的具体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著作财产权四个部分来阐述关于著作财产权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
曹新明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即“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对于究竟什么是时事新闻,不仅著作权理论没有给出明确答案,而且在著作权实践中也难以找到准确答案,由此导致人们对时事新闻的理解存在诸多争议。例如,2011年6月23日北京地区的一场暴雨过后在网络上出现的“地铁瀑布”照片引发了人们对网络图片著作权的诸多争论,并暴露出了《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关于“时事新闻”规定的缺陷。
著作权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立法完善之探讨
黄玉烨
【摘要】:作为平衡著作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的“砝码”,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然而,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和版权产业的发展,则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这种新的挑战,国家版权局适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修改草案》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作了重要修改,将现有具体列举式改为抽象概括式加具体列举式,即首先在第39条中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抽象条件,将源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作为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然后具体列举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形。这一修改不仅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国际化的要求,而且有助于发挥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功效。但是,《修改草案》对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修改却不尽如人意,在若干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著作权许可中的公示公信——从对《中会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57条的质疑谈起
杨明
【摘要】:著作权系自动取得,其欠缺公示基础这一现实如何让著作权的排他性具有正当性来源一直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而著作权公示方面的缺陷也导致著作权许可制度存在着 “许可使用权是何性质、其产生方式与此性质有何关系”等诸多问题。公信是与公示密切相关的问题,若要产生公信力,必须依赖于公示行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在公示制度上的缺陷当然也会“蔓延”到公信问题上来。很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试图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的公示公信问题上有所突破。但遗憾的是,这一努力偏离了权利公示这一问题本身,转而指向合同的登记及其效力。笔者认为,《修改草案》的相关规定必须回归权利公示本身,应通过明确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的产生与公示之间的关系解决权利公示的公信力问题。
著作权保护期限研究三题
何华
【摘要】:著作权保护期限制度在保持权利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12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第26-28条对著作权保护期限进行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相比,虽然在形式上有较大改动,但对现行法律体系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并没有作实质性改动。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问题,笔者认为以下三个问题值得特别关注。
住家家政工人与雇主在住宅隐私权上的冲突及其协调
胡大武
【摘要】:在住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中,雇主以房屋物权人身份所享有的住宅隐私权具有民事权利性质,而住家家政工人基于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住宅隐私权属于劳动权的重要内容。雇主和住家家政工人的住宅隐私权所依存空间之高度同一性决定了彼此发生冲突的必然性。这种冲突是围绕雇佣关系以及家这一特殊环境而展开的,并体现为多个层面的权利冲突。在这种冲突中,雇请住家家政工人的事实决定了雇主对住宅隐私权的期待是被弱化的,也是雇主负有为住家家政工人提供合理隐私空间义务的根本原因,住家家政工人也因此获得了对雇主所提供隐私空间的控制权。有鉴于此,对住家家政工人具有劳动权性质的住宅隐私权的保护应采国家规制模式,而对雇主的住宅隐私权保护则应采取市场自律模式。
论利益损害赔偿责任重的风险控制
鲁晓明
【摘要】:利益通常不具有明显外观,利益损害赔偿因此可能产生不确定责任,诱发利益失衡、滥诉和司法专横等风险。适用合同责任和法政策控制风险是两种常见的风险控制手段。我国不存在有意识的控制风险的制度安排,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为此,我国应区分权利和利益,在利益损害中优先适用合同责任进行赔偿,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法政策的运用,控制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各种风险,在各方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的监督过失责任研究
王波
【摘要】: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的监督过失属于过失竞合而非共同过失,其归责的法理依据是"新过失论"。引入监督过失理论可以解决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认定的法学理论根据问题,从而有助于规范对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者过失责任的认定。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过失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存在现实的监督关系、未履行注意义务和存在因果关系三项条件。在认定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的监督过失责任时坚持信赖原则可以避免不当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
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之主体范围——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
肖海军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而转让该股权,其对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出资义务仍须履行,由此而产生的对公司的资本填补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亦不能当然转移至受让人;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对该瑕疵出资知情的受让人和公司增资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新发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之解读
郭雳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为设立公司、确认出资、划分股权等提供了重要规则。但是,其在诸如发起人的定义方式和范围、对违法出资的处理、合同义务的承继、债权人对公司股东的请求权基础、"善意"、"实缴"等概念的诠释、排除诉讼时效限制等方面发展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疑问。因此,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解读,对我国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司法适用研究
侯怀霞
【摘要】:"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作为英美判例法形成的一项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原则,为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引进。由于该法条规定比较简单,对公司机会、公司机会的合理利用、该原则与竞业禁止的关系等问题并没有给出判断标准,致使实践中困难重重。因此,界定公司机会的含义、划清公司机会合理利用的边界、厘清"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与竞业禁止的关系等对"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