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构成要件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异议登记是《物权法》借鉴比较法(主要是的德国法)的立法模式规定的一种新的登记类型。如何理解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直接决定了其构成要件的设置。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异议登记具有限制处分效力,既不符合异议登记的本质,也有违《物权法》立法本意。异议登记仅应具有暂时击破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它既不能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甚至无法推翻登记簿的推定力。在正确界定异议登记效力之后,可厘清 异议登记的构成要件:首先,登记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其次,异议登记的客体——不动产登记簿上可能存在的错误权利事项;最后,异议登记的申请不以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为前提。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
陈少英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数目不断增多,公司形式日益复杂,公司及其股东利用公司法人格进行税收规避的行为日趋严重,其手段更加多样化并具有隐蔽性,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给社会经济造成不良后果。本文通过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进而避税的两个案例的实证分析,指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税法中实际上已有规定并运用于实践。为有效地衔接公司法和税法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更好地规制企业的避税行为,并使其承担起社会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解释论框架
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广泛适用于各种“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不受个案归责基础的影响,但设有轻微损害排除规则。人身伤害导致受害人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害的场合下,受害人的近亲属可就因此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请求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综合考量与损害事实、责任基础、金钱评价等相关的所有因素,并参考既往类似案件之判决。
论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冲突和协调——以私卖夫妻共有房屋时买受人的保护为中心
刘贵祥 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在买受人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的情况下,无权处分所订合同的效力问题关系到对买受人交易安全的保护。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为此,司法实践不仅应严格区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将无权处分限制在登记状态与实际权属不一致的情形,而且应正确把握物权法第15条确立的“区分原则”,将处分权理解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同时,民法上的“善意”具有特定的含义,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买受人的交易进行保护时,也应区分情形适用不同的标准来认定买受人的“善意”。
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论——兼论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
杨雄文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肖尤丹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
【摘要】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法规范始终渗透和交融着关涉市场的立法理念、原则和规则。从历史沿革、法律价值和法律利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是市场本位法。这一定位是由创造在劳动方面的性质和知识价值实现所决定的。贯彻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强化知识产权法与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与互动,更能保障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