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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2年5月25日 点击次数:3167

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已给付利益清算
【日】松冈久和
 
【摘要】日本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系借鉴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的规定设计而成,以衡平说居于重要地位,但随着实践的发展,类型论亦逐渐获得一定判例的支持,因此应当进一步从法律事实与纠纷解决的角度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已给付利益清算"问题属于与非债清偿并列的"给付得利"中的典型问题。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在日本民法(债权法)的修改过程中,有学者提出无效法律行为的效果将会对不当得利法的理论与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厘清当事人行为的各异样态、被认定为无效的诸种原因、以及所涉及的受领给付返还原则、价额返还原则、约定对价的限度等问题及其之间的关系尤为必要。目前日本民法(债权法)修改方案中的相关条文设置无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问题,故此,最有效的立法方式应当是先将概括性的一般规定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性条文,然后再针对个别类型通过特则进行具体规定。
 
 
保险合同可争议制度研究
常敏
 
【摘要】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争议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但是,保险立法例对于保险人争议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的权利从多个角度附加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可争议事由、可争议期间以及保险人放弃权利等制度设计。保险法有关合同可争议的规范作为强行法,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更为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存在。保险立法例因为所处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结构体系的差异,保险合同的可争议制度在规范内容和结构、可争议事由、可争议期间与弃权制度发生作用的空间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保险法》第16条对保险合同可争议制度已有体系化的规范安排,但在制度运行的基础和逻辑层面,尤其是有关可争议期间的制度,是否如同我国学者所普遍认为的那样借鉴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不可争议条款的立法经验,在比较研究后则多有不同的结论。
 
 
物权制度设计现代化的几点思考--以葡萄牙民法为视角
张礼洪
 
【摘要】葡萄牙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于历史传统与语言文化的独特性,其民事法律制度也独具特色,对其他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我国亦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参考葡萄牙民法,我国物权制度设计思维应以所有制归属为主线逐步转移到以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善意为主线;淡化所有权归属,强化占有的法律保护;并应奉行合意主义为原则,交付主义为例外,登记只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的物权变动规则;在不动产物权交易中,应将不动产买卖分为预约合同和最终买卖合同两个阶段,并以公证的形式辅助建立良性的、以保护诚信为核心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申言之,我国民事立法目前最为核心和紧迫的任务实则为如何建立和维护诚信价值观。
 
 
美国域外知识产权扩张中的论坛选择政策研究:历史、策略与哲学
刘银良
 
【摘要】为追求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美国的域外知识产权保护始终处于扩张之中。美国不断追逐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最近的《反假冒贸易协议》,采取的论坛选择策略包括论坛加入或退出、论坛转移和新论坛构建等,意图在于把不断提高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实质地延伸至全球领域。为支持其论坛选择政策,美国交互采取单边、双边和多边贸易措施,包括"特别301"、自由贸易协议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持续推动美国域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力量来自其跨国公司,支撑其论坛选择政策的是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对美国域外知识产权扩张历程及其论坛选择政策的考察,有助于人们认识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实质,正视其内在冲突,把握其合理方向,理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应是一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无条件延伸,从而有助于我国吸收相关经验与教训,在知识产权对外交往中采取更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应对之策。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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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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