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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10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1年6月2日 点击次数:2952

合同效力瑕疵制度中的类型思维及其问题
罗昆  武汉大学WTO学院
 
【摘要】我国合同效力瑕疵制度系采纯粹类型化的立法模式,由此导致合同效力瑕疵的诸原因与结果之间纠结不清。这种现象既有类型思维本身的问题,又有我国合同效力瑕疵制度类型构建中的方法问题,而类型化与一般化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部分地解决这些问题。 
 
 
对《侵权责任法》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解读——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责任主体的对接为中心
谢薇 韩文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物件责任主体和行为责任主体。前者仅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对机动车负有管理责任但并不直接使用机动车参与交通运行活动,一般承担过错责任;后者使用机动车直接参与交通运行活动,在《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有规定,必须将两部法律的规定对接,根据交通事故类型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我国道路交通领域的危险责任是在弱者保护语境下的危险责任,与西方保有人制度存在差异。 
 
 
我国农村经纪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考量
杨峥嵘  湖南商学院法学院
 
【摘要】建立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培育农村经纪人队伍,是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措施。作为农民身份的农村经纪人,为活跃农村经济,从事中介性的农业服务,其法律制度上的主体资格与现行法定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的界定及其相互关系、行为内容的民事性与商事性及其法律后果等问题,需要认真考量,以利于其壮大发展。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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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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