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圈:跨文化的当代中国法及未来走向
郑永流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摘要】当代中国法存在于一个实行着两种政治、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内,三种法系风格兼备,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地各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并在四个法域中分别适用各自的法律。中国四地不同的法律的未来,在全球地域化中,当是走向一种新的中国法圈,它既是民族国家的,又是“溢出国家”的地理性的,具有一元的现代法律理念,应透射出强烈的沟通理性。
统一司法考试与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及选拔
李红海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是中国法治事业的基础,但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职前职后培训等制度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整体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武汉市司法局的司考数据为基础,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探讨;同时对法学教育、司法研修和入职后的继续教育进行了深入分析和一条龙式的总体规划,阐明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不仅要注重知识,更要注重技能,这样才能真正培养和筛选出合格的法律人才。
制度利益衡量的逻辑
梁上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司法审判特别是疑难案件审判往往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其中制度利益的衡量极为关键。制度利益具有现实性、具体性、广泛性等特性。与法律制度构造的类型化相适应,制度利益的衡量需要区分内部不同的具体类型来实施。在利益衡量时,需要对潜藏于法律制度背后的制度利益作深入剖析,可采取两个步骤:一是理清核心利益;二是以制度涉及的社会广泛性为依据,对制度所涉具体利益作广泛的铺陈与罗列,以便作出妥当的利益衡量。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是制度利益衡量的基准,它提出两个要求:第一,在复数制度中选择妥当制度,避免误入歧途;第二,结合法律情境探寻制度利益,避免利益误判。依其功能看,制度利益衡量既是牵引法律制度演进的内在动力,又是判断法律制度效力的实质准据。
企业的商法意义及“企业进入商法”的新趋势
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目前,有些国家和地区已废弃了传统商法典,转而制定了企业法典,降低乃至废弃了“商人”和“商行为”在传统商法中的支配地位。新型商法体系冲击了传统商法的理论基础。在我国,部分商法学者注意到“商法企业法化”的现象,主张应在“企业”的基础上整合现有的商法规范和体系。然而,对于境外商法上的“企业”,多数国内学者存在误解,主要是忽视了主体性企业和客体性企业之间的差异,从而未能准确把握“商法企业法化”的本质。我国现有商法未采用“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商法学术界却坚持将“商人”和“商行为”作为商法基础概念,这使得我国商法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不很明确。应该在厘清相关法律术语含义的前提下,采用“企业”或“主体性企业”以及对应的其他范畴,这样可以发展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商法模式。
拆迁乱象的根源分析与制度重整
刘东亮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的制度难负众望,因为法院缺乏保持司法中立的制度性保障,同时又缺乏对作为拆迁根据的法规、规章等违法性“法律”进行解释和审查的权力。司法强拆并不能终结拆迁悲剧。解决拆迁问题的关键是对被拆迁人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就要求必须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形式等各方面全面调整目前的拆迁制度设计,特别是要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出补偿。从深层次上说,解决拆迁问题必须解决土地征收背后的财政、人事等体制性根源,并推进、深化司法与政治体制改革。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
吴泽勇 河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物权法》第106条确立的善意要件的证明责任规则,只能解释为主张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负担证明责任。尽管善意要件的证明有一定难度,但通过间接证据的运用、经验则的援引以及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责任的加重,证明该要件是完全可能的。立法论上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需要结合诸如进攻者角色、盖然性衡量、证明接近之类的实质性因素,以及公示方式与交易习惯、诉讼程序的实际运作、法律政治考量之类的外部因素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