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其对策
韩 松
【摘要】新农村建设中的农地流转和土地利用,要尊重农民的权利和意愿,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将资本下乡和合作社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应当采取严格的问责制度和严厉的责任追究制以制止地方政府权力对农民权益的侵害。同时要建立完善其他法律制度,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改革城乡建设用地挂钩的政策,建立耕地复垦和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在此基础上完善对农民房屋转让的规定,允许房屋所有人与本集体共同对房屋和宅基作出处分,包括向城市人出卖房屋和宅基地,由集体取得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出让价值,由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的市场交换价值。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
陈小君
【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遭遇到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拷问。改革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应当在“抑公扬私”立法理念的指导下,在坚持协调发展原则和集体成员参与原则的基础上,系统考量公共利益、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立法内容。尤其是,在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和个体成员权、全面落实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前提下,应注重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个层面,完善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乃至自留地、自留山的分类征收及其补偿。应强调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视角,重新审视农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分配自治权,重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征收利益。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
王利明 周友军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出现过数次变迁,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不足之处尤其表现在,因为集体所有权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农民权利虚化的现象。《物权法》试图通过引入“成员权”概念来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成员集体所有在性质上类似于总有,它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途径,也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基础。成员权是私法上的权利,不同于村民自治的权利。关于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上应当以户籍为标准,在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成员权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两部分,其受到侵害的救济制度应当予以完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房绍坤
【摘要】房屋征收应当明确建设单位作为征收请求人的应有法律地位及征收决定人的范围、权限,同时也应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收标的地位,赋予房屋承租人等征收关系人以补偿权。房屋征收应贯彻比例原则,设置独立的协议价购程序和公益决定程序。征收决定诉讼和补偿决定诉讼应明确案件的级别管辖、司法审查的内容、诉讼结果的处理。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补偿协议诉讼为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强制搬迁中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
公司法律形态结构改革的走向
王保树
【摘要】现行公司法上,公司法律形态存在着结构性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虽属封闭公司,但没有涵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却容纳了公开公司和封闭性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结构导致了封闭公司适用不同规则,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公司法改革的取向是整合封闭公司资源,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涵盖所有封闭公司,并使股份有限公司仅具有公开公司特点,不再涵盖发起设立的公司。在此基础上,同一法律形态的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以利公司法现代化。同时,实现公司法体系一元化,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并轨,这是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应有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