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期刊要览   |   列表

 

《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点击次数:3991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土地制度改革及其实施
刘守英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

【摘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土地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整体、系统的部署。《决定》的改革方案几乎牵涉到土地问题的所有方面:既有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未来的土地权利制度安排和未来农业经营制度安排,又有农地变成建设用地过程中土地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还有城市化进程中最关键的利益问题———土地增值收益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公平分配,以及非农用地市场中土地用地的结构转换以及国土空间体系的构建与未来土地管理制度框架的设计等。土地制度改革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关键看《决定》提到的改革原则如何细化以及如何实施。

 

农地流转:困境与出路
温世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民公社制度尝试的失败,使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难以为继。于是,农民自发产生的未改变公有制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便成为当时最优之选择。但是,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整体上仍然属于小农经济模式,并没有改变“低投入一低产出”的特点。其所取得之巨大成功,仅能证明小农经济在当下之合理性,并未证明其优越性与先进性。当前,农业之生产仍被锁定在超小规模经营的低水平运行上,切断了土地与资本、技术、人才等新的生产要素“市场联姻”,严重阻碍农村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制约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阻碍“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阻碍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于是,农地流转应运而生。
 
                                           
论农民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资产的股份权
韩 松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明确规定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值得深入探讨。本文拟对农民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资产的股份权加以探讨,以期对农民财产权利的实现有所裨益。
 
                             
 
               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代化构造                            
王崇敏  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现行制度缺陷及现代化构造的方向 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事关农民权益、农村集体所有制甚至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各界研究的热点、难点问题。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制度设计适应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并反映了优先发展工业的时代背景。在宅基地原始取得上,现行制度采取了经申请和审批而取得、无偿使用、一户一宅的政策,带有强烈的福利保障性质。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上,有论者以该权利的设立初衷就在于保障农民的生存权,而流转将不利于农民权益维护为由主张禁止流转。
 
                   
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确立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基调,首次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为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政策依据。在此背景下,农地流转就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土地整理权属设置的宪法依据论
赵 谦   西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土地整理权属应从宪法寻求其根本依据。“宪法依据”问题在本质上可分为“立法为什么要依据宪法”、“立法依据宪法的什么”、“根据宪法如何科学地立法”三个层次。运用规范实证分析方法逐次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0条规定之自然资源非私有、土地非私有原则,可以厘清我国土地整理权属设置的宪法依据,进而确立自然资源非私有原则指引欲开发之未利用地、土地非私有原则指引欲整理之低效耕地的宪法依据适用路径,最终实现整合相关立法以便对土地整理权属设置予以类型化科学规定的目的。
 
 
再论我国物权法中的“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在我国物权立法进程中,针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三分法”模式的“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一经提出虽饱受非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还是予以确立,开始建立对公共财产和民众私有财产所有权平等承认和保护的法律制度。而由此形成的形式上采用“三分法”、实质上采用平等保护原则的立法体例也一再被解读为我国物权立法的显著特色,但这个特色并不是特长,而是一个显著的缺点。这种模式不但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严重缺陷,而且有立法伦理上的严重缺陷。简单的仅仅以“三分法”立法模式来否定“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的观点存在重大的政治缺陷、历史知识缺陷、法理缺陷和法技术缺陷。“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是我国进入建设型社会的标志,我国学界应对其作出准确全面的解读,以使其得到切实而有效的贯彻。
 
 
论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石冠彬  海南大学南海法律研究中心 
江 海  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在公司出资问题上确立了授权资本制,但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出资补缴责任仍然存在。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包含形式未出资和实质未出资两种基本形态,抽逃出资不属于未尽出资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兼具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的双重责任属性,但不属于对公司违约。发起人之间具有合伙性质,彼此互负守约义务和担保义务,当有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不论是形式未出资还是实质未出资,也不论公司类型,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全体发起人需承担连带的出资补缴责任。现行司法规则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补缴出资责任,这并不排斥债权人对发起人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
                            
 
  大规模数字化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
熊 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大规模数字化意味着获取和使用文字作品方式的根本变化,并使得著作权保护成为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传播效率提高的制度瓶颈。为此,各方通过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数字化作品的合法利用问题和大规模许可中的交易成本问题,但也再次暴露了集中许可在规制内容和价格垄断上的不足。因此在大规模数字化进程中适用集体管理制度,需要根据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三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差异分别设计许可机制,以防止特定主体以垄断优势阻碍其他产业主体的商业模式实现。 

来源:中国私法网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朱庆华

上一条: 《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

下一条: 《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