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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1日 点击次数:4123

认真对待公司法:基于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实践的考察
陈群峰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近年来,股东间协议在公司和公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甚至出现了“协议替代治理”现象。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公司法上公司观念的落后和对股东会、董事会定位的不合理。在将公司视为股东手臂的延伸的公司观念支配下,对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审查视角主要是合同自由、广泛适用民法原则和维护行政管理等,而忽视了公司及其治理的内在要求。从公司法视角,对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审查应考量股东固有权利,考量公司独立和公司利益,考量其他股东、债权人、劳动者等利益攸关者。中国法院对股东间协议的审查,应当注重公司法规则本身的理解,尊重公司独立、程式和集体利益,而非简单地运用合同、财产和规制规则来作出裁判。
 
 
保险法因果关系论
马  宁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摘要:由于不确定“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存在不一致与不合理情形。在普通法系国家“近因”是指保险法意义上的原因。所谓“近因原则”并不存在,因为各国对因果关系的识别规则并不统一。就我国而言,当多个原因连续发生呈完整链条状时,宜采取比例分配规则。当多个原因彼此间相互独立且同时发生时,若其中一个原因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且其属于承保事项,保险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若多个原因都是损害结果的必要条件,应采取“帕特里奇规则”。若独立的多个原因连续发生,应视最先发生原因是否属于承保事项来决定保险人的责任,但后续原因造成新的损害的除外。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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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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