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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首席大法官的权与责


发布时间:2007年3月29日 刘玲 点击次数:2604

    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tied State)这一称谓在1866年7月31日的法律第一次被正式使用。到1869年,补充条例规定,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八名大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是最高法院的行政长官,但在裁决案件时,同其他法官一样,只有一票的表决权。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然后由美国参议院批准。《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法官廉洁奉公,非因行为违法,终身在职。”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作为三权的一权,首席大法官可以宣布立法机关的法律违反宪法,甚至可以废除法律;此外,首席大法官享有终身任期,总统以及国会都不能简单开除他的职务;反过来,首席大法官还可以主持弹劾总统的审判,有权颁布逮捕令等等,这都使得美国首席大法官可以叱咤风云,成为美国“最有影响的人”。

    首席大法官的义务主要有:

    1、如果首席大法官是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的多数派成员,他/她需要书写“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书”,或者可以指派一名和他/她意见一致的大法官来完成写作。

    2、宪法规定首席大法官应在参议院对美国总统提出弹劾时主持审判。(历史上,只有蔡斯和伦奎斯特主持国总统弹劾审判,前者主持的是1868年对总统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后者主持的是1999年的克林顿案。) 

    3、当副总统担任代总统时,主持对副总统的弹劾审判。(这一条并不属于宪法规定的义务,而是参议院的规定。美国历史上,尚无副总统被弹劾,主要是代总统的任职时间大多不过几个小时。1973年美国副总统斯皮罗.安格纽曾迫于被弹劾的威胁而自动辞职。)

    4、主持美国总统就职典礼时的宣誓仪式。(首席大法官的这项义务是传统性的,而非宪法性的。事实上,在美国,所有的州法官、联邦法官以及公证员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主持宣誓和声明。)

    5、担任斯密森南研究院的院长。(Chancellor of the Smithsonian Institution)

    6、担任美国联邦法院主要行政机构——美国司法会议的会长。司法会议主要是由《权力授予法案规则》赋予权力,来制定规则确保联邦法院的平稳运行。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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