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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7日 点击次数:3731

流浪动物损害责任的个案解析
韩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 流浪动物应认定为野生动物,因此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调整范围之内。投食喂养流浪动物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除非投食喂养者能够预见到其投食喂养行为会危害他人安全,否则,投食喂养行为也不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在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内的流浪动物负有管理责任的主体是该公共场所管理人,如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以请求权基础为基本的思维方法结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论证说理。

论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武亦文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 责任保险是诉讼保险,具有权利保护功能,故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应在我国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抗辩义务的内容包括实施抗辩行为和负担抗辩费用,并与损失填补义务共同构成主给付义务。判断抗辩义务成立与否,应以事实标准规则为基础,而将可能性标准规则作为补充,此外诉状内容可以作为事实认定的考量因素之一。在抗辩义务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多种形式的利益冲突,权利保留抗辩是解决问题的最优之选。保险人若违反抗辩义务,应当承受权利丧失、赔偿损害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私法公法化”的反思与超越——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
钟瑞栋  暨南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中心

【摘要】 无论是"私法公法化"所追求的多元价值目标的实现,还是对市场失灵的纠正,都需要避免矫枉过正。将过多的强制性规范引入到私法中,就会形成过度强制,不仅无法真正实现其既定的目标,而且会破坏私法固有的逻辑体系和已经形成的私法秩序。因此,自由和自治仍然应当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为避免过度强制,在私法规范的安排上,仍然应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表现为国家的主动干预的强制性规范应当严格控制在“国家和社会忍无可忍”的范围内,否则调控的结果很可能是南辕北辙,适得其反。

物权变动三阶段论
陈永强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债权与物权二元区分理论是传统民法解决物权变动问题的基本模式,为物权的确权建立了一条清晰的判断标准,即买受人享有物权还是债权仅仅依据单一的公示而为判断,未登记者不享有物权。但债权与物权二元区分理论不能为债权与物权相混合的法律形态提供正当性说明。根据物权变动三阶段理论,在基于买卖关系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自债权设立至所有权转移之间存在一种中间型权利形态,该中间型权利由支付价款与交付占有两个要素构成,其具有实质性的物权属性,可以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对抗抵押权及已登记的受赠人。物权变动三阶段理论的提出体现了法律思维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的方法论意义。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抑或摒弃
李晓秋  重庆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 在我国,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虽然一直遵循补偿性赔偿原则,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摒弃抑或引入源于英美法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争论从未停止。2012年8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拟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可能阻滞侵权损害救济之伦理回归、缩小补偿性赔偿之功能、僵化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既有立法实践、恣意促成专利行政机关职能之递增、导致专利立法之可操作性的欠缺。立法者在第四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时应摒弃惩罚性赔偿制度。

日本公司设立时董事制度及其借鉴
赵树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 2005年《日本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份公司设立时董事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公司设立时董事调查义务、报告义务及其对公司和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规范,最终约束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出资义务的履行。该制度对于推进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股东出资义务履行制度的完善进而更好地推进公司设立阶段的资本监管及公司债权人保护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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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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