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生效:一种新要件体系的证成
易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根据我国现行民法理论,法律行为生效必须具备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且这两项要件均应被正面、并列地规定。这一理论固有其历史价值,但其所主张的"成立要件只关涉法律行为成立、仅有效要件直接关涉法律行为生效"的思维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应予改进。其优化方案是:建立"成立推定有效"规则,并使积极性的"有效要件"转变为消极性的"效力阻却事由"。这一优化方案有助于真切地贯彻私人自治原则,实现民法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协调一致,并契合"生效影响因素规范"的辅助规则功能、第二性规则角色以及该规则工具性和空洞性的独特品质。这一优化方案在法律规范的功用发挥上也显示出必要性和重要价值。这一优化方案厘清了各种影响法律行为生效的因素之间以及其与私人自治原则之间的意义脉络,并借"成立要件+效力阻却事由"制度建立了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体系",从而凸显私人自治原则对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决定性作用,并使私人自治获得体系性的实现。
论承包地收回的权利构造
蔡立东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现行法中的承包地收回制度没有经过法律技术处理,游离于法律思维之外,因此应按照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运行逻辑,以终止权及其行使为平台对承包地收回进行权利构造。承包地收回的权利构造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终止权的行使而消灭;以终止权的发生事由为参照重整承包地收回的条件,除承包方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外,弃耕抛荒两年以上及承包方根本违反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定义务,也构成承包地收回的法定事由;以规范终止权的行使为依托设定承包地收回的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绝对消灭之法律后果的发生须以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并完成物权公示为条件。
我国商标抢注法律界限之重新划定
李扬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并非所有商标抢注行为都是恶意、非法的。在注册主义商标权制度下,商标法一定程度上是鼓励商标抢注的。为了平衡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商标法在禁止抢注行为时,不应过问抢注者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而应当规定只有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才能阻止他人在类似范围内抢注。为了保护既有使用事实和利益,应赋予在先使用者在先使用抗辩权。为了防止混淆,应当强制性对在先使用者课以附加适当区别性标记的义务。为此,应当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后半句之规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廉租房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域外经验及其借鉴
李智 上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下,如何解决保障性住房融资问题,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业界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建设资金缺口较大。而20世纪60年代发端于美国且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推行的廉租房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在廉租房建设融资中具有多重优势,因此,在我国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引入廉租房建设融资之中既有必要也切实可行。借鉴美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功经验,我国廉租房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之构建应从设立方式、运行模式、风险监督模式、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