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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7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2日 点击次数:3469

 

农地三权分置视野下土地承包权的重构

高圣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农地三权分置的经济改革思想在法律上应体现为以下结构:集体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之上为农户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农户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为其他经营主体设定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这一政策术语实际上就是我国实定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权带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取得,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语还涵盖了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市场化土地利用权,实有重构的必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法律上应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较长期间,并借由登记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至本集体的每个农户。在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的政策导向之下,修改现行法时应明确承包农户就其土地承包权的出租、入股、转让、抵押等处分权能。

关键词: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回应

耿卓,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

摘要: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的核心是,设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如此制定政策的初衷和动因需要进行全面的廓清。土地经营权所负载的目标功能大致可以概括为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受让人的经营预期,满足其为扩大生产经营而进行抵押融资的需求,同时保障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三重目的。以土地经营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要通过三重门:一是价值取向之门;二是体系化之门;三是实践之门。仔细检验发现,如此制度设计无法顺利通过上述三重门。面对农地三权分置已经成为既定改革方向和政策方案的现实,理论界需要秉持务实态度,在遵循法理和逻辑的前提下创新理论、更新话语、革新规则,借民法典编纂之机整合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为农业现代化奠定制度基础,提供法制保障。

关键词: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

 

农地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表达

姜红利,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不是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项法定权利,而是基于“三权”的区分,明晰不同农村土地制度的功能划分。将农村土地所有权限定在集体内并限制转让,旨在防止土地非农化、非粮化及过度集中,也为基层组织提供了有效运行的治理保障,还能稳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经济发展需求。集体所有权以保护客体而非赋予主体自由意志、以固定主体而非流转客体为制度目标,宪法和民法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均为能对抗国家公权力的物权归属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宪法上表现为一种制度保障性的所有权,在民法上仍可借鉴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来构建占有、使用、收益和特定条件下的处分权能。

关键词:“三权分置”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

《民法总则》规定的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民法总则》中的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将民法特别法整合到民法之中,使之与民法普通法相衔接,构成民法全部体系的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其法律功能在于强调某种民法特别法的私法属性、民法特别法所保护的民事主体的特殊地位、对特殊民事主体的私法保护政策或者通过该条款对侵权特别法的链接而实现民法体系的一体化。《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的目的,就在于确定民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效力。

关键词:民法特别法 民法普通法 链接条款 功能 适用效力

 

《合同法》第114条(约定违约金)评注

姚明斌,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摘要:《合同法》第114条中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责任,可表现为确定金额或计算方法,兼具补偿功能和担保功能。违约金发生给付效力以有效的违约金约定和相应的违约情事为要件。针对迟延履行以外的违约形态所约定的违约金,原则上属于对相应违约行为所引发之全部损害的赔偿总额预定,此乃处理违约金与法定违约责任关系的关键。违约金可与合同解除并行适用,不应适用不定期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第29条针对违约金司法调整所规定的“实际损失”应理解为包括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在内的可赔损害。违约金司法增额规则属于司法裁量权介入机制,与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最低额预定有所不同。

关键词:违约金 给付效力 双重功能 损害赔偿 司法调整

 

来源:《法学家》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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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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