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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2日 点击次数:3648

地役权的现代发展及其影响
耿卓
 
【摘要】:源自古罗马的传统地役权制度在现代表现出的发展趋势对民法乃至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产生了影响,表现出从民法内部到超越民法进入其他法律领域的扩展性与跨界性。从具体表现形式看,地役权及其现代发展对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等物权法基本原则产生冲击,并引发人们对用益物权体系及地役权体系本身的反思与再造。同时,地役权的现代发展对既有功能进行了拓展:一是对侵权责任的替代效应;二是对营业自由和合同自由的限制与排除。另外,地役权的现代发展扩张了既有领域,以权利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公共地役权分为公用事业(公共)地役权与公众(公共)地役权;前者以环境保护地役权为代表,后者以管道法上的地役权为典型。我们从中可以发现地役权参与、促进社会发展功能的发挥方式以及作为对公私法交叉、融合现象观察与解析的切入点。
 
物权请求权的独立与合并——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中心                          朱虎
 
【摘要】:在对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内的物权请求权进行规范阐释的基础上,根据制度目标、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方面的差异,物权请求权应当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区分开,在理论分析和规范适用中应避免两者的混淆。但是,这种区分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分,德国法式的独立物权请求权也并非必然的立法和解释选择。即使承认德国法方式具有实现物权债权区分的体系功能,但在承认物权债权体系区分的前提下,仍然存在多种制度构建和阐释的可能性。德国法式区分的不清晰、侵权法本身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所一贯采取的救济法思路,所有这些导致了对我国民法的另一种可能阐释方式,即将物权请求权解释为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其他侵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就能够相应地被解释为《侵权责任法》的特殊规范,由此避免既有解释方案中的规范适用难题。
 
质疑人格权法定
沈云樵
 
【摘要】:人格权法定表现为以民法法定、以宪法法定,以及以民法和宪法双重法定三种情形,其目的是为了论证人格权法典化,更深层次的用意则是论证将来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可能。但是,因人格权法定自身的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基础,不可避免陷入悖谬困局,从而不能推导出其所欲结果,也无法应对人格权法典化的形式理性需求。作为权利的人格权,自然法的色彩并未褪去,其固有的开放性结构,及其康德主义的权利理论内核,导致其极大的包容性和适用弹性。在以往的丰富多彩的人格权法律实务中,人格权并非法定的情形所在多有,未见其不能获得有效之保护。为建立健全的、逻辑自洽的人格权法律体系,我们必须破除人格权法定主义,坚持人格权的动态、多元发展,建立起“立法机制+发现机制”的人格权双轨发展机制。
 
证券内幕交易的“利用要件”
曾洋
 
【摘要】: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定构成要件中是否应包含知情人的交易利用了内幕信息——即所谓“利用要件”,一直是内幕交易法律问题的一个难点:一方面,含有“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的法定构成要件具有逻辑合理性,在实践中无法绕过;另一方面,“知情人是否利用内幕信息”又存在几乎无法突破的证明藩篱,逼使人们放弃这一要件。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和若干判例的比较解读后发现,推定证明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弭“利用要件”的证明困境,并通过将判例形成的事实推定结论上升为法律推定,形成合理的内幕交易违法构成要件。我国应借鉴比较法上这些证券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历经检验的事实推定上升为法律推定并辅以知情人法定抗辩事项的立法模式,才能既有效打击内幕交易,又避免违背市场公平。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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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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