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期刊要览   |   列表

 

《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4年5月8日 点击次数:4001

私法规范文本解释之价值判断
邹海林
 
【摘要】:法律解释是解释主体基于价值判断选择解释对象和运用解释方法的结果。法律解释之价值判断围绕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法律文本展开。在私法领域,对事实文本予以解释并赋予其法律上的意义,要比解释相应的私法规范的法律文本更有价值。因为价值判断的主观认识,法律解释的结论总是相对的。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在一系列的法律解释方法中居于绝对优先地位,尊重法律文本的文义,自身就是价值判断的产物。法律文本未经由文义解释,就不能作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对于澄清因为文义解释而产生的歧义具有意义,但其并不单纯为消除文义解释的“歧义”而被利用。论理解释的诸方法究竟应当在什么场合使用,并不取决于该方法的使用有无先后位序,而取决于法律文本解释者的价值判断,论理解释方法对于调节法律文本解释的文义偏差的作用也是相对的。
                                                        
论公司行政解散权的存废
李建伟
 
【摘要】:与域外公司法普遍倾向于不承认行政解散权相对比,我国立法将过多的“违法事由”均托付给行政机关一揽子解决的泛行政解散权的规定,属于“泛行政解散权”的制度设置,这主要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承继与强大的行政干预的路径依赖,需要反思与检讨。泛行政解散权的消解,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所必需。泛行政解散权的消解的主要方向是向公司自治、司法解散的回归,这并非是国家公权力的全面退出,而是要合理配置行政权与司法权,实现公司自治、行政监管与司法干预在公司解散事务上的和谐共生。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商法解读
郑彧 
 
【摘要】:《公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确立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基本法律制度,中国证监会也通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细化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规则与操作流程。尽管如此,相较于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无论是在定义、法律条文、监管措施还是在监管理念、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上都存在着不少差距,甚至从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收购监管制度不能适应日趋市场化、复杂化的收购行为的问题。为此,本文希望通过制度分析的方法,重新梳理与审视我国现有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新兴+转轨”的特点对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提出更为细致的设计方案,以推动立法者、监管者与学者们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方面的进一步研究。
 
(中国私法网新浪微博)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陈丹

上一条: 《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4期

下一条: 《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6期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