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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1年5月31日 点击次数:3353

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违反民事义务的性质决定了民事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方式,其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应当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赔偿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恢复原状是赔偿损失的特殊方法,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与赔偿损失适用的归责原则没有区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返还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问侵权人有无过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适用过错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间接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明知”(实际知道)和“应知”(推定知道)的主观要件时承担的侵权责任;同时,它亦为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事实上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最终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
张铁薇,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黑龙江大学哲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摘要】侵权责任法如果不与其他法律领域联动就很难解决损害与赔偿的问题,社会法正是由侵权责任法的边界区域进入传统的私法秩序中而发展起来的。一些广泛的政策性考量催生了与侵权责任法的私法性相异质的规范体,公法因素渗透进来并使其呈现出社会化的发展趋向。侵权责任法一直扮演着社会冲突的"雷达"角色,成为了正在显现的危险得以早期发现和预警的一种探测机制,进而成为更能有效解除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的社会法的低级伙伴。社会法说服了侵权责任法朝向集体责任的发展方向,培植了侵权责任法认同社会团结与合作的文化基因。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之间更为深刻的关系还在于权利与权力、义务与责任,蕴含着政治性、经济性和文化性的制度基因。
                                
 
论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制度——以《公司法》第199条的适用展开
肖海军,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公司设立登记撤消,是对公司设立时实质性瑕疵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其性质应属于依职权所为的行政撤销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9条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69条把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在并列选择的位序上,但由于《公司法》第199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系由公司原始出资人或发起人、申请人所为,而非公司所为,不宜适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由于撤销公司登记具有溯及既往并否定公司有效成立的法律效力,会诱发连锁性的债务清偿危机,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损害和社会动荡,实践中应慎用公司设立登记撤消。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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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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