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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十二讲——中国物权法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3年5月28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3284

    2013年5月17日19:30,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十二讲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一楼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期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侵权法研究所承办。论坛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主讲,主题为“中国物权法的特点”,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麻昌华教授主持。
 
 
 
 (麻昌华教授主持)
 
   
    在讲座正式开始之前,麻昌华教授对张谷教授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对其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张谷教授此行是第三次到访我校,他惊叹于武汉近年来的迅猛发展,并对中南法学的未来表示了诚挚的祝愿。
 
 
 
(张谷教授主讲)
 
   
    张谷教授首先从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出发,提出物权法在学理与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总结出我国物权法公私兼涉与城乡二元这两个主要特点。接着,张谷教授深入论证这两大特点。物权法公私兼涉的特点体现在物权的主体、客体、保护方法乃至整个物权结构等方面。张谷教授以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主体缺位作为切入点,将物权法的主体与其它法律主体作比较,讨论物权主体的问题,然后从“公物”与“私物”的概念出发,探究物权客体制度的完善。在阐述物权法城乡二元这一特点时,张谷教授结合北京宋庄画家村案例,指出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进而分析城乡两种地权的特征,并提出其独特的设想。最后,张谷教授建议学者在研究物权法时,应把所有权部分作为物权的序言来展开,提高对于所有权制度地位的重视。
 
 
 
(高飞副教授评议)
 
 
 
(耿卓副教授评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主任高飞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耿卓副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评议人。高飞副教授认为,本次讲座内容自成体系、理由充分,此外他还指出,物权法应明晰公有制的规制问题,以及公共主体作为民事主体在实现公共目的时的运作问题。耿卓副教授认为物权法这两个特点是分别从权利实质、制度规则设置这两个角度进行归纳的,他还对张谷教授讲座的内容作出了高度的概括总结。
 
 
 
(现场同学提问)
 
   
    在最后的问答互动环节中,同学们向张谷教授提出了私人物品被征用后的性质、准物权是否应由物权法调整等问题,张谷教授都一一给予了详细的解答,同学们在张谷教授的讲解中深化了对物权法的认识。本次讲座在现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中落下了帷幕。
 
 
撰稿:陈雪仪
摄影:张亚娇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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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雪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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