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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1日 点击次数:4134

寻找新民法典:“三思”而后行--民法典的价值、格局与体系再思考
茅少伟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博连读研究生

【摘要】民法典编纂的难点在于体系化,但体系本身并非是一个自决的问题,而与对民法典功能和格局的认知有关。现代民法典面临的主要困境是如何在保持自身体系性、逻辑性的同时,容纳更多元的价值和更多层次的规则,调和日益复杂的自治与管制之间的关系。民法典模式试图凭借宪法的整合机制、民法的转介条款及民法典与部门民法的功能区隔,最大程度地解决这一困境。在民法典模式下,民法典的意义在于通过有逻辑、合目的的体系安排,建构起一个稳定而开放的结构,成为自治规则的母体和自治价值的依归。在这一思路下,较诸人格权独立成编等问题,民法典总则和债法总则的设置是更为重要的体系问题。

债权质权:物债二分体系下的“骑墙者”
唐勇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债权质权已由《物权法》塑型为担保物权之一种”之观点,有渐成通说之趋势。与此“形成中的通说”相竞争,本文尝试“纯粹”在债法框架内解释债权质规则。基于朴素的物债二分思维,本文以“一项债权,何以经由法律规定为物权客体,而‘生成’物权”为主线,分“债权质权:名实之辩”、“以债的方式‘描摹’债权质:经由处分行为”和“作为债之债权质的体系调谐”三个层次,就以债权方式型塑债权质作了论证。循此路径,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现行物权法规定债权质权,充其量是类型化了一个有名债权。

不得盲目扩张《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限于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合同,并不适用于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未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变性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场合,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而不是未生效。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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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胤宏 杨舸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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