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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下)


——王泽鉴中国政法演讲部分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30日 中德法学院和比较法研究所 点击次数:2647

   米健(主持人):
 
   非常感谢王老师。王老师整整站着讲了九十分钟,不仅让我肃然起敬,也让我肃然起立,我也得站着。今天主题是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王老师选这个主题来到政法大学作报告,应该说是有他一定的想法的。我在听报告中,一方面从他报告的内容,另一方面从他引导的方向,都非常受鼓舞。王老师这次来北京,讲了好几场报告,在人大已经讲了三场,明天还要到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作报告。他到政法大学用这个题目作报告,我想是对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这么多年的积累,包括罗马法的研究、比较法学的开展、还有对最近几年来中德法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的深切的期待。这里也体现了一种厚爱。在此我想借这个机会,代表我们所有搞比较法学的同行,代表中德法学院的所有同学,向王老师这种深切的关爱和热情的鼓励表示衷心的感谢。我是没有想到王老师报告中对我们政法大学的这个特色这么大加赞赏,这是意外的惊喜。王老师在比较法方面说了很多。我刚到政法大学,江老师就告诉我去搞比较法,而且是从罗马法入手搞比较法,所以今天王老师在这里又鼓励我,我想江老师听了肯定也很高兴。因为这些年,从我入校84年开始,到现在我们院做的工作,基本上是在江老师的思路下开展的。
 
   今天王老师在这里,从始至终在对德国民法说好,当然,王老师是讲德国法在台湾的继受,并不是仅仅简单的说德国民法好,实际上以这个话题,展开了中国民法,包括台湾、大陆,一个世纪以来基本的发展脉络。所以刚才我说,王老师是做这个报告最合适的学者。有文字资料的同行、同学应该能看到,王泽鉴老师报告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九十分钟之内我想很难把这么丰富的内容完全讲给大家,但是王泽鉴老师做到了。他的报告的内容,从思想方法到技术方法也就是操作方法,从宏观到微观都涉及到了。如果没有丰厚的学养,没有长期的积累,没有整体的把握,我想做不到这一点。所以我是非常的佩服。从刚才的九十分钟,我还觉得王老师不仅是学者的风度,而且是一个儒者的风度。在当今的法学界既有法学家的风度,又有儒者的风度的,我觉得并不是太多。当然在这里不是努力地要奉承,要奉承也有点晚了,因为奉承王老师的人特别多。我想,在这里我只是讲讲我自己的感受。刚才王老师讲的我觉得非常精彩,他把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用非常简明的例子就非常透彻的讲清楚了。物权行为我们讨论了半天,非常难以解释。当然物权行为这个理论,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在将来的立法上,我觉得可能不会像台湾的那样。但是,王老师用了两杯水、一杯茶,用了三张人民币就把它讲得非常清楚。告诉了我们一个法学家要怎样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怎样把不同的法律关系加以说明,值得我们学习。
 
   王老师今天讲的继受有三点,学说的继受、立法的继受,还有特别强调的一点,实务的继受。实务的继受刚才我一直在思考到底为何。我的理解不知道对不对,回头下面再和王老师请教。我觉得可能意味着一种对经验的尊敬,因为在实务里面最能体现的是一个怎样解决问题的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适合国情的经验,在这方面我觉得我们做的还是很不够的。王老师也给了我们一个提示,确实我们在理论方面有资料的积累,但我们做的比较研究应该说还有欠缺,王老师在此之前也提过,今后我们在这方面确实是可以多做一点努力。王老师也提到现在我们学习西方法律的一些手段,我们在学习王老师的思想和知识的时候,确实采取了同样的手段,就是把它们都Copy过来,王老师也很宽容,说这是为学术。当初侵犯王老师的知识产权,王老师今天这一句话,开释了我们心里的内疚。说老实话,我们这些人,我想至少我自己,是在通过侵权行为来学习侵权法。如果那时候王老师想要版税的话,我想版税应该是非常多的。我知道王老师全集的版税完全捐给了江老师的江平奖学金,支持我们大陆法学的发展,值得我们尊敬,应该向王老师表示感谢。下面进入点评阶段,请王家福老师和江平老师分别做十五分钟到二十分钟的点评。首先请王家福老师做点评。
 
   王家福(点评人):
 
   泽鉴先生,老师们,同学们,非常高兴聆听泽鉴先生精彩的演讲,他对德国民法的继受和台湾民法的发展这个主题下所讲的话给我很多启迪,我获益非浅。我觉得特别感到高兴的是,他把法大当作为罗马法研究的殿堂,作为德国法研究将发生最大影响的中心。我最初曾经是在政法大学工作的,也是法大把我送到苏联读研究生的,这里是我自己的母校,这样的夸奖我特别感到高兴。我想德国民法应该讲是世界上最完备、最具逻辑、最有理性的、最系统的鸿篇巨著,它对世界民法立法的发展和民法学的发展起到巨大的影响。德国民法对中国的民法学发展是从二十世纪初就应该说对中国起到了很大影响,清末的、民国的草案基本继受了德国民法的影响,以后的民国政府制定民法,三零年的民法,应该说都是受德国民法影响很大的。四九年以后,大陆的民法,尽管有一段时间对民法不重视,忽略,我们当时说我们的民法受苏联的影响,但是实际上苏联的民法也是大陆法系,也受德国影响不小,它的体系应该和德国民法是一致的,当时我在苏联留学的时候,苏联的民法学家也是大多数留学德国,他们德语很好。所以,很明显,在四九年以后,我们也是受德国民法影响。在中国大陆来说,有一段时间我们对民法是忽略的,我是那个时候派去苏联学民法的研究生,但我回国以后,说民法没有用了,让我改行搞法理,所以我只是做了一件事情,代表我的同事到门头沟调研合同制度。我从五九年一直到七八年主要是做法理工作,写了许多关于法理方面的文章和书,一直到七八年以后,我又重新回来做民法,当时我还不太愿意,现在看来应该说回去很对的,为民法呼吁和呼唤做一点工作,我认为是很应该的。在七八年的时候有一封信,那是一个很著名的人写的一封信,说建议我们不要制订民法,这个信当时转到我们手上,我们看了以后很是吃惊。我们写了意见,说应该制订民法典。第三个民法典草案也就是七九年民法典起草就是这封信引出的,是由否定建议启动的,但七九年到八三年起草没成功。这个起草来讲,应该和民法通则的制订是很有关系的。
 
   我想对继受问题讲这么几点:
 
   第一点,我想当前我们对民法的继受应注意对民法观念的继受。现在中国大陆,有一个很大问题,民法作为私法,私法自治,民法作为法律最基础的法律制度,这一点还不是被所有人接受。在今天我们仍然需要讲,应该很好地宣传和正视民法,民法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水平,如果我们民法不健全的话,我们的生活就很难健全,就难使我们的国家真正构建成一个和谐社会。这一点我们需要做工作;
 
   第二点,我要讲的是,确切地讲,我觉得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我们应该集中精力、群策群力把2002年年底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做好修改,尽快的出台,使中国真正完成民法典制订。我觉得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民法学界应该想办法促进这个法典。现在这个民法典当然还有很多问题,比如说,我们把合同与侵权行为责任分开,但是缺一个债权总则,就有一个问题,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放在哪里,就把德国法债的体系割裂了,不行的。所以我觉得,合同法写一编还可以,侵权责任法应该改成侵权行为法,前面应该加一编债权总则。这样的体系,要体现对德国民法的继受,我觉得还是要有债的总则。我还觉得我们可以考虑是不是把人格权独立出来。知识产权是不是写进民法典,因为无形财产应该说非常重要。我觉得我们民法学界应该想办法推动民法典发展,关于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民法学界在制订过程中有各式各样的争议,但不管什么争议都应该围绕把这个民法典搞出来,如果再拖延一会,我觉得对我们是不利的,对国家不利,对我们社会发展不利,对民法学的发展也不利。
 
   第三点,刚才泽鉴先生讲了,就是有一个实务继受,这点很重要,现在我们应该说,我们对于法律的运用,我们对问题的研究,或者这些法律的实施,应该说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怎么办呢?我们应当想办法通过我们的研究,通过我们的阐释,通过我们对案例的研究,通过对实践的服务,使民法的规则能够成为司法规则,能够走进生活,走进实践,使这些规则能够得到人们自觉地遵守,这样开始使民法在中国大陆生根。否则我们说只是有好的法律,但是人们都不按规则办事,我们有合同法,但我们合同法的履约率不高,赖帐特别多,这样我们民法没有司法就很难在社会规范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就难以推动我们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我是这样想的。我觉得这方面的工作需要所有的民法学者来做,使民法真正地在大陆生根,使它能够推动我们的社会生活、民事生活、经济生活向着健康、有序、活跃的方向发展,这点我觉得很重要。
 
   另外还有,就是在构建民法体系的时候,应该吸收英美法系的许多长处,我们也要借鉴德国民法,或者主要继受德国民法框架和逻辑体系,但是我觉得有些具体制度,有些行之有效的国际公约我们也应该继受,包括欧盟民法统一化里面的好东西我们都应该继受。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应该采世界所长,结合中国实际,制定出能够给中国带来最大利益的这样一个民法典。泽鉴先生刚才说,继受罗马法超越罗马法,我们也要说,要继受德国民法,也要超越德国民法。中国二十一世纪的民法典应该充满二十一世纪的精神,能够超越德国民法典,比德国民法典更高、更好。尽管我们现在有些东西规定的与世界相符合,但有些也可能是创造,比如我们把所有权分三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采矿权等也能够保持中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能够使物权制度变得更加的切合实际,发挥它应有的效果。上次来政法大学,有同学提问题,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是德国法中心对不对?我当时不好回答,但我今天特别高兴地回答,德国法中心在政法大学。衷心希望你们发扬光大。谢谢大家!
 
   米健(主持人):
 
   谢谢!谢谢王家福老师也同样对我们政法大学,特别是比较法研究所和中德法学院的师生给予鼓励。王家福老师在王泽鉴老师报告的基础上对中国如何进行法律继受作了进一步的阐释,而且我觉得尤其他提出来,我们现在的继受首先是观念上的继受。没有观念的继受,光有条文、制度继受是远远不够的。除此之外,王(家福)老师作为一位老一辈的学者,作为中国民法从建国初年到现在发展变化的亲历者,他表达了强烈的期待或者愿望,就是我们尽快把我们正在酝酿的民法典制定出来,这是于国于民于社会发展都是有很大利益的。而且他提出了具体的一些观点立场,这些观点立场这几年大家都有所讨论。我觉得王(家福)老师的立场是非常鲜明的,以前我也从文章上、在研讨会上都有过领略。还有一点我得补充一下,王泽鉴老师刚才在报告中,特别强调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我们进行比较法研究的过程中,人力资源或者说比较法的眼光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分配,王家福老师刚才也同样提到了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应当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制度、原理兼收并蓄,给予同样的关注。其实王泽鉴老师就是这么一个兼具欧美、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制知识储备和学养积累的学者。在这点上,对我们是很有启发的。下面有请江老师点评。
 
   江平(点评人):
 
   王泽鉴教授在九年前给我们学校做了一个报告,九年以后又来了。当然他刚才讲了,九年期间他当了大法官,而在当大法官期间,作为公职人员,是不能来的。所以,我们感到很亲切,九年后给我们做了这么一个好的报告。我觉得王泽鉴教授这个报告很突出的一点是讲了方法论。因为王泽鉴教授讲了我们学习德国,不只是学它的制度和条文,更重要的是方法。而且我认为王泽鉴教授就是民法学的方法论大师。我们读了王泽鉴教授的书,觉得跟一般的教科书不一样,不是从理论到理论,从条文到条文,感觉到很新鲜,有新意。新意来自哪里?我觉得新意来自方法论。刚才王泽鉴教授也说了,在德国,他的导师是拉伦茨教授。拉伦茨教授是一代民法方法论的大师。如果我理解不错的话,王泽鉴教授的报告里至少讲了五个方法论。
 
   第一个方法论就是法律解释、诠释。我过去对这个东西不太理解。开始研究罗马法的时候,一讲到罗马法复兴运动,一讲到注释法学派,我就觉得注释法学派有什么意义,有什么创新呀,你不就是把罗马法注释注释。后来一看显然不是。这个注释法学派不仅有疏证,把伪的东西去掉,把它更加科学化,甚至还有自己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罗马法的复兴完全是有赖于注释法学派。而在台湾,我们还可以看到学理可以作为法律的法源。刚才王泽鉴教授说了,有法律依法律,没法律依习惯,没习惯依法理。可见对于法理的重视。从罗马法来讲也是这样。我们出版的法学汇纂这几本书都出来了,这些学者的解释都是法律。我看从罗马法、德国、台湾到日本,著名的法学家、著名的著作、著名的学说都可以作为立法发展,包括王泽鉴教授作为大法官,做出司法解释,做出学理解释。这一点我们做得还不够,原因不仅在于我们的法理解释、立法解释还比较少,更在于我们连立法报告都没有。前半个月我在北大光华管理学院讲EMBA课程。我讲了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一位台湾的学生之后就问我,能不能就关于大陆现在公司法立法过程的情况推荐一本书,有没有立法报告书,有没有立法的条文解释?我说真惭愧,没有。我们立法出来的时候,只有学者出书解释一下,没有立法的条文的解释。立法报告书都没有,何来立法解释啊、立法诠释啊、立法注释啊?所以,我们大陆的学者还要努力推进立法的完善、立法解释的完善、学理解释的完善。
 
   第二个很重要的方法,就是面向审判的实践,对于判例的研究。王泽鉴教授的书里很多都是判例。我想这至少说明一个问题:判例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很重要,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同样很重要。我听说德国法里判例也很多,侵权法里不知有多少个判例。前两年纪念法国民法典二百周年,来了一位非常著名的法国民法学家。有人问他法国民法典有什么变化。他说法国民法典没有什么变化,那是一个历史的产物,因为我们要有历史的完整性和历史的价值,所有补充的东西二百年来都是通过单行法、立法解释和判例完成的。我想台湾也是这样。判例是最活跃的,判例是最结合实际的,判例是最活生生的,判例是社会发展最新的东西。如果我们不去研究这些东西,就等于脱离社会,脱离实际,脱离最新的发展。我想王泽鉴教授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榜样,让我们很好地注意判例。
 
   王泽鉴教授讲的第三个方法,就是比较的方法。王泽鉴教授用了相当大的时间来讲比较。总的来看,我们可以看看所学的台湾的书籍,从史尚宽到王泽鉴教授,都是一个比较法。就拿刚才王泽鉴教授的讲话来看,德国情况很熟悉,日本情况很熟悉,法国情况很熟悉,英美情况也很熟悉,大陆情况也知道,连大陆学者的书怎么样也知道。恐怕从德国、日本可以看出,这是他们的民法学者一贯的很重要的一个学术修养或方法,他们有一个更宽广的角度、更大的世界的眼光。甚至很有意思的是,台湾的审判实践甚至在没有法律的时候,可以参照国际各国通行的做法判决,这样判决的本身就是运用了比较法的方法,台湾没有的,可以适用别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想有了这样一个方法,我们就可以更好地从比较的角度,从更高的视野选择哪一个制度更优秀,才有资格和权利说哪个好、哪个坏,哪个对、哪个不对。
 
   第四,对我启示最大的是,王泽鉴教授所讲的从抽象到具体。王泽鉴教授的不当得利研究是一个典型的类型化研究,从很抽象的一个不当得利最后类型化成这么多种活生生的不当得利、活生生的审判实践中的不当得利、活生生的和我们的生活联系在一起的不当得利。这种类型化的方法,正像王泽鉴教授刚才说的,是把民法从抽象到具体。不要把民法条文当作抽象的东西,而有时候我们的教材更多的是使用抽象的概念。如何把抽象的东西变成具体的,变成非常的具体,变成类型化的具体,变成多样多彩的具体,这是方法中的艺术。
 
   最后,王泽鉴教授还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方法,那就是从具体到抽象。刚才王泽鉴教授也讲了,可以分析一个判例,有哪些新的东西,有哪些可以提升为学理,提升为一个规则,我们不要太轻视实践。确实,中国大陆现在的判例当然还有很多缺陷,但是也有一些判例有所创新,而这种创新也正反映了我们的实践。而能够将这么一些判例提升为某些理论,也是一种创新。在王泽鉴教授的著作里,他将每一个判例上升为一条规则,这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能够从每一个具体的案例里面抽象出一种学理,学理多了就变成学说了,采用这种说,那种说,学说多了就成学派了。这对我们很有启发。我们既需要更多的学理,也需要更多的学说,更要发展不同的学派。我想,这是标志一个国家法律也好,其他也好,成功的主要标志。法学作为一种学问,作为一种学术,统计它的发展,决不是以统计数字里面召开过多少次的科研会,召开过多少次的国际研讨会,请了国际上那些人来参加,在报纸上发表多少文章,在杂志上发表多少文章,出了多少书,作为标准。一个国家法学繁荣的最后标准在于它有多少学理出现,有多少学说出现,能不能有百花齐放的学派出现。可惜我们统计数字太多,而学理、学说、学派不多。希望我们能够出现更多的大师级的人物,我们这些是构不成了。王泽鉴教授确确实实是大师。我希望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的民法界乃至中国的法律学界用新的方法论创造出更新的成果。
 
   米健(主持人):
 
   谢谢江老师!我还在回味和抽象的过程之中,江老师对王(泽鉴)老师报告的主要思想进行了非常准确地概括。在这之前王(泽鉴)老师提到,现在学习西方法律,不只是学习它既有的东西,还要学习它的方法和路径。王泽鉴老师所期待的是从整个台湾民法的发展、德国民法在台湾的继受的过程中学到一些方法。江老师阐述整个五个方面,应该是基本上概括了王泽鉴老师报告所讲的内容。最后江老师非常精彩地提出了法学繁荣的标志到底是什么。江老师的概括很经典、很精辟,非常好,他说标志不在于统计数字的大小,不在于开了多少次会,不在于出了多少本书。事实上,我们现在法学界有一种倾向,就是拼命地统计。统计完就上报,上报完就表扬,这样就有些实效,发点钱,有些提升。但是,江老师认为法学繁荣的最重要的标志是有更多的学理、学说和学派。中国法学缺少的是拥有学术的氛围和环境,拥有一批具有扎实法学方法论功底和丰厚学术积累的能够构成独具特色的学说、学理、学派群体。江老师的概括给我们提供了方向。让我们对王(家福)老师、江老师的点评再次表示感谢!现在进入提问阶段。
 
   问题1:各位老师好。我有个问题想向王教授请教。台湾学者提出,台湾民法的发展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属于知其然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知其所以然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本土化阶段。我想请教,您认为台湾地区的民法现在处于那个阶段,然后根据您对大陆民法的了解,您认为中国大陆的民法现在处于哪个发展阶段。谢谢王教授。
 
   王泽鉴(主讲人):
 
   首先要感谢王家福老师,我知道中国民法是通过阅读王家福老师跟日本人合著的书,他跟日本的几位学者合著了《中国民法》。有机会进行研究后更是受益良多。江老师有几个贡献,第一个贡献就是把罗民法引进大陆地区,我想这个将是永垂不朽的、奠定中国法学基础的一个工作。我也知道大陆的同学最近在翻译Zimmermann的一本书,这个书被广为引用。最近还有一本书写得很好,英国学者Peter Stein写的罗马法的书,罗马法理性之光在放射着光芒。经过江老师对我的报告的分析,我想我对我自己更为了解了,非常感谢他。
 
   刚才这位同学提到民法在台湾和大陆的发展问题。我想就台湾民法的发展首先说一下。德国法的变迁,它的判例和学说就是一个方法论的变迁,你去读现在德国民法的判决,它和以前的风格、题材、内容和论证都不一样。这显示德国从19世纪开始,从概念法学到19世纪20世纪的自由法学派、1914年以后的利益法学派和后来的价值法学派,每一阶段的判决都显示了法学的方法。讲到台湾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要看台湾的判决,要确定了解判决的风格、内容、题材。上次跟米院长提到,虽然翻译了很多好的著作,但是要使这些著作发挥功能就要翻译判例,比如专门出一本侵权行为法的案例。现在中国大陆在制定侵权行为法和人格权法,德国是由没有人格权法发展到有人格权法,德国的宪法第一条规定人的自由尊严等等,但它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格权,如果能够把这个写进一部小书,而且能够把德国民法的发展印出来,对立法工作一定会有很大的帮助。台湾的法律发展,你去读它每一个阶段的判决,一般可以看出每个阶段都反映了法律的自我反省、法律的功能、法律跟法官的关系以及立法司法的重新定位,这些一直都在变迁中。至于中国大陆的法律,我发现一个问题真是值得研究,但很少有人说。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问题经常作出一些解释意见,比如说一个意见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被侵权人死亡的时候,他的家属能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等等。我几乎很少看到有人以这样一个解释意见作为研究的对象,比如说这个解释意见到底是属于法律意见还是法律漏洞的补充,这个解释的构成意见和理由,然后再给它诠释意见,应该也可以扩大解释等等。这样的话,这个解释意见本身就能够成为法律原则。我早期的时候读到大陆的法律书都是在谈调整对象,讲得很多,这个很重要,但是也应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意见并给它定位。
 
   问题2:很高兴见到王泽鉴教授,王老师当过大法官,所以可以从更高的角度来看法律。我们海峡两岸现在民法发展很明确,就是走德国的道路。不过王老师刚才也强调了,我们要注意比较法的平衡。我跟一些台湾的老师和律师也交谈过,他们觉得去德国留学的学者回来后很容易提拔,英美法的就不行,大陆也是这个情况。刚才王教授说了德国民法的这种特性能够增进社会秩序和文明,我想提一个相对尖锐的问题,与德国民法相对应的是英美法,不能说英美法的社会秩序就差于德国,二战是由两个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即德国与日本发动,而由英美国家最后战胜。王教授能不能解释一下,到底英美法和德国民法哪一个优越?谢谢!
 
   王泽鉴(主讲人):
 
   德国法的特色在于它的概念体系等等,被很多国家接受也是基于这个理由。日本接受德国法之后不采用英美法,并不是基于它的品质,当然英美法的品质也没有问题,而日本为什么采用德国法,完全是法典技术的原因,因为德国法的概念体系比较完整,可能不是内容优劣的问题,而是科学性的方面,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想德国法特色是开放的,虽然那么严谨,但你可以引进许多英美的制度进来,只要法条制定得比较好,比如产品责任法等。这是一个form与substance的关系,德国法的逻辑和概念体系与形成和接纳美国的制度是不冲突的。台湾法学研究也面临很大的危机。第一,近年念德文的很少。许多新进来的人说为什么要每周十二小时念德文,于是制度改了,念德文变成选修课,实际上学德文的就越来越少了。我觉得这个对台湾法律发展有影响。第二,大陆几乎是最好的学生留在学校教书,而台湾面临很重大的问题,台大最好的学生都去当法官和律师,没有留下来教书,台湾留在大学教书的人并不是第一流的,这种问题再过几年会产生很大的问题。所以我觉得我看到大陆法学这么昌盛,这么多人来听讲座觉得非常感动,台湾做个讲座有三十个人来听就不错了,有时还从办公室拉人来应付。这是大陆法学兴旺的象征。英美法确实很重要,台大行政法的课,有留德的、留美的,我负责系务时都把这些给分开,让同学们都能去听,去学习不同的教学的方法、研究的方法、思考的方法。我觉得一个好的法律人最好能够兼具二者。另外对本国法的问题一定要深入了解,这样才能讨论本国法的功能和价值。第三,台湾民法是德国法,而特别法慢慢被英美法渗透,这会造成许多问题产生。每个老师在教特别法的时候,都应该先教几年民法,使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内容能够在特别法中发挥,特别法中许多思想也能够在民法中回归。而教民法的也应该懂一门特别法。刚才你提到世界大战跟德国民法有关,让我想到一个故事,有人说现在社会的灾难都跟埃及艳后的鼻子有关,说如果她的鼻子没有那么长,就不会那么有诱惑性,或许后来的世界都会被改写。谢谢!
 
   米健(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我们今天的活动到此结束。感谢王泽鉴教授带给我们的盛宴,也感谢王家福老师和江平老师精彩的点评。
 
                                      转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网站

                                                            责任编辑: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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