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9日下午2点,2014年南湖论坛分论坛(三)——专利制度与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第一节举行,各专家学者就这一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会议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赵家仪教授,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院长陶丽琴教授,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友德教授以及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刘介明副教授主持及评议。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教授,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董宏伟局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白剑锋副主任,品保委法律委员会主席、索尼公司高级知识产权顾问刘淼先生,因特尔亚太区专利策略总监林彤女士,哈尔滨工程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张冬教授依次作了主题发言。

张平教授以“二维码支付: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分析”为题,以二维码为切入点,分析比较了国际社会中的三种二维码标准——日本的QR码,美国的DM码和中国的汉信码,指出确立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码国家标准,我国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当二维码普及到日常生活中时,我们将要付出怎样的成本,在技术标准当中自己有什么样的主宰权利,现在都是问题。

(张平教授)
董宏伟局长以武汉市即将审议的某一知识产权条例为例,分析了出台这部综合性、促进型地方知识产权法规的原因,简要介绍了这部法规的立法思路、立法过程及条例的主要内容,如确定了政府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职责,规定了要鼓励社会参与知识产权的公共管理;并从政府的角度规定了如何出台各种各样的激励政策等,阐述“武汉专利对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贡献”。

(董宏伟局长)
白剑锋副主任简要介绍了产业结构现状、知识产权状况以及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并深入浅出的分析了审查协作湖北中心设立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深远意义。他指出,专利审查湖北中心将从人才培养工作入手,积极探索培训思路、严格规划培训模式、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创新开发培训课程,以此培训、培养专利审查人才、地方服务人才,从而实现“提审专利审批能力,服务地方经济增长”的目标。

(白剑锋副主任)
刘淼先生以“专利侵权诉讼的证据问题”为核心,从产业界的角度分析了ICT(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标准和专利的特点,指出“标准专利通常与信息通信技术相关联。”并探讨了标准专利侵权诉讼技术事实证明问题及其立案证据问题。
林彤女士以“微软诉摩托罗拉WIFI与H.264视频压缩专利”, “In re Innovatio IP Ventures”, “Realtek诉LSI”以及“爱立信诉D-Link”为例,探析了标准必要专利与专利劫持问题,介绍了这种情况下标准制定组织的解决方案——FRAND原则,较为完整的阐述了标准必要专利的新近发展。

(林彤女士)
张冬教授“以美国反专利投机创新法案为视角来探讨专利诉讼滥用的规制”,介绍美国针对专利投机的新法案并探求该法案提请的初衷,并比较了美国、法国、韩国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国专利法上针对专利诉讼滥用的相应规制,对这些规制手段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提出相应建议。

(张冬教授)
随后,郑友德教授和刘介明副教授针对6位嘉宾的发言进行评议。
郑友德教授对张平教授所提出的二维码中的专利是否应当收费的问题表现出很高的兴趣,认为二维码这种模式跟传统专利制度的碰撞十分值得研究;针对董宏伟局长的发言,郑友德教授认为董局长现在领衔做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于改变中部这种塌陷的状态、促进湖北省武汉市知识产权的突起有很大的好处;针对林彤女士的发言,郑友德教授提出用另一种思路来思考FRAND和专利转让、受让责任问题;针对张冬教授的发言,郑友德教授指出要从专利制度的宗旨,来探求NPE这种行为是不是促进技术创新,要从立法宗旨的角度去考察,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刘介明副教授也表示对张平教授的“二维码”主题发言很感兴趣,认为新兴产业对经济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并不认为传统产业已经是夕阳产业,只是现在发展速度缓慢而已;针对董宏伟局长的发言,刘介明副教授提出增加专利申请量可以将广大高校学生发动起来;针对白剑锋主任的发言,刘介明副教授也谈了他的看法,继续强调了人才培养在服务地方经济上的重要作用。
会议的最后由在场嘉宾向发言人提问,如共同探讨了专利一揽子许可收益分配中什么是合理的方法或者合理的政策、未来规制非运营实体或者PIE的活动,是应该以市场运作方式为主还是以法律规制为主等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热烈、深刻的讨论。
下午四点,分论坛三的讨论进入第二节,与会代表们继续围绕“专利制度与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这一议题进行探讨。会议由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关永红教授主持,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刘旭霞教授,澳门大学法学院涂广建副教授评议。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宋河发主任,泰中法学会刘华源会长,台湾云林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室王美心教授,杭州优智博专利公司执行董事张勇先生,广州奥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驰女士,深圳市歌乐山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欣女士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宋河发主任以“基于国家创新体系的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为题,指出我国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情况不容乐观,强调“知识产权要做攀枝花,要作为顶梁柱,直接贡献GDP”。探索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一是产业关键核心专利的缺失,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较低,宋主任特别强调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商业化,认为如果没有商业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落不了地。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宋主任提出了七点建议:一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法律制度;二是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三是完善以企业为成果研发创造和转让主体的NIS;四是推进成果转化组织机构、人才团队和能力建设;五是加大对创业环境的支持;六是推动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七是完善科技评价制度。

(宋河发主任)
刘华源会长的发言主题是“新引领21世纪:泰国与RCEP知识产权创意产业”,他介绍了泰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大致发展历史与主要内容,强调工业产权与工业版权的区分,并指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重要性。刘会长指出知识产权创意产业现在有很多新意,知识产权就是针对新技术、新形势、新思想而产生的。他认为,创意产业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比传统产业更高,各个环节都需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国推进文化创意等产业,应该有领先的文化创新平台。

(刘华源会长)
王美心教授从三星与苹果的专利世纪大战出发,探讨了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调查中应当怎么做,提出中国如何把自己的标准推为全球的标准,分享了最前沿的标准专利。王教授认为,标准不会可能只有一个标准,这个时候整治因素的介入,或者很多策略的考量导致它有所改变,标准可能是组织自愿性的,当然标准也有一些产生的弊端,我们一直说要公平、合理不要歧视(FRAND)。

(王美心教授)
张勇先生发言题目是“基于业务战略的专利运营新思维”,他首先阐述了专利运营的内在含义,指出专利价值的实现并不是把专利直接变现,提出一种新思维,即将专利作为资产和业务工具,通过一系列商业运作,为公司赢得直接和间接的现金回报的商业活动。

(张勇先生)
张驰女士以“信息化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为题,分享了她的观点,即挖掘知识产权的巨大宝藏。知识产权对整个中国来讲是一个巨大的宝藏和潜力,我们现在思考的应是如何通过管理机制激荡这一块宝藏,而不是唯数字论、唯指标论。

(张驰女士)
李欣女士深入探讨了珠宝首饰设计中的法律保护问题,认为我国珠宝设计在知识产权这一块的保护乏力。珠宝的外观设计申请周期过长,跟不上珠宝更新换代的频率,专利法对珠宝的保护力度过小,珠宝的著作权保护又不成熟。此外,她还指出,虽然珠宝是一个很边缘的行业,但涉及到原创设计,都是一个具有很大产值的产业,值得业界关注。

(李欣女士)
随后,刘旭霞教授和涂广建副教授针对6位嘉宾的发言进行评议。
刘旭霞教授就宋河发主任、刘华源会长和王美心教授的发言发表了自己的感想。针对宋主任的发言,刘旭霞教授认为,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过程当中,要强调企业作为市场创新主体,起主导作用,在整个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当中,包括知识产权中心也是协同创新的中心。同意,宋主任关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该是国家未来科技投入的重要导向”的观点;针对刘华源会长的发言,刘旭霞教授继续强调在创意产业过程中,作为泰国、作为中国,在整个区域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的问题;针对王美心教授的发言,刘旭霞教授认为王美心教授从微观角度分享了具体的案例,从诉讼的角度探讨了中国产业走出去以后如何应对标准,授权问题、付费问题以及相关诉讼的问题。
涂广建副教授就张勇先生、张驰女士和李欣女士的发言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张勇先生告诉我们怎么样转化为生产力,不能够简单地只看收钱多少,要把专利转化为生产力当中,要有一个更广阔的视野,不能盯着短期的利益;而张驰经理告诉我们,在专利的运营、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化的手段;李欣律师研究了一个非常具体的、有现实价值的问题。
会议最后与会嘉宾进行了热烈亲切的交流,各位专家学者针对6位嘉宾的发言提出相关问题并共同探讨。
4月20日上午8:30,第三分论坛进入第三小节的会议发言。广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陈朝晖教授主持本小节会议,并由重庆大学法学院李晓秋教授进行评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访问学者,韩国忠北大学申惠恩教授、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乔永忠副教授、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孟奇勋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杨利华副教授、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研究生李燕博士参加了此次发言。
申惠恩教授以“韩国专利审批联动系统---与美国同行的比较研究”为主题发表演讲,申教授介绍了韩国专利审查和批准的程序规则,并结合美国在相同领域的一些做法,与韩国的实际做法相比较。主张各国各地区应当根据自身国情的要求来构建专利审查系统,同时兼顾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尤其是可以适当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熟经验。

(申惠恩教授)
乔永忠副教授发言的主题是“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重要企业授权专利布局比较研究”。乔副教授与现场嘉宾们共同探讨了三个主要问题:第一,衡量技术创新的成果的指标问题。他表示,以专利的数量、申请量、授权量、或者是发明专利的申请量为指标衡量科技产出会产生很大的误导作用。进而他提出不妨借鉴国外提出的使用计量学的一些参数,比如说把不同的技术领域用不同的参数代替,然后用模型做出来,把不同的维持时间段的专利,维持第15年和维持第3年的时间用一个参数写出来,带入模型里面,可能会有更科学的评价结果。第二,专利的寿命问题。他提出,不能直接把国外的专利维持时间和我国专利授权的维持时间简单对比,还应当考虑它的维持时间和年费比例之间的区别。第三,权利要求数的问题。他通过对中国、日本、美国、德国、法国、韩国、英国等国家的权利要求数量进行比较得出,由于各国的制度等差别较大,使这个问题的可比性不高。最后,乔副教授还谈到了其正在研究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课题。

(乔永忠副教授)
孟奇勋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开放式创新环境下的专利经营公司战略模式研究”,其主要解决的是在企业从封闭式创新到开放式创新的模式的嬗变过程中,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变化的问题。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知识的流动,跨越了企业的边界。并且随着专利市场的崛起,专利经营公司的专利模式在市场上运营主要可以概括为三大类,专利经纪、聚合机构,比如说高智发明,MPE,PAE之类的,以及为了应对进攻性聚合公司而产生的防御性聚合机构。这些机构又可以从性质的不同分为平台性的和增加值性的机构。孟副教授最后还列举了美国高智发明,日本的产业革新机构,法国专利基金,韩国的创智发明,还有中国的中以智库等专利机构,从这些专利经营公司在市场的运营可以看出它们与传统的专利战略存在一些差别,传统的专利战略更多是把专利嵌入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化过程中,作为一种进攻或者是防御的工具。现在的新的环境下,企业将专利战略更多是作为商业战略的考虑,在专利市场上经营公司的模式也创造出一些崭新的模式。

(孟奇勋副教授)
杨利华副教授围绕“创新激励:我国专利制度历史发展检视”的主题,为大家带来精彩的发言。杨副教授从历史角度分析中国专利制度和现行专利制度之间的一些问题和特点。她以历史发展脉络为线索娓娓讲述了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简史。她认为专利实际上是技术的市场专营权,科学技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权利意识是专利制度存在的基础。但是历史上的中国政府和民众都没有很好地重视和发展这一权利,直到21世纪入市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才使得专利制度逐渐成为了国人市场经营的工具,很多普通的经营者开始关注专利,关注专利市场,而且努力通过专利制度来为企业经营服务。杨副教授最后总结道,技术、市场、权利意识三方面缺一不可,要充分发挥专利的制度价值,一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没有市场就没有专利制度,没有市场就无需专利制度,很多政府行为可以适当考虑专利是技术的市场经营专营权。

(杨利华副教授)
李燕博士以“模仿与创新之历史关系及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启示”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她通过回顾英国、美国、日韩等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知识产权制度,进而提出,人们习惯性认为创新能够促进发展,知识产权能够激励创新,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就能够促进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这一思维逻辑虽然具有非常大的合理性,但它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很多学者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要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取决于很多因素,尤其是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模仿能力、市场完善程度、人力资本的状况,以及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等等。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保护能否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本身就是受发展水平的影响。她主张,我国政府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在发展中阶段的做法,在整体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前提下,采取国家保护主义的策略,去鼓励模仿,限制外国知识产权在中国的过度扩张。她认为,只有当中国有能力创造出足够的知识产权产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的标准,才能够真正有利于中国的发展。

(李燕博士)
随后,李晓秋教授和陈朝晖教授针对5位嘉宾的发言进行评议。
李晓秋教授在点评中认为各位嘉宾的发言非常具有启迪性而且具有震撼力。研究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既有刚刚出现的领域的新问题,也有专利法领域当中一直呈现但是未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研究与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密切相关的,也与我们现在知识产权战略的运行,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当中对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提到那么高的高度是很契合的。
陈朝晖教授主要根据李燕博士对于模仿与创新之间的关系的阐述,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他认为山寨模式有利有弊,我们企业应该更多利用模仿,把模仿和创新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可以使用任何一种能够让专利制度发挥出更大价值的,同时又是符合我国实际的以及符合法律模式的,来促进这个产业的发展。
大会最后的交流环节十分精彩,现场观众与发言嘉宾、点评人之间就主题发言的内容以及现下存在的一些新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碰撞出智慧的火花。
通讯员、摄影:肖苏、姚国馨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