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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1年6月2日 点击次数:3338

论信托的本质
                        ——兼与“信托异化论”商榷
 刘迎霜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当前我国信托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学界存在"信托异化论"的观点。为辨析"信托异化论"观点正确否,须认清信托的本质特征。与委托、公司相比较,信托的本质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资产转移、由他人管理、信义义务。用信托的本质特征来逐一辨析提出"信托异化论"的理由,可知,"信托异化论"未必正确。"信托的异化论"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在在缺少衡平法理念的背景下,追求金融创新的时代里,必须认清信托本质特征。 
 
 
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比较法考察
郑曙光  宁波大学人文社科处
 
【摘要】 公司设立会有三种前途,设立成功,即公司成立;设立不能,即公司未能成立;设立无效,即公司虽成立,但事后将被宣告撤销。无疑,从制度本身而论,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各国用来防止法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形同虚设的最有力的手段。由于国外商法或公司法大多规定设立无效需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由此形成的公司设立无效之诉便成为一种比较独特的公司诉讼形态。通过对各国商法或公司法有关设立无效诉因、设立无效之诉中当事人地位及诉求、设立无效之诉处理模式及判决效力的比较分析,以寻求其立法意旨与制度设计内容,对于构建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处理制度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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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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