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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7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7日 点击次数:4744

论私法中的信任机制——基于信义义务与诚实信用的例证分析

徐化耿,法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信任在社会运行中发挥着突出的作用,它兼具理性和感性的成分,且关涉文化、道德、心理、生理等诸种因素,所以有关信任的研究体现出多学科和多角度的特色。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信任可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而法律信任属于重要的系统信任。另外,信任与法律分别可被视作实现社会整合、促进社会互动的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二者在抽象意义上有着频繁的互动。法律,尤其是私法,存在着一些以保护和促进信任为目的的具体制度,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英美法系的信义义务和大陆法系的诚实信用。前者可被看作一种行为标准,后者在大陆法系的法典中呈现为一般条款,对于此二者可以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

关键词:信任 私法 信义义务 诚实信用 法律信任

 

构建损害赔偿法中统一的可预见性规则

潘玮璘,法学博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摘要:在加害给付和纯粹经济损失等情形中,基于受损权益——人身或财产固有利益或金钱利益——在性质上的同一性,无论依据何种性质的诉由或责任,法官应采纳统一的可预见性之判断标准:应依受损权利的性质决定可预见性程度与可预见的时间点;通过受损方的可预见能力把握对同质利益的保护力度;可预见性规则具有统一的价值基础,即公平比例原则。可将侵权责任中的“法律因果关系或近因关系”与合同责任中的“责任限制性规则”关联起来,作为统一的可预见性规则之制度基础及适用空间。

关键词:加害给付 纯粹经济损失 可预见性规则 公平比例原则

 

附物权担保债权人的执行选择权问题探讨

刘保玉,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附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时是须先以担保财产受偿抑或得自由选择债务人的非担保财产受偿的问题,学说与立法例上存在“先行主义”与“选择主义”之争。从法理和我国的既有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宜采“限制型选择主义”的立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并无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附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得自由行使选择权;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中及单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应仅限于就担保财产主张权利。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参与分配程序,其选择权附有严格的条件而不得自由行使。担保人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债权人无权选择执行第三人的非担保财产。

关键词:担保物权 担保财产 责任财产 先行主义 选择主义

 

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关系再造——以错误理论的功能介入为辅线

尚连杰,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要:根据制度竞合论,缔约过失制度与欺诈制度之间存在评价矛盾,应通过承认“过失欺诈”予以解决。这一判断及其解决方案,在我国有重新检视之必要。对于欺诈撤销权与基于缔约过失的合同废除,请求权竞合说、欺诈规定优先说与折中方案均未能提供完善的解决之道,未从根本上消除评价矛盾。而作为因应之道的“过失欺诈”存在规范上的障碍,忽视了错误理论的适用性,尚欠充分的说服力。在解释论的背景之下,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可实现对“过失欺诈”的功能替代,以规制过失违反信息义务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应醇化为金钱赔偿责任,从而实现与欺诈及重大误解规定的功能对接。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关系应为效果上的承接关系,以消解制度竞合视角下的评价矛盾。

关键词:缔约过失 欺诈 错误 重大误解 竞合

 

《合同法》第48(无权代理规则)评注

纪海龙,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

摘要: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相对人不享有主张适用无权代理规则的选择权。追认并非是嗣后的代理权授予,而是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嗣后同意。追认的溯及既往力有其例外。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为一种确保责任,其责任要件和内容均与无权代理人过错无关;其责任内容为依相对人的选择履行债务或赔偿履行利益或信赖利益;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的,相应减轻或免除代理人的责任。

关键词:无权代理 追认 无权代理人责任 催告权 撤销权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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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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