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9日下午2点,按照大会安排,南湖论坛第二分论坛以“商标制度与品牌创新”为主题分为两节进行,并于4月20日上午展开第三小节的讨论。
第一节
分论坛第一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学龙教授和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院长石晶玉教授主持,共有5位与会代表作了主题发言。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名誉主席张为安先生首先做了主题为“涉外定牌加工侵权判断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发言。张为安主席首先对定牌加工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根据委托方是否是商标的原创者以及是否在中国及进口国进行过商标注册将OEM分为四类,其中,如果委托方不是所使用商标的原创者,那么这种定牌加工行为是违法的。张为安主席认为,在判断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时,要看原告注册商标与指定使用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二者是否用于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最后,张为安主席指出,定牌加工行为应该是承揽行为而非买卖行为,构成犯罪时,应根据刑法第213条进行处理。
(冯晓青教授)
接下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冯晓青教授进行了发言,主题是:企业品牌战略及其实施策略研究。发言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品牌战略的概念,包括品牌的性质、目的和意义等几个方面,冯教授认为,品牌以商标为基础,品牌战略是一个整体的行动计划,目的是提高企业整体形象,我国企业自主品牌的缺乏削弱了品牌竞争力。发言第二部分是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策略,我国企业应该从强化品牌的意识、树立追究品牌卓越的信心和创名牌的信念、健全企业品牌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及建立品牌创造机制四个方面来培育自己的品牌,实施品牌战略。
(Llewellyn Gibbons教授)
第三位发言人是来自美国托莱多大学法学院的Llewellyn Gibbons教授,他为大家介绍了中美商标法语境下的商标消极使用。首先,Gibbons教授以众包(Crowdsourcing) 为例,介绍了商标的消极使用问题。商标的使用应该取得能指向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果,但在众包的情形中,商品或服务来源是不特定的群体,这与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有不同之处。接下来,Gibbons教授以索尼爱立信公司对,介绍了商标第三人使用的问题。尽管经营者并未注册商标,但消费者认为该商标的影响及于该经营者,则该经营者实际上已经达到“使用”该商标的效果,因而享有商标权。最后,Gibbons教授指出,众包和第三人使用的问题对商标的使用原则提出挑战,需要予以重视。
接下来进行发言的是中南大学法学院刘强副教授,其发言主题是3D打印商标侵权问题研究。刘强副教授首先对3D打印技术的发展和优势进行了简要介绍。随后,发言指出,3D打印技术会导致著作权、专利、商标领域的侵权变得更容易,尤其是在个人使用情形中,由于不存在商业使用目的,使得个人使用能获得侵权豁免。因此,为了加强3D打印技术环境下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在讨论3D打印技术的商业标识侵权问题时,一是要考虑取消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主观侵权要件,二是在间接侵权中引入著作权制度中的避风港原则,三是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规定受保护的商业标识应具有“第二含义”。
第五位发言人是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马波老师,其发言主题是姓名“被品牌化”现象的法律分析。马波老师提出,现今司法实践中,对姓名权和商标的关系的处理模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姓名权的规定,二是适用商标法的规定来认定侵权,这两种处理模式都有不足。马波老师接着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姓名权在商标法的地位,应该是作为判定商标显著性能的标准;而注册商标构成对姓名权的侵权时,应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梁伟副教授)
五位代表发言结束后,华侨大学法学院梁伟副教授针对部分代表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对其中的亮点和对学界有所启发之处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对冯晓青教授、刘强副教授和马波老师的发言中的某些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随后,西南政法大学的邓宏光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评议。他首先针对张为安教授的发言提出“使用”行为的界定在商标侵权认定中有重要作用,应该强调使用行为必须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这也是新商标法的规定。随后,他针对Gibbons教授的发言也简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希望进一步讨论商标被动使用的问题。
评议结束后,代表发言人和现场听众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交流。张为安主席和Gibbons教授对听众的不同观点和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解答。
第二节
下午4点整,分论坛第二节准时开始,来自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法规司的姜文军处长主持了本节分论坛。共有6位代表进行了发言。
(黄武双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武双教授首先进行发言,其发言主题为:美国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发言中,黄教授首先列举了美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6种计算方法,包括:补偿性赔偿、侵权获利(即被告获益)、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提高或强化的赔偿。随后,黄教授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的是法定赔偿和侵权获利法,并分析了二者的局限性和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其他赔偿额计算方式适用频率低的原因。最后,发言提出,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不应以法官的主观判断为主,而应该借助专家分析、市场调查等方法,分析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计算具体的赔偿额。
(陈小东先生)
第二位发言人是品保委副主席、强生公司知识产权办大中华区和东南亚区域总监陈小东先生,他的发言主题是:新时期商标专用权刑事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首先,陈小东先生以行政、司法、海关的商标侵权案件的数据为依据,对我国商标刑事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随后,发言人结合以上分析以及自己在公安部刑事犯罪侦查局的工作经历,分析了商标权刑事保护的热点和难点,主要集中在处罚力度不足、权利人维权难和侵权认定难几个方面。最后,陈小东先生对加强商标权刑事保护的工作提出了建议,包括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行为、完善破案标准、明确权利人的受害人法律地位等几个方面。
接下来进行发言的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0级博士研究生张慧春博士,其发言主题是商标淡化保护的合理性。发言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商标文化含义的生成,张博士认为,通过使用,商标被赋予丰富的文化内涵,起到吸引消费者的作用。随后,发言人提出,商标的文化功能通过商标淡化保护制度得以体现,因此,从商标的文化含义角度来看,标淡化保护是具有合理性的。
(马强博士)
第四位发言人是来自君合律师事务所的马强博士,他以“地产企业商标保护若干问题”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发言首先引入了“商业综合体”的概念,例如万达广场、恒隆广场等一些综合性的购物广场。随后,马强博士提出,对商业综合体的名称等商业标识进行保护,必须首先确定其所属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种类,盛业综合体涉及3604、3503等种类。最后,马强博士以“星河湾”楼盘的案例为例,提出商业综合体的名称等商业标识应受到保护,一线城市的楼盘品牌在二线、三线城市被他人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观点。
接下来,来自上海政法学院的朱楠老师进行了主题为“基于添附制度的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解决之道”的发言。首先,朱楠老师指出,现行冲突解决机制以绝对保护在先权利为原则,牺牲了市场效率,在实质意义上损害了公平。随后,朱楠老师从添附制度的效率价值、公平价值和经济效用三个方面分析了添附制度的合理性。最后,朱楠老师介绍了添附制度在解决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中的具体运用,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没有增值的情形下,商标注册人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二是在有增值的情形下,可以规定由在先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补偿给商标注册人;三是增值的利益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在先权利的价值时,则增值利益可以归属于商标注册人。
第六位进行发言的是来自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的井手李咲研究员,她的发言主题是区域品牌的法律保护。发言人首先对区域品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将其分为直接使用地名或者是包括地名的文字标识、能联想起地名等的文字标识和能联想起地区所有的媒体,例如建筑物、吉祥物等。接下来,发言人介绍了韩国、日本、中国等国家立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最后,井手李咲研究员提出,在保护区域品牌时,应对其主体、客体进行特殊规定,并对地理区域品牌采取商标法和行政管理监督的双规制法律保护机制。
(唐昭红副教授)
发言结束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唐昭红副教授首先对各位代表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她首先分别对六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了精炼概括,并对其中的精彩之处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针对井手李咲研究员和马强博士的发言提出了问题和自己的观点。
随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何华副教授也对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他首先强调了美国知识产权法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有重要作用,同时指出我国对美国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随后,他谈到了知识产权实务和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之间的关系,并指出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对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有重要作用。
评议环节之后进行的是互动交流环节。首先,李咲研究员和马强博士分别对唐昭红副教授在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和看法做出了回答和回应。随后,冯晓青教授针对陈小东先生的发言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整个互动交流环节气氛热烈,迸发着思想碰撞的火花。
当天的报告会在全体与会人员的热烈掌声中落下了帷幕。
第三节
20日上午8点30分,第二分论坛第二天的报告会准时开始。本节由上海交通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寿步教授和南昌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邓建中教授主持,并由武汉工程大学副教授、法商学院副院长金明浩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小丽担任评议人。
(王莲峰教授)
第一位发言人是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王莲峰教授。王莲峰教授以“商业标识冲突和保护的新发展”为题,讲述了近年来商标保护的新动态。首先,王莲峰教授以一篇博士论文为引,阐述了2007到2013年商业标识经济价值凸显,种类逐渐扩展,权利冲突日益剧烈,理论研究依然薄弱等新特点。由商业标识保护近年来出现的新特点,王莲峰教授引申出了两个问题,即“如何对商业标识进行界定和保护”和“怎样解决商业标识之间的冲突”。以问题为导向并结合新《商标法》和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王莲峰教授对自己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包括再次明确商业标识的概念和分类,介绍立法中对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协调等。王莲峰教授最后的结论是近年来对商业标识保护的立法取得显著进步,权利冲突的司法裁判逐渐理性化,但有关商业标识的法学研究仍需深入。
在王莲峰教授之后,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朱涛副教授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分析与建议”为题,进行了接下来的发言。朱涛副教授首先阐述了农产品地理标识的概念和价值,并强调了我国发展农产品地理标识的必要性。在展示了发展农产品地理标识的理论依据之后,朱涛副教授归纳出了农产品地理标识保护在国家层面和重庆地区的制度依据。随后,以重庆地区调研资料为依据,朱涛副教授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积极作用在于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扩大就业,促进农产品出口及推动相关产业发展。通过进一步研究调研资料,朱涛副教授总结出了现阶段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问题,认为我国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培育规范的行业自治组织,积极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加强质量管理并开展国际注册。
(孙智研究员)
第三位发言人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的孙智研究员的发言主题是“知识产权产业化背景下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的制约因素与对策分析”。孙智研究员认为知识产权产业化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分别是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的建设,并重点对后者进行了评述。不同地区在品牌建设时会面临不同的问题,所以接下来孙智研究员主要讲了地理标志品牌建设面临的制约因素。在提出完善建议时,孙智研究员认为我们应从夯实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的基础,提升产品质量,建设品牌文化等几个方面客服现存的制约因素,创建建设地理标志品牌的长效模式。
(李士林副教授)
接下来,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李士林从功利主义的角度重新诠释了商标制度。应该说李士林副教授的主题发言颇具理论深度。从功利主义的内涵谈起,李士林副教授逐渐把功利主义引入法学,引入知识产权法学。随后,李士林副教授阐述了激励的法学逻辑,认为商标制度的追求在于激励商标权的积极使用。激励模式的设定是又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在设定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动机与效应,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关于制度调整的理念与思路,李士林副教授则认为应该从制度一体化,剪除操作中的矛盾性抑制扩张三方面入手。
最后一位发言人是中原工学院的李国庆老师,其发言主题是“美国更正广告制度的演变及启示”。从我国国内的王老吉加多宝和鲁花金龙鱼这两个著名案例入手,李国庆老师引出了美国更正广告的起源和概念。在进一步的探讨过程中,李老师介绍了更正广告救济措施在美国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历史和损害赔偿额度问题。李老师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包括原告可否做更正广告;如果原告已作出更正广告,其费用可否要求补偿;更正广告中的公私权链接等。李老师是国内研究该问题的前沿学者,所作出的研究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金明浩教授)
在评议环节,金明浩教授和王小丽研究员对五位发言人的发言做了精彩的点评。金明浩教授认为五位发言人的发言都值得给予充分肯定,尤其是朱涛副教授和孙智研究员所作的有关地理标志的研究对我国西部地区农产品资源较丰富的地区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在评议李士林副教授的发言时,王小丽研究员认为功利主义这个理论是是商标领域为数不多的限制工具,可以加强对其的利用,她表示十分期待李士林副教授未来的研究。
在接下来的互动环节,现场气氛非常热烈。互动不只在各个发言人与听众之间进行,几位发言人之间也进行了交流,彼此对各自关心的问题都进行了提问和回答,将本节商标分论坛的氛围推向了高潮。
经过精彩的主题发言环节、评议环节和互动环节之后,依照会议议程,本节研讨会在十时左右圆满落下帷幕。本节分论坛现场气氛热烈,几位发言人和听众在散会之后均表示意犹未尽,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机会享受此类学术盛宴。
通讯、摄影:刘晓怡崔智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