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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2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2年7月27日 点击次数:2870

私人自治的政治哲学之维
易 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学院
 
【摘要】从政治哲学视角来看,私人自治具有个人性与消极性,即为一种个人自由与消极自由,而非集体自由与积极自由。私人自治的原则化实系国家向私人让渡部分立法权,使私人分享立法权,成为立法者,得藉其自主的立法行为创设规律私人关系的规范; 国家虽然也要控制私人立法质量,但法定的控制规范较为形式与空洞,私人的立法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具有至尊地位。这同时也说明是私人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是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源。为保障私人自治计,私法中公权力的运作应保持谦抑性,这一品性对民事立法者与司法者提出了多诉诸合意机制而少运用强制工具、慎重设立强制性规范、不以分配正义为念、审慎适用不确定概念或概括条款、对强制性规范奉行严格解释规则、将私法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权限规范与行为规范、重视司法形式主义的价值等要求。
 
 
公司信用重释
王 坤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摘要】国内学界长期以资本信用及资产信用为范畴,对公司信用进行探讨。这种仅仅从狭义角度界定公司信用的分析框架存在很大局限,限制了研究者的视野。实际上,公司信用是一种综合性的现象,与多种因素相关。当代企业理论表明,公司本身是制约机会主义的制度性工具,公司信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司法规范效应的体现,主要依赖于公司治理中法律管制与自治之间的平衡。
 
 
保险合同效力研究
孙积禄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摘要】通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主客观方面、内容与方式之分析,厘清告知不实与合同效力的确切关系,并认为应适当延长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应认定保险单签发与交付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仅为提倡性行为而对保险合同效力无影响; 对实践中保险费争议案件,建议应当针对不同性质之保险合同作不同处理。
 
 
论软件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手段的优先性 
于志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软件的可替代性和在产品市场中的被支配性,是软件在创作方式和结果上与其他应受知识产品保护作品的主要区别。随着软件开放性源代码的出现以及开放性源社区的形成,复制源代码以及“逆向工程”成了侵犯软件知识产权新的行为方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在这种情况下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在这个前提下,对软件产品知识产权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应该具有优先选择性。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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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步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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