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期刊要览   |   列表

 

《法学家》2011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2年3月5日 点击次数:3090

胎儿的准人格构成

刘召成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关于人格价值观念的变化,对于胎儿的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承认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因应此种诉求,民法采用多种方法对胎儿予以保护。但是局限于传统的以出生后的人为原型构建起来的民法体系,对于胎儿的保护在许多方面并不能与传统的民法制度相协调,产生了体系上的不兼容。由于胎儿已经具有了生命、身体、健康这些人格要素,成为一种不完满的人格存在,属于准人格。以此准人格状态为基础,胎儿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具有了部分权利能力,而且具有了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要素。通过对于胎儿的部分权利能力及人格要素的承认,胎儿的各项法律保护都可获得教义学基础,以实现与民法体系的兼容。虽然胎儿具有了部分权利能力,但是其欠缺理性的认识能力,并不具有行为能力,需要为其设定保护人,由保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从事各项法律行为。

 

 

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张 红

 

【摘要】错误出生(Wrongful Birth)是指父母因医方过错而不得不产下残障婴儿。我国宜适用侵权诉讼解决此类损害赔偿问题。在此类案件中,父母的优生优育权被侵害,因此产生了抚养费、治疗婴儿残障等费用的支出,并遭受精神痛苦。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父母的上述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都应该得到赔偿。

 

来源:中国私法网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曹益凤

上一条: 《法学家》2011年第5期

下一条: 《法学家》2012年第1期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