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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30日 点击次数:3620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就整体而言,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正因为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别,所以,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即应以私权保护为中心,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保险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二维视域——弱者保护与技术维护之衡平
曹兴权;罗璨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 保险不利解释原则在实践中面临滥用、误用、漏用之乱象,导致维护保险产品技术品性与保护弱者平衡矛盾的特别功能被忽略。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去定位和优化不利解释原则,使其能够在实现惩罚条款设计过失的规范性价值的同时,也能够有效实现缓冲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机制性价值。在具体适用中应坚持合理扩张与严格限定的二维路径,以尽可能地避免条款无效、解决条款模糊难题。

论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模式——以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为视角
许中缘  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人格权是商誉权的本质属性,也是商誉权作为权利存在的根本。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在对商誉权保护中存在一定缺陷,人格权法保护模式能够克服这些模式的不足。法人名誉权、信用权、商号权、商事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亦不能很好地保护商誉权,只有将商誉权规定为一种人格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商誉权的保护。若商誉权在人格权法中缺失,不仅有害于商誉权的保护,而且影响到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也影响到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实现。

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的制度化构建
张吉豫  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 专利权滥用指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却违反了专利权设置之目的的行为。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对消减专利权的外在范围设置与专利制度推动科技发展的内在价值追求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的功能价值。但禁止专利权滥用一般性原则的不当使用可能造成对权利的"滥限"。对该原则的制度化应从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对专利权范围界定以及确立禁止专利权滥用一般条款适用的程序这两方面展开,以保障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更好地实现其功能价值。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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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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