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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立法中的民事主体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9日 点击次数:1965

    2014年10月18日,在继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主办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小型系列学术研讨会之十三:民法典学术沙龙(武汉)圆满举办之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谭启平教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鸿楼四楼会议室举办了题为《民法典立法中的民事主体制度》讲座。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温世扬教授主持,法学院广大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温世扬教授主持)
 
(谭启平教授报告)
 
    谭启平教授首先从民事主体制度的意义出发阐释了民法典立法中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性。教授指出,民事主体范围的确定及其相应的制度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民法典》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将来制定《民法典》的首先必需解决的问题。其次民事主体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待引起我国民商法学界的充分重视并进行相应的深入研究。最后民事主体地位确立和统一,对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谭教授亦指出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的出现也是源于制度供给出现问题,因而理论界,学术界应该对于此问题进行进一步地分析。
 
    待谈完民事主体制度意义之后,谭教授就民事主体制度之中的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讨论。比如谭教授谈及民事主体的概念时指出,用“参加者”难以涵盖所有民事主体,具体能力并不能界定民事主体;比如从历史沿革和近代以来民事主体制度新发展来考究民事主体制度;再比如,谭教授在讲座中还谈及民事主体认定制度的一般标准;以及教授还分析了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制度中的自然人行为能力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教授亦提出应该将其他组织主体地位及类型化。
 
    最后,谭教授对于民事主体制度进行构建进行了一个总体性的司考:首先教授认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并列的民事主体制度三元结构是我国民事立法的最好选择;其他组织是一个开放系统,目前可以确认其他组织类型的范围;民事主体实体和程序因有机统一;最后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法人制度的构建。
 
(高飞副教授评议)
 
    在评议环节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飞副教授表示谭教授谈及的主题虽然是一个比较宏大的课题,但却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物权法》中之所以会有三分法和一元论之争论,关键在于主体是否确定的问题。如果在民事主体制度中民事主体已经确定,则不会出现类似的争论。主体确认不仅仅在于总论问题,更在于分则权利中关于权利的赋予问题。但是高老师也针对于谭教授的报告提出了几个问题,希望谭教授可以在文章中进行更为充分的论述。
 
(张红教授评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红教授在评议中指出,聆听谭教授的讲座之后,发现其实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都可以放在民事主体制度之中来司考。但是目前主体制度中存在许多问题,对于主体制度系统研究的成果却非常之少。张红老师还指出目前许多宏观的问题是不可回避的,今后大家应该沿着这样的路径进行进一步地深入研究。
 
    最后,在老师和同学们经久不息的掌声中讲座圆满结束。
 
 
摄影:杨舸帆
新闻撰写:陈丹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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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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