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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4日 点击次数:3524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许德风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社会经济演进乃至政治上意识形态的变迁有密切的关联。从美国与德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与制度要点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鼓励重新开始、激励企业家精神、补救人们因不慎而作出的错误投资或理财决策所造成的损失,性质上兼具社会保障的功能。同时,在进行周全的制度设计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并不会被滥用以逃债。另外,通过前置程序的安排,也不会产生过巨的司法成本。在我国的社会阶层的身份差异与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背景下,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非常必要。
                                
公平责任考辨    
张金海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德国法系之所以借鉴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而创立公平责任制度,是为了在以过错责任为一般的前提下让欠缺归责能力者例外地也承担责任。对其公平责任制度的形成史、学理基础与衡量要素的探讨,有助于澄清我国存在的一些对于公平责任基本问题的含混认识,以明确弥补损失的性质,在宽泛式公平责任与有限度的公平责任之间进行妥适的选择,并确定真正属于公平责任的情形。
                                
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以英美契约法为核心的考察   
                       刘承韪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近代以来的契约法依次经历了以下三个紧密相联的理论阶段:古典契约法理论、新古典契约法理论和现代契约法理论。古典契约法理论是西方契约理论的建构期,首次型塑了契约法的完整体系结构和契约自由的精神理念;新古典契约法理论是旨在移除古典契约法弊端的契约理论改良阶段,它以《统一商法典》第二编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为经典文本代表,是西方现今主流的契约法理论;关系契约理论契约法社会化浪潮的理论成果,是古典契约法“死亡”后有关市场交换之法理建构中最有前途的理论选择。西方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和现实可为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对于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理念价值和制度价值。
                                
公司法改革的路径检讨和展望:制度变迁的视角   
董淳锷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实践当中,公司及其投资者通过法律规避私下建立新交易模式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面对这些规避行为,立法机关不应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而是需要从交易成本、社会成本以及法律监督成本等层面综合衡量法律对策。如果新交易模式具有帕雷托效率改进功能,那么立法机关应当接受这些做法,进而修改法律以回应实践需求。这意味着,法律规避行为也可能转变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以及相关管制措施改革的内生动力,进而推动公司法制的诱致性变迁。
                                
公司法变迁中的商人角色   
曾宏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摘要】回顾西方公司法发展的历史轨迹,商人在公司法发展中的角色呈现出逐渐“弱化”的特点。这种变化有着深刻的必然性,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公司时代的来临和公司法性质的根本改变,也包括经济、社会、政治等宏观因素的推动、公司法的复杂化和立法技术的复杂化等因素。在中国,公司法的始创和改革走的基本上是一条强制性变迁的道路,商人在其中的作用很小;从管制走向善治,是解决严重的公司法“架空”现象的出路所在。
                                
监管的市场分权理论与演化中的行政治理——从中国证监会与保荐人的法律关系切入    
沈朝晖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随着上世纪末公司上市配额制的取消,金融监管的地方分权理论失去制度基础。二十一世纪,中国证监会培育的保荐人群体取代了上个世纪地方政府在公司上市中的角色——搜集分散的公司信息并担保其真实,形成金融监管向市场组织分权的内在结构。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的治理属于混合模式——契约治理“混搭”行政治理:行政控制与计划手段表现为直接的行政管理、公司上市项目的数量限制(隐形配额)与券商分类监管形成的行政声誉。契约治理“混搭”行政治理的原因至少有三个:正式执法机制的失灵,表现为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的处罚力度弱;条块分割的中国证券业;中国证监会难以依赖脆弱的市场声誉机制约束保荐人。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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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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