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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1年7月8日 点击次数:3739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
       ——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深入发展,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日益向传统合同法的调整领域渗透,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传统界限遭受重大挑战。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的过分扩张不仅会影响民法的内在体系,并进而会妨碍到民法典体系的构建,而且有可能牵涉到公正司法问题。在此情况下,从二者秉执的基本理念、保护的权益范围、必备的责任构成要素等方面,重新思考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政府投资”企业的物权分析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要】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法律制度已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投资关系”原理发生重大改变,《物权法》第55、67、68条对此进行了确认。在此情况下,再继续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权”理论,认为国家对公有制企业享有所有权,不仅不合法理,而且会损害企业其他投资人与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在公有制企业中,投资人的股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各自独立的两种权利机制。应在区分“股权—所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我国公有制企业的制度创新。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规则的反思及其重构
徐海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担保法》第78条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3条应予废止,股权质押合同原则上自其成立时起生效。《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应修改为,股权质权自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股权出质事实起生效,工商行政部门出质登记仅具有对抗等三人的效力。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股权质权的设定均无需遵守《公司法》第72条有关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程序性规定。目标公司对质权人负有尊重和维护质押股权价值的义务。现行部门规章对外资公司股权质押行为采取审批生效主义的保守态度应予废除,从而将股权质押效力彻底回归合同法、物权法与公司法的轨道,最终实现内外资公司股权质押规则的统一。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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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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