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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1年6月2日 点击次数:3411

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
韩 松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明确性为判断标准。我国已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成员,因此,只要明确了特定的农民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明确了成员集体的团体性及其形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就可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更多还原
 
 
非典型担保共性解析
邸天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正>当今商品经济时代下,企业之间贸易频繁、标的庞大,为满足企业日益膨胀的融资需求,金融体制不断创新,创设出诸多的新型融资及担保方式。这些新型的融资担保方式突破了传统典型担保的条框约束,程序简便、操作灵活、更具效率,因此颇受欢迎,在实践生活中大放异彩。 
 
 
债权让与融资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
崔聪聪  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正>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世界性难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情况更为严重,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近年来,转让债权开始成为企业的融资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的困境,但因其存在双重让与的风险以及交易成本高、效率低的缺陷,再加上合同中约定禁止债权让与的情形比较普遍,因此债权让与难以迅速发展,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仍然没有改观。 
 
 
公司登记中的政府角色
王 妍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政府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扮演何种角色,是为民作主的全能政府,还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抑或是无为而治的放任政府?我国长期的公司登记实践已经证明,由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对公司登记进行实质审查并没有使公司登记资料的真实性更加令人信服,在公司登记领域奉行全能政府的"好政府"哲学并不可能真正实现"好政府"的愿望,而以满足市场经济要求、为市场提供信息服务的有限政府可能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对"好政府"的诉求。当下我国已经转变政府行政理念,在公司登记中实行形式审查原则,这是公司登记领域中"好政府"哲学思想的转变,但是,这种哲学思想在当前需要更多的制度安排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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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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