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说法第三十一期——生活中的人格权:从摇篮到坟墓
2014年3月12日19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第三届学术文化节开幕式暨中南说法第三十一期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二)正式开讲,本次开幕式由法学院团委和学生会主办,法学院学生会学术部承办。本次开幕式由法学院副院长胡弘弘教授致辞,法学院副院长张红教授担任主讲人,讲座围绕“生活和法律中的人格权:从摇篮到坟墓”这一主题进行。来自法学院的广大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胡弘弘教授致辞)
(张红教授主讲)
首先,法学院副院长胡弘弘教授对本次学术文化节的开幕式进行祝贺,并对筹办此次开幕式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学表示感谢。她在致辞中鼓励同学们积极参与学术文化节的各项活动,通过该活动来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各项能力。同时对同学们提出了三点期待:一要珍惜学习机会;二要善于学习,勤于思考;三要志存高远,勇于担负使命。胡教授最后预祝本次学术文化节圆满成功。
随后,张红教授以“生活与法律中的人格权:从摇篮到坟墓”为题开讲。张红教授认为,人格权问题是我国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人格权既是一项宪法权利,又是一项民法权利,他将本次讲座内容划分为三个部分分别进行讲解,分别是未出生者人格利益保护、重要的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对于未出生者人格利益保护,张教授介绍了在未出生者人格利益保护领域存在的“错误怀孕”、“错误出生”、“错误生命”等法律问题,结合具体案例从侵权责任法四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视角分析受害人寻求民事救济的可能性。同时,在重要的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中,张红教授指出人只有出生之后才存在人格权,并结合现有立法规定和具体案例重点讲解了在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和隐私权领域存在的问题以及破解之道,启发同学们进行思考,鼓励大家通过案例法学习法律,研究法律问题。此外,他认为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死亡之后不存在人格权只存在人格利益,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实质上是对与死者有亲密关系的人的利益的侵害,这种利益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他同时认为对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不是没有期限,可以参照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人格权的规定设定为死亡后50年。
最后,张红教授对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耐心而细致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