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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0日 马一德 点击次数:5544

[摘 要]: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有其宏大而深刻的时代背景,知识经济方兴未艾和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孕育兴起,由此引发的产业革命为我国发展创造了新的战略机遇。必须以此为契机,把知识产权战略向纵深推进,在发展知识产权事业方面有新的更大作为。目前,分布式创新理论位于创新经济学理论的最前沿,模块化运行机制是国际创新企业在实践探索中运用分布式创新理论的具体体现。缺乏有效运行机制是阻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症结所在。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对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起着基础性作用。
[关键词]:
创新驱动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分布式创新理论;模块化

    中共十八大报告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继续强调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并使其成为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1]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深度调整的背景下,这一重大决策彰显中共中央依靠科技创新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标志着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升华。此举对于我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加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必将产生全面而深远的积极影响。

    一、创新驱动发展与第六次科技革命:知识产权战略的新机遇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胡锦涛同志在2012年7月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首次提出的,中共十八大正式将其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这一战略的确立有其宏大而深刻的时代背景,这就是,知识经济的方兴未艾和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孕育兴起所引发的产业革命为我国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战略机遇。

    从世界文明史来看,能否抓住科技革命的机遇,是决定一个国家兴衰成败的关键。知识产权战略始终以科学技术的创新为核心,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还是知识产权的管理、实施和保护都依赖于技术创新。18世纪中叶,以蒸汽机为标志的工业革命使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率先实现工业化。19世纪下半叶,以电动机和内燃机为标志的电气革命,大幅拓展了人类的活动空间,法、德等国家迅速崛起为世界强国。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中叶,以进化论、相对论、量子论等为标志的科学革命,引发了原子能、信息通讯、航空航天等一系列技术和产业的兴起,极大地拓展了人类的认知空间,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美国成为世界头号强国。20世纪90年代,信息技术革命极大地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美国创造了十年经济高速增长的奇迹,巩固了其********地位。[2]

    目前,世界正处于第六次科技革命的“拂晓”,科学技术发展呈现出群发突破的态势,一些领域孕育着群发性、系统性突破,继而涌现一批新兴交叉前沿方向和领域,进而引发新一轮科技革命。新科技革命的突破口主要在基本科学问题、能源与资源、信息网络、先进材料和制造、农业、人口健康等六大领域。[3]第六次科技革命将是第一次完整意义上的科技革命,因为它同时包含科学革命和技术革命。第六次科技革命将是三大革命(科学革命、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 的交叉融合, 是一次多维复合的综合型科技革命,它的影响将超越前五次科技革命。[4]

    第六次科技革命将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在过去500年里,中国与前四次科技革命无缘。由于失去四次科技革命的机会,中国的国际地位一路下滑。以社会生产力(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例,1700年中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排名世界第18位,1820年排第48位, 1900年排第71位,1950年排第99位。在第五次科技革命中,中国采取了跟踪模仿战略,国际地位和综合实力上升,但不够理想。同期的日本,采用技术创新战略,实现了从发展中国家升级发达国家的梦想。中国在第五次科技革命中付出的代价,比前四次要低很多,但仍然是很大的。[5]

    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为迎接新科技革命,纷纷把科技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出台一系列创新战略和行动计划,通过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在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网络、生物医药、 节能环保、低碳技术、绿色经济等重要领域加强布局,更加重视通过科技创新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国家竞争力,力图保持科技前沿领先地位,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我国面临发达国家蓄势占优和新兴经济体追赶比拼的双重挑战。[6]

    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事业已成为世界各国提升综合实力的发力点。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战略中的核心作用,加紧国际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更加激烈。2011年,美国发布新版的美国创新战略,围绕为创新保驾护航的目标,提出了改革专利审查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等原则,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的利器。[7]2011年8月,英国发布《英国知识产权国际战略》(The British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鼓励本国企业家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通过知识产权开拓国际市场。2011年6月,日本政府推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2011》,以应对全球化、网络化时代的新挑战。[8]

    战略机遇稍纵即逝,中国再不能与新科技革命失之交臂,必须超前部署战略先导研究,加强基础研究和交叉前沿领域布局,如果能够牢牢把握世界经济科技发展的大趋势,牢牢把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转变发展方式交汇的机遇,牢牢把握世界科技创新格局调整的机遇,牢牢把握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市场不断扩大的机遇,就有希望抢占第六次科技革命的战略制高点,就有希望加速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提出正是契合第六次科技革命给我国带来的新机遇,这一战略性机遇要求我国进一步落实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发展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方针,以此切实落实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取得重大进展。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业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大幅度增加,正在改变着长期以来中国科技投入短缺、人才流失、设施落后、需求不足、创新社会氛围薄弱的局面。全社会研发投入显著增加,2011年达到8610亿元,占GDP的1.83%。国家增加对自然基金、863、973、985 和知识创新工程投入;加强对基础前沿研究和原始创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组织实施16个重大科技专项、技术创新工程、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支持中科院组织实施“创新2020,启动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支持高端创新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等。[9]欧洲工商管理学院发布的2012年全球创新指数指出,在全球141个国家和经济体中,反映创新投入转化为创新产出的“创新效率”指标, 中国位列第一。美国智库信息技术和创新基金会对1999-2009年期间40个国家的创新效率进行排名,中国也位列第一。[10]

    伴随着科技创新步伐的加快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7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出台了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纲领性文件。截至去年年底,我国的商标累计注册量达765. 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达640万件,继续保持********位置;而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在去年达到了68. 8万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13. 9万件,均创历史新高。[11]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也受到了中央高层的高度重视。2002 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更是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首次发布,它极大推动了我国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中共十八大报告继续强调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使其成为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与“知识产权强国”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在“2012全球创新企业百强”榜中, 中国企业连续两年无缘百强;“世界百强品牌”之内,中国只有4个入选。[12]美国专利局局长2012年颁发了美国历史上第200万号专利证书,我国在数量上与之差距巨大,在质量上更是无法相提并论。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一些深层次的内生性问题逐步暴露出来;恶意抢注愈演愈烈、 “傍名牌”现象层出不穷,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不断。[13]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迅猛增加,近3年来增长速度都超过30%,2010年更是以接近40%的速度攀升,呈现出“井喷”态势。知识产权案件新特点不断,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型案件和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技术类型案件所占比重逐渐增大,企业日益重视诉讼维权,申请再审案件持续增长。[14]

    多年来,中国的GDP增长主要依靠出口和投资,自主创新的成果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创新能力整体上还没有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原始创新能力弱和核心技术缺失的问题长期困扰着我们。从研发投入看,2008年OECD国家平均研发强度为2.33,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研发强度分别为2.89、2.64和3.42,我国只有1.54,到2010年也只达到1.71;从关键技术自给率看,中国的纺织机械、高端机床、高速胶印机、集成芯片制造设备和光纤设备制造设备产品进口分别达到70%、75%、75%、85%和100%;从专利看,2010年我国申请的国际PCT专利12337件,仅相当于美国的1/4、日本的1/3。2004年到2006 年,美国、日本、德国分别掌握了纳米技术领域的43%、17%和10%的专利,占到全部专利的70%,而中国在纳米技术领域掌握的专利微乎其微。[15]

    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缺乏是我国科技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由此导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困难,并拖累了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因此,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成效直接影响到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成效。制约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不仅仅是科技投入少的问题(中国的研发费用支出2012年达到1万亿元人民币[16]),主要是我国科技体制机制还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严重影响到了科技投入的产出效果,造成科技创新效率低下 一份实证研究表明,中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每增加1单位,其SCI篇数增加0.852,而日本韩国分别为1.263、1.755;中国研发经费投入每增加1单位,专利核准数增加1. 386,而日本和韩国分别是2.652和1. 676。[1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颇有建树,经由多次修订,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早在2001年已超过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仅仅略逊于美国。[18]与此同时,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但知识产权的执法效果并不理想,盗版等侵权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给别国留下了攻击我国的把柄。其原因在于我国政府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各个执法机构条块分割,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执法队伍重复建设、执法主体不明确,难以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重拳打击。企业遇到的问题不知道该找谁来解决,要提起诉讼则面临着知识产权诉讼门槛高、时间长、成本大的难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还大量存在。

    在司法层面,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同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率先尝试使用专门的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确立了“三审合一”模式。此后,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实践,各地对“三审合一”进行了试点,各试点地区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较为典型的有“浦东模式”、“武汉模式”、“珠海模式”、“西安模式”、“重庆模式”等。[19]

    但总体而言,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资源配置尚不合理。相对于我国专利权、商标权等行政复审机构高度集中的情况,有权管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各级法院过于分散。实践中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存在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20]的“四多四少”现象。

    与此同时,科技创新主体为了防止核心技术的溢出,也面临着自我封闭的恶性循环。创新收益的降低又会导致投资成本的新一轮压缩,因而产业集群的技术创新机制进入恶性循环,失去创新动力的产业集群失去延续生命周期的活力。由此看来,在第六次科技革命背景下,创新驱动发展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新机遇,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基础和动力源。只有抓住科技革命带来的机遇,以创新经济学理论为指导,充分开拓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方能实现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新突破并引爆知识产权战略的新增长点。

    二、创新驱动发展与创新经济学理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制

    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最根本的是要依靠科技的力量,最关键的是要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只有具备强大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全球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才能真正建成创新型国家,进而向世界科技强国进军。”[21]当前,作为****的发展中国家和发展最快的新兴国家,我国拥有世界****的国内市场规模和高速增长的科技成果市场化需求。我国有条件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科技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掘国内市场需求,站在更高起点上实现赶超跨越。

    回顾历史,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之所以能够成为创新大国,与提供良好的创新基础设施,打造建设区域性创新平台,组织协调重大技术创新活动,建立和完善鼓励创新的政策机制等密不可分。反观我国,科技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一些科技资源配置过度行政化,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等问题突出,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不尽合理;科技评价导向不够合理,科研诚信和创新文化建设薄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创新的关键在于长效激励机制的构建。目前,我国缺乏一套能够顺畅有效运行的机制,不能满足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时代需求。西方在前五次科技革命中探索出来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汲取,不论是宏观层面的产业集群理论和分布式创新理论,还是微观层面的模块化运行机制,都为我国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纵深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诸多有益镜鉴。

    在西方世界,同样是市场经济国家,同样是“商本位”的社会文化环境,能够成为创新大国,进而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却只有少数国家。以美国为例,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迅速普及,极大地提高了生产率1995-1999年间美国生产率每年增速达215%,远远超过1972-1995年间生产率年增长114%的速度,经济学家们研究表明,1995 年以后生产率加速增长中,大约2/3应归功于IT行业。[22]经济学家相信,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生产率提高,增加了就业率,降低了产品价格,抑制了通货膨胀,刺激了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推动了股票价格大幅度上扬,美元货币持续走强,美国经济持续繁荣。蓬勃的创新实践不仅繁荣了经济,也催生了创新经济学研究的兴起。创新经济学的兴起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具体体现,也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了具体的运行机制。

    (一) 创新经济理论探寻

    国际上对创新的研究起源于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提出的创新理论,他从论述技术变革对经济非均衡增长以及社会发展非稳定性的影响出发,在其1912年的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提出“创新概念”,1939年他在《经济周期:资本主义过程的理论、历史和统计分析》中用创新概念和创新演进过程来解释资本主义的经济周期现象。

    虽然创新经济学理论其后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但随着熊彼特及其创新理论于1934年由哈佛大学出版英文版后,技术创新在经济中的重要性才得以广泛传播。但紧接着又遭遇到凯恩斯及其《货币利息和就业通论》(1936)光芒的遮盖,直到1960年代冷战开始,美国对全球竞争优势和技术霸权的需要才使创新理论及熊彼特重新受到关注。随着新技术革命和新经济的崛起,“创新”更受到全球“热捧”。正如“管理学之父”德鲁克(Peter F. Drucker)所预言: 形势越来越清晰地表明,在20世纪末及接下来的三四十年,熊彼特将在经济政治上重塑人们思考和提问的方式。这一点很快便得到了普利策奖得主托马斯的证实: 在21世纪初,计算机数据库已经显示熊彼特作品的引用率比凯恩斯的要多—这一趋势在数年前是不可思议的。[23]

    西方技术创新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先后形成了新古典学派、新熊彼特学派、制度创新学派和国家创新系统学派等四大理论学派。其中,国家创新系统学派以英国学者克里斯托夫·弗里曼(Chris Freeman)、美国学者理查德·纳尔逊(Richard R. Nelson)等人为代表,该学派通过对日本、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创新活动特征的实证分析认为,技术创新不仅仅是企业家的功劳,也不是企业的孤立行为,而是由国家创新系统推动的。国家创新系统是参与和影响创新资源的配置及其利用效率的行为主体、关系网络和运行机制的综合体系,在这个系统中,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创新主体,通过国家制度的安排及其相互作用,推动知识的创新、引进、扩散和应用,使整个国家的技术创新取得更好绩效。[24]

    国家创新系统理论侧重分析技术创新与国家经济发展实绩的关系,强调国家专有因素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并认为国家创新体系是政府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中介机构等为寻求一系列共同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建立起来的,将创新作为国家变革和发展的关键动力系统。弗里曼在其著作《技术政策与经济运行:来自日本的经验》中明确提出了创新体系的概念,但弗里曼把这个概念的起源归功于李斯特。[25]由此,弗里曼提出了技术创新的国家创新系统理论,将创新主体的激励机制与外部环境条件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相继发展了区域创新、产业集群创新等概念和分支理论。[26]1997年美国经济学家纳尔逊(Richard R. Nelson)和温特(Sidney G. Winter)提出,在许多部门中技术进步具有累积性,“今天搜寻的结果不仅是一种新技术,而且是增进知识和形成明天使用的新建筑块的基础”,“一项创新性研究与开发的成功,为一个企业买来的,不仅是一种较好的技术,而且是为下个时期进行搜寻的更高的平台”。[27]这些学派和理论关于创新驱动发展至关重要的一个理论是分布式创新理论。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大量领先企业开始探索出一种新型的创新模式—分布式创新(Distributed Innovation),即以先进的知识管理为基础寻求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创新资源,从而降低创新成本和风险来获得竞争优势。分布式创新建立在产业集群、地区生产专业化和地方化创新的基础上,是相对于集中式创新而言的,长期以来,为保持在国际竞争中的技术领先优势地位及防止创新技术外溢,各国大型企业普遍将其创新中心环节的R&D 活动集中于母国并置于公司总部的严格控制之下。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与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世界上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与科研机构为了适应世界市场的复杂性产品的多样性以及不同国家消费者偏好,同时也为了充分利用世界各国现有的科技资源,降低产品研制过程中的成本和风险,在生产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纷纷跨越国界,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新建海外R&D机构参股、控股、并购海外R&D机构合作兴办R&D机构等,大量实施分布式创新活动。

    分布式创新普遍为跨国公司所采用,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创新模式。分布式创新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波音公司的创新模式。波音787型飞机从发明、定型、转化、融资几乎都是通过其全球分布式创新网络来实现的。波音787的制造和研发涉及了美国、日本、法国、英国、意大利、瑞典、加拿大、韩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供应商和研发机构,其全球性分布式创新网络为波音、787、缩短了进入市场的时间,且节省了可观的研发费用。[28] 

    相应地,欧美学者开始关注企业这种分布式创新现象,1994年,凯文·凯利在《失控:机器社会与经济的新生物学》一书中,对蜂群、电脑网络、大脑神经元网络、动物的食物链以及代理群集进行研究,提出分布式管理的思想。根据Coombs和Metcalfe的定义,分布式创新是指创新所需要的技术以及相关能力在多个公司和其他知识生产机构之间分布实现的情形。[29] Coombs和Metcalfe关于分布式创新的定义得到了其他学者的认同,如Andersen等人在此定义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工作。[30]奥尔胡斯商学院的德瑞杰(Drejer)教授和奥尔堡大学的安德森(Andersen)教授在《集成化产品系统中的分布式创新》一文中,以丹麦海上风力发电场为个案分析,指出最成功的组织模式应该取决于行业的特征,结合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形成不同形式的组织创新是企业分布式创新成功的重要因素。[31] 

    综上所述,分布式创新****的优势在于强调项目成员专业分工和整合,即由主导企业挑选和指派若干成员负责完成项目中某特定任务,将整个项目进行最优的分解,最后对所有成员的任务进行整合。分布式创新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效的知识共享。传统的企业发展过程一般会倾向于进行知识垄断,即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将知识私有化,限制知识进入公共传播领域,或控制知识的传播和扩散。但是在R&D项目中,为了知识合作与交流的需要,有些知识将成为公共物品以促进R&D项目的成功。如一直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垄断霸主的微软公司已经于2005年7月开始实施了一项知识产权共享计划,陆续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与全球数十家公司共享其知识产权,如2005年它与日本第二大电子设备厂商东芝公司达成了交叉专利授权协议,双方共享了彼此在计算机和数字电子产品技术方面的专利;2006年5月微软公司又和日本电气公司达成交叉专利授权协议,共享某些专利以加深双方在企业通信网和服务器领域的合作;之后微软还与包括三星、LG 电子、富士、施乐、精工、爱普生以及北电网络在内的多家企业签署了类似的专利交叉授权协议。因此,分布式创新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平衡知识产权共享与保护,一方面象微软公司一样交叉授权,另一方面要在分布式创新过程中清晰界定新增知识产权的归属。

    分布式创新过程中既要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藩篱,又要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如使用各种灵活的共享方式共享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包括尚未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如经验技巧秘密和技能等)和已经超过知识产权期限的知识,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共享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

    (二) 创新经济理论机制运作

    模块化运行机制是国际创新企业在实践探索中运用分布式创新理论的具体实现形式。产业集群能够促成企业间的分工与协作,对于提升区域综合经济实力、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及升级、区域技术创新和区域品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33];而模块化能够将集群的大系统分解为多层次的子系统,同时保持子系统间紧密的分工协作关系。“模块化”作为一种产业组织原理为产业集群创新提供了新的空间模块化进入集群,将创造出一个竞争的环境促进创新,使集群产生强劲的竞争力。[34] 

    “模块”概念是由IBM公司首先提出的。IBM先将计算机系统划分为不同的模块并确立其明确规则。这样,IBM公司的几十个产品开发小组,只要遵守系统设计规则就能自主地实现彼此间的协调与配合。这种模块化的产品开发方式大大提高了IBM灵活性和反应能力。通过单个模块的创新,企业就可以实现产品系统的改进,从而加快新产品开发速度,降低新产品开发的成本。在电脑产业中,广泛采用模块设计的方法,取得了惊人的创新速度。[35]

    根据《模块时代;新产业结构的本质》一书中的阐释,所谓模块化(modularity),是指半自律性的子系统,通过和其他同样的子系统按照一定的规则相互联系而构成更加复杂的系统或过程。模块化是解决复杂系统的产品生产或服务而提供的一种生产性组织方式。[36]随着模块化的发展,可以把原来的模块进一步分解与集中并形成新的模块。通过模块操作,对模块内部的各种成果进行事后的选择,或者将这个领域里使用的模块组合规则应用到其他领域,能使系统发生崭新的变化,创造新的生产系统,实现熊彼特所讲的“创造性地破坏旧的组合,实现新的组合”。[37]由于硅谷的许多企业是分模块设计和开发类似计算机的系统产品,鲍德温(Carliss Young Baldwin)和克拉克(Kim B. Clark)在《设计规则:模块化的力量》一书中,试图探究计算机设计的模块化,(工程设计层面)如何引致该产业结构由垂直一体化向模块簇群演变(经济组织层面)。将硅谷称为加速产品开发的模块群。

    从区域创新角度看,美国硅谷的成功是举世公认的。硅谷的成功是美国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并按市场规律运作的结果。其突出特点在于,硅谷的科技产业集群效应,在硅谷的产业集群内部的模块化分工。从产业创新的角度看,国际IT行业在采用模块化运行机制后,激励了众多小公司、小企业的积极性,创新层出不穷,大公司的专利数虽然下降了,但小公司的专利数却在上升。[39]。因此,在模块化发展过程中,竞争更加激烈,但创新却更为活跃。

    从企业创新效能的角度看,德国大众汽车集团近年来的巨大成功与其大力推广模块化密切相关。大众集团打破品牌和汽车级别的限制,2012年在旗下四大品牌大众汽车、奥迪、斯柯达和西雅特引入横置发动机模块战略MQB。MQB系列车型的轴距和轮距可以不同,但是统一发动机的安装位置,出自同一模块平台的产品,可以共享同样规格的发动机、变速器及空调等总成,从而形成协同效应,极大降低各车型的开发费用、周期以及生产环节的制造成本。[40]

    从以上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充分运用模块化运行机制是共同点。哈佛大学教授Baldwin和Clark则对模块化做了精辟的说明,他认为,模块化的核心是从相对小的、可以独立进行功能设计的系统组建成一个复杂产品或流程。[41] 

    综上所述,模块化运行机制实现了创新资源在集群企业内的分享和合作。模块化是分布式创新理论的一种实现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组合化加标准化,适应了现代产业的分布式创新特点,即以组合式产品结构满足多样化的需要,以单元模块的柔性制造和组合实现柔性化生产。模块化运行机制具有创新国际化战略意义,该机制广泛采取了开放式继承创新战略,整合全球资源更为迅速地对市场作出响应,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形成竞争优势。相对于其他创新机制而言,模块化机制更适合于起步较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

    三、创新驱动发展与模块化运行机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具体操作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完善知识创新体系,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为龙头,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衡量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指标。知识产权是维护国家利益、增强综合国力的战略武器,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是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对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起着基础性作用。

    缺乏有效运行机制是阻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症结所在,对科技创新主体的奖励、认可及成果保护都需要大幅度增强时效性。只有使创新主体可以充分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在物质和精神上都得到了极大的满足,才能激励创新主体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智力成果的创造中去。因此,要激发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的创新动力就必须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细化实施步骤,纵深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为此,引入模块化理念,提出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模块化运行机制,该机制包括三大结构模块:以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为重点的创新主体模块,以促进创新成果应用与产业化为重点的服务保障模块,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为重点的成果保护模块。

    (一) 以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为重点的创新主体模块

    科技创新活动的复杂性,研发活动的高投入、高风险以及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化,迫使我们更加注重产学研用的协同创新。协同是系统中诸多要素或不同子系统相互协调、合作及同步的过程,是系统整体性、关联性的外在表现。

    开展协同创新,关键在于知识协同。知识协同的本质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各自拥有的隐形与显性知识的相互转换与提升。知识协同包含诸多反馈与回路,是各种知识流在创新主体中的各种组合。同时,根据知识互动的正式化程度、隐性知识的转移、人员接触方式等可以区分专利许可、联合研发、共同参与会议、学术创业、非正式研讨、通过项目培训学生、人员互流等16种知识协同形式。[42]提高知识协同能力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通过立法赋予企业创造知识产权的主体地位。积极与相关国际条约相衔接,重点解决高新科技与知识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涉及的版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权益,准确界定和规范其行为。

    增强相关立法的透明度,积极拓宽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重视健全与知识产权保护特点相适应的立法机制,不断提高相关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加快对不合时宜法律的修改,保证法律“常修常新”,保证法律规范科学高效运转,确保及时有效地规范和调整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日本为应对信息社会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法律的及时修改。[43] 

    应由企业主导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全过程,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机制。企业作为重要的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现阶段应主攻什么技术、何时转化、怎样实施转化等应由企业自主决定,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链的主导作用。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发挥好国家科研院所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高等学校的生力军作用。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引导企业更多关注和投入原始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能力。引导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重点攻克核心和关键技术,推进和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优化区域创新资源配置,围绕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完善院地合作布局和组织框架。完善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中心的机制,推动北京、上海等有条件的发达地区率先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功能区,加快推进创新资源和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发挥好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吸纳高端创新人才。支持科研院所、大学结合自身优势,通过联合建立创新集群、研发机构、转移转化平台等,、与区域创新要素紧密结合。

    2.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以提高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专利的拥有量为目标,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的专利权创造,提高专利授权标准,保证专利授权质量,由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提高专利的技术含量,推动专利的产业化和标准化。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大学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相关应用基础研究,形成一批具有跨越发展优势的核心专利技术,支撑高新技术与新兴产业发展。

    德国的创新活动导向性的突出特点是以企业发展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德国联邦政府主导组建了“经济界科研联盟—面向未来市场的科技研发”,负责“高科技战略”的具体实施和发展规划,同时在跨部门沟通基础上听取和处理来自不同行业对推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和措施。[44] 

    3. 制定和实施品牌战略,以国际知名品牌的拥有量为目标,激励商标品牌创新,实行绩效管理。推进自主商标培育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坚持自主创新中国化与国际化相结合。充分发挥产业集群优势,推进产业集群商标和区域品牌集群建设;加快创立和培育现代商贸、专业市场、物流、金融、信息、旅游、餐饮、房地产等服务品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自主培育、国际并购等多种途径实现品牌国际化;加快出口名牌建设,着力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

    4.制定和实施版权战略。以增强内容创新为目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版权创造、促进版权运用、强化版权管理。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版权保护,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沿着健康轨道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在我国,文化创意版权所有者面临的是一种‘无法可依’的法律真空状态,创意及创意产业呼唤立法的保护。”[45]“在保护知识产权、激励技术创新的同时,对政府设定效力更高、规范性更强的法规约束,明确政府工作原则、职责范围和法律责任,、从而顺畅引导政府及时有效地制定并落实文化创意产业的配套扶持政策,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和可控性。”[46]

    制定针对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拥有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准则,以保证在线音乐、电影和游戏内容得到广泛传播时,有效保护作者版权,平衡知识创造者、传播者、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开展优秀出版物和原创影视作品的输出工作,发展软件产业和网络工程等技术版权产业,集聚文化资源,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扩大中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国际影响力。

    5.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事务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政府间的会晤与合作,加强国际组织的指导与协调,紧密结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的最新动向,积极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事务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修订和制定时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掌握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话语权。加强传统资源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推动在传统中医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地理标志等领域对中国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的国际保护。[47]

    (二) 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为重点的成果保护模块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在现有机构设置框架下,整合已有的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建立专业、高效、联动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是增强基层执法力量,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的较好选择。实行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日常执法与专项治理相结合、重点整治与营造环境相结合,加大行政执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震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者。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救济渠道。

    2.推进“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改革,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解决行政、民事和刑事交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战略构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45)项中规定,“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此后, 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模式。按照纲要要求,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尽快统一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分工,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实现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高效。

    虽然国务院颁布的纲要中提出了“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的要求,但纲要并不能替代法律,立法机关应更新《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为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模式提供法律依据。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三审合一”,需要配套措施的完善,否则其将由改革的助力变为阻力,如法官司法能力、证据的搜集与规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所涉及的问题,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和看守、罪犯的减刑等诸多专业问题都需要配套改革[48]。我们可以通过推行“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逐步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统一司法标准,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规律的专业化审判制度。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效益的角度而言,专业化审判制度也是高效益的审判模式,知识产权庭审理这类案件更容易抓住案件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其专业知识,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从而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联动保护机制,惩治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搭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信息沟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作用,健全案件交办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完善执法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重要环节。TRIPS协定第41条到第62条对缔约方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诉讼提出了许多要求,占条款总数的30%。[49]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的重点是移送案件,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做到“执法必严、有罪必究”,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50]

    4.加强知识产权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及各类工商组织整合行业内的知识产权资源,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知识产权的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指导企业协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5. 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一种旨在防范和应对侵权的公共服务,是为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涉及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在实践中,如果维权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能参与中心合作单位援助的专利纠纷案件,既可以了解援助案件的全部案情,又能有效监督维权援助中心合作单位开展援助的服务效果。设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及规则的研究,建立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运作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帮助市场主体依法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以促进创新成果应用与产业化为重点的服务保障模块

    1.推动科教融合,促进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开放共享科技基础设施,加强人才交流合作与培养,加快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应用。制定科学、合理的科技资源使用评价标准和监督奖惩办法,保证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化。以知识产权为纽带,以资本为要素,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畅通创新价值链,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利益共享。引导和推动企业综合运用各类知识产权,加强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协调运作。充分发挥专利的技术支撑和商标的市场价值实现作用,加强专利保护推动技术创新,培育知名商标提升产品附加值,实现技术创新专利化、专利成果品牌化。

    2.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快建设一批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发明人实施专利技术给予重点支持,促进一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实用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成果深度开发,以提高密集型商品出口比例,最终实现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3.发展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逐步制订创新服务检验检测标准,提高科技服务业的质量和水平。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逐步完善全国创新能力要素数据库建设,有针对性地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广泛的创新合作,尤其要重视科技社团在其中的作用。

    4.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服务平台。加强对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状况信息的动态分析与对策研究,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技术领域和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预警工作。制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帮助企业从被动应对纠纷转变为主动防御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反馈的机制,扶持引导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合理规避境外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

    5.完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国家专利、商标、版权等数据库资源,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和行业、特色产业专利信息库建设,构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基础网络、数据平台和应用系统,促进专利信息在技术创新和经济活动中的有效利用。

    6.建立知识创新奖励与资助制度。发挥知识创新激励功能,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时间内赋予创造者对其创造成果享有专有权,为创造者提供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即所谓“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依法建立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推广过程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给与多种形式的奖励;安排专项资金,对相关产业发展予以支持,推进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激发创新活力和动力。

    7.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培育具有较高知识产权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骨干人才,加快培育知识产权基础人才,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引进和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通过国内外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引智工作等渠道,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训。

    结语

    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并对我国科技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当前,距离我国实现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目标的时间还剩下不到7年,问题繁多、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我们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向纵深推进,在发展知识产权事业方面有新的更大作为。我国有条件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科技的成功经验,特别是运用创新经济学的前沿理论,通过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模块化运行机制,激发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的创新动力,充分发掘国内市场需求,形成十八大报告所确立的创新驱动发展之新的经济增长模式,以此落实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实现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

【注释】

[1]参见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之四(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之(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关于美国抓住科技革命的机遇实现国家崛起的历程,在阿尔弗雷德·钱德勒(Alfred D. Chandler,Jr)所著《信息改变了美国:驱动国家转型的力量》一书中有着详尽的论述,该书指出,“18世纪,美国信息高速公路开始起步,建立了邮政系统,出台了《版权法》;到19世纪美国人发明了电报、电话和有声电影等;20世纪,美国人又发明了计算机和互联网。”详见《信息改变了美国:驱动国家转型的力量》,万岩、邱艳娟译,上海远东出版社。
[3]参见白春礼:《把握科技发展新态势 实现创新驱动新发展》,载《中国青年报》2013年1月4日。
[4]参见何传启:《第六次科技革命:中国现代化的新机遇》,载《瞭望新闻周刊》2012年3月26日。
[5]参见何传启:《第六次科技革命的中国战略机遇》,载《决策与信息》2012年第6期。
[6]参见万钢:《紧紧抓住重大战略机遇 努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载《求是》2012年第16期。
[7]参见赵建国:《美国创新战略突出知识产权》,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年10月19日。
[8]参见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上的讲话》,载http: //www.court.gov.cn/zscq/dcyj/201205/t20120509_176744.html,访问时间: 2013年6月10日。
[9]白春礼:《世界正处在新科技革命前夜(在“中国科学院大学·科学与人文论坛”上的演讲),载 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3/0121/c49157-20268358.html,访问时间: 2013年6月12日。

[10]参见柯立平:《如何看待中国的科技创新产出》,载《科技日报》2013年1月22日。
[11]参见《发挥知识产权战略作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田力普畅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年3月22日。
[12]参见张维炜:《知识产权修法的强国之路》,载《中国人大》2013年第2期。
[13]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属于重大调解典型案例;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件。参见《净化市场规范秩序 积极护卫品牌经济》,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3月29日。
[14]参见王斗斗:《我国知识产权案去年猛增近40%》,载《法制日报》2011年1月7日。
[15]参见黄群慧:《中国应尽快制定工业强国的战略规划》,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2年9月13日。
[16]李克强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详见http: //www.gd.xinhuanet.com/zt12/qsgd/2012-03/20/content_24924173.htm,访问时间: 2013年5月20日。
[17]参见黄群慧:《优化产业结构要从创新入手》,载《经济参考报》2013年1月24日。
[18]参见许春明、陈敏:《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定及验证》,载《知识产权》2008年第1期。
[19]参见《“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判的探索与创新》,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7日。
[20]参见《检察机关要求纠防知识产权犯罪“以罚代刑”问题》,载http: //www. chinanews. com/n/2004-05-02/26/432393.html,访问时间:2013年5 月20日。
[21]胡锦涛:《抓住新科技革命的战略机遇 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中国科学院第十六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一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
[22]参见袁秀明:《技术冲击与美国的经济波动——20世纪末期以来美国经济繁荣与泡沫破裂的思考》,载《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1期。
[23]参见代明、殷仪金、戴谢尔:《创新理论:1912-2012——纪念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首版100 周年》,载《经济学动态》2012年第4期。
[24]参见周新川、陈劲:《创新研究趋势探讨》,载《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年第5期。
[25]参见贾根良、黄阳华:《德国历史学派再认识与中国经济学的自主创新》,载《南开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
[26]参见前引[24],周新川、陈劲文。
[27]参见纳尔逊、温特:《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胡世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1、311 页。
[28]参见黄国群、李珮璘:《分布式创新的机制及核心过程研究》,载《预测》2008年第5期。
[29] See R Coombs, S. Metcalfe,Organizing for Innovation: Coordinating Distributed Innovation Capabilities,in FossN(ed.),Competence,Gov-ernance,and Entrepreneurship,New York: OxfordUniversity Press,2002,pp. 209-223.
[30] See Drejer,Andersen,Distributed Innovation in Integrated Production Systems: the Case of Offshore Wind Farms [DB /OL]. http: //www. druid. dk/uploads/ tx_picturedb/ds2005-1548. pd,f 2007-12-18.
[31]参见前引[30]
[32]参见王飞:《微软与NEC交叉专利授权并加深进一步的合作》,载http: //www. enet.com. cn/article /2006/0525/A20060525534878.shtml,访问时间: 2013年6月11日。
[33]参见杨莉莉、王宏起:《产业集群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及对策》,载《科技与管理》2008年第10期。
[34]参见陈薇:《模块化—产业集群创新的途径》,载《企业经济》2004年第11期。
[35]参见迟蕾、孙振宇:《组织设计与模块化》,载《企业研究》2001年第8期。
[36]参见青木昌彦、安藤晴彦:《模块时代:新产业结构的本质》,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版, 第20-30页。
[37]参见[美]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易家祥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54页;[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3 页。
[38]参见王凤彬、陈公海、李东红:《模块化组织模式的构建与运作》,载《管理世界》2008年第4期。
[39]参见林学军:《美国硅谷的研究模式和中国创新战略思考》,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
[40]参见袁少明、吕昶:《大众汽车创新战略对行业发展的启示》,载《上海汽车》2012年第10期。
[41] Baldwin,Clark,Managing in the Age of Modularity,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97,75(5):84-93.
[42]参见何郁冰:《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理论模式》,载《科学学研究》2012年第2期。
[43]陈晴、王宇:《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赴日JICA知识产权培训学习体会》,载《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与管理》2008年第1期。
[44]参见德国经商处:《德国促进自主创新的立法与实践》,载《中国高新区》2010年第6期。
[45]参见李哲淼:《文化创意产业立法刍议——基于辽宁文化创意产业立法的思考》,载《党政干部学刊》2009年第9期。
[46]参见民盟北京市委员会:《加快文化创意产业立法》,载《北京观察》2007年第3期。
[47]参见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50]参见曹新明、梅术文:《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86页。
[51]参见高卢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知识产权执法》,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1期。
[52]参见元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回顾与展望》,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5期。

来源:《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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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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