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西夏与宋、辽、金相继鼎足而立,在与宋、辽、金的长期对峙中,西夏曾创造了比较发达的法律文化。由于元昊从立国之时起,就仿效中原王朝的政治体制和礼乐制度,并对其进行改革,在大力推崇儒学的同时又创造西夏文字,确立番学,保留西夏传统以突出党项民族的独立性,特别是西夏中后期仁宗仁孝时国力鼎盛,政治经济文化都出现了空前的繁荣,颁布了著名的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唐、宋法律的立法准则与法律精神—儒家思想,对西夏法典的编纂影响显著。
一、儒家思想影响西夏法制的原因分析
西夏党项人深受中原儒家思想的影响,统治者期望借鉴和仿效中原王朝的政治法律制度作为强国之策,因此,西夏政权有意识地推行番学汉学并存的政策,加强对儒家思想文化的吸收,推崇汉学并确立科举取士制度,大量翻译儒家经典,儒家思想在西夏广泛传播并深入社会生活,成为西夏法律的思想基础,与此同时,“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思想观念也对西夏社会风尚产生显著的影响。
(一) 西夏统治者对中原王朝政治法律制度的仿效
党项社会由最初的氏族部落阶段发展为一个完整的封建国家,中原王朝完备的政治法律制度对其影响至关重要。党项社会深受唐、宋时期儒家礼乐制度的影响,李继迁时期即仿照宋制“潜设中宫,全异羌夷之体; 曲延儒士,渐行中国之风”;[1]到元昊之父李德明附宋后,“其礼文仪节、律度声音,无不遵依宋制”。[2]公元 1038 年元昊称帝建国,标志着西夏党项封建制初步形成,而维持封建国家运行的捷径就是效仿中原王朝已经成熟的统治制度。从小深受中原儒家文化熏陶的元昊,深知这一点,因此,虽然在建国前元昊实行了一系列旨在恢复党项民族意识的措施与改制,但是从根本上元昊仍然坚持依照中原王朝的制度,如仿宋朝官制建立了西夏的中央官制体系,采用宋朝宫廷朝贺仪式。而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强调君权至上,提倡孝道的儒家思想更是成为西夏统治者立国的精神支柱。富弼说西夏“得中国土地,役中国人力,称中国位号,仿中国官属,任中国贤才,读中国书籍,用中国车属,行中国法令”。[3]
对于中原政治法律制度的借鉴和仿照,在元昊称帝前已经开始。宋明道元年(1032年) 元昊继承王位,为避父德明讳,第二年元昊改宋明道年号为夏显道(1033 年) ,升兴州为兴州府,系统地建立官制,设立文武两班,其官名和职责仿照宋朝。元昊“智足以创物先,才足以驭群策。衣冠礼乐之变,官法文字之奇,更祖宗成规,藐中朝建制,人言可恤,彼恶知之。而其用兵,则严赏罚,集众长,攻少坚城,战无猝败。”[4]“其设官之制,多与宋同”,[5]中央设中书省、枢密院、三司( 户部司、度支司、盐铁司) 为国家行政、军事、财政最高机关。此外,御史台掌管监察、弹劾,另有一府(开封府,管理西夏都城兴庆府) 、六司( 翊卫司,职掌宿卫、戍守及侍卫扈从; 官计司,职掌官吏人事调动和补阙; 受纳司,职掌仓储保管及收支; 农田司,职掌农田水利,粮食平粜; 群牧司,职掌马匹饲养、繁殖和交换; 磨勘司,职掌官吏考察和升降) 、两院(飞龙院,职掌御马供养; 文思院,职掌供给皇帝衣饰制造) 、蕃学、汉学院。中央官吏,“自中书令、宰相、枢密使、大夫、侍中、太尉以下,皆命藩汉人为之”。[6]
西夏除沿用宋朝的职官称号外,还有一套蕃语职官称谓,有谟宁令、宁令、丁卢、素赍、祖儒、吕则、枢铭等。谟宁令为“天大王”意,宁令为“大王”意。据黑水城所出《西夏官阶封号表》所列,自大皇帝、皇帝、皇太子以下,列为上品、次品、中品、下品、末品、六品、七品等官员的封号,此外还有太后、皇妃、公主、诸王、国师、中书、枢密、谏师、监军、巫师等位。[7]
元昊建立西夏后,于夏天授礼法延祚二年、宋宝元二年( 1039 年) ,“置尚书令,设十六司”,“考百官庶府之事而会决之”,[8]增设尚书省,同时,将中央机构增加为十六司( 经略司、正统司、统军司、殿前司、皇城司、三司、内宿司、巡检司、陈告司、磨勘司、审刑司、农田司、閤门司、群牧司、受纳司、承旨司) ,管理政务。十六司中,陈告司掌管受理全国案件的告诉; 审刑司掌管全国审判和司法行政事务,是规范的中央司法机构。而且,在西夏京师受理陈告机构还有中兴府和御史台,“诸人有互相争讼陈告者,推问公事种种已出时,京师当告于中兴府、御史,余文当告于职管处,应取状。”[9]
毅宗谅祚时西夏官制更加完备,于夏奲都六年(1062 年) ,“汉设各部尚书、侍郎、南北宣徽使及中书学士等官,蕃增昂聂、昂里、阿泥、芭良、鼎利、春约、映吴、祝能、广乐、丁奴诸号。”[10]至仁宗仁孝时,西夏社会发展至鼎盛时期,仁宗皇帝不遗余力地倡导儒学和佛学,大开“以儒治国,以佛治心”的先河,西夏官制也越发完备,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卷十“司序行文门”记载,西夏官阶分为五等司,分别为上等司、次等司、中等司、下等司、末等司。同时,在《番汉合时掌中珠》和西夏文韵书《杂字》中也列有西夏的主要官府机构。
据《旧唐书·党项羌传》记载,西夏“无法令,无徭役,以畜牧为业,不知稼穑”,[11]《辽史·西夏外纪》记载: 党项社会凡发生人身伤害案件时,“诉于官,官择舌辩气直之人为和断官,听其屈直。杀人者,纳命价钱百二十千”。[12]西夏立国后,统治者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开国皇帝元昊“晓浮图书,通蕃汉文字,案上置法律”,[13]并确立了“重武尚法”的立国路线,“行中国法令”。[14]这表明至迟在元昊时西夏已有参照唐宋律制定的成文法,发展至崇宗乾顺和仁宗仁孝时,西夏法律更加成熟和完善。[15]
特别是仁宗天盛年间(1149-1169 年) 颁布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在西夏旧有律令的基础上重新修改增补,汇编成典,其宗旨在于“为民取则,为世除恶”。[16]西夏仁宗乾祐二十一年(1190年) 学者骨勒茂才在《番汉合时掌中珠》中记载了西夏诉讼程序: “莫违条法,案检判凭,依法行遣,不敢不听,恤治民庶。人有高下,君子有礼,小人失道,失其道故,朝夕趋利,与人斗争。不敬尊长,恶言伤人,恃强凌弱,伤害他人。诸司告状,大人嗔怒,指挥扃分,接状只关,都案判凭。司吏行遣,医人看验,踪迹见有。知证分白,追干连人,不说实话,事务参差,枷在狱里,出与头子。令追知证,立便到来。子细取问,与告者同。不肯招承,凌持打拷,大人指挥。……伏罪入状,立便断止。”这段记载大致内容为:由于人们背道失礼、趋利争斗、恶言伤人、恃强凌弱以至发生伤害他人的案件,受害人可到官府告状,都案派遣人员勘验现场,拘捕人犯,传唤证人作证,如果人犯不如实招供,可对其实行刑讯以查明案情。人犯伏罪后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决。
(二) 西夏统治者对中原儒学的尊崇
西夏地处于中原文化的接触地带,深受中原儒家文化的影响。自西夏建国后,元昊一直采用番汉并存的思想文化政策,不断加强对汉族儒家思想文化的吸收。在建国之初元昊下“秃法令”,制“小番文字”,以突出党项民族的特性,但是元昊所制的番文却是用来大量的翻译儒家经典著作,从实质上更加促进了儒家思想文化的传播。元昊在天授礼法延祚二年( 1039 年) ,诏立“番学”,命重臣野利仁荣主持,在各州设立“番学”,用西夏文翻译了大量的儒家经典和启蒙课本,如《论语》、《孟子》、《孝经》、《尔雅》、《四言杂字》等等。元昊一方面大力提倡党项民族文化,另一方面利用儒家思想文化维护其政治统治。《尚书》被规定为“番学”的必读教材。渗透着传统儒学君臣道义与治国之旨的《贞观政要》也被译为西夏文。而大量的儒家经典的翻译刊行,使得儒家伦理观念和道德标准逐渐深入党项社会之中。[17]
毅宗谅祚执政后大力推行汉学。夏奲都六年(1062 年) ,毅宗谅祚上表向“(宋) 太宗求御制诗章隶书石本,且进马五十匹,求九经、唐史、册府元龟及宋正( 正月初一) 至( 冬至) 朝贺仪,诏赐九经,还所献马。”[18]宋太宗赐给西夏《九经》,包括《易》、《诗》、《书》、《礼》、《春秋》、《孝经》、《论语》、《孟子》、《周礼》。毅宗谅祚时,儒学在西夏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西夏翻译的儒家经典中最重要的有《论语》、《孝经》和《孟子》等。夏仁宗仁孝时国相翰道冲曾译《论语注》,并作《论语小义》二十卷。夏乾祐十四年(1183年) 八月,国相翰道冲卒。从元代文人虞集对国相翰道冲的赞文可以看出,当时西夏儒学的兴盛: “道冲为相十余年,家无私蓄,卒之日,书数床而已。仁孝图其像,从祀学宫,俾郡县遵行之。后夏亡,庙学尽坏,惟甘州仅有其迹,凉州有殿及庑焉,集得道冲遗像,赞之曰: 西夏之盛,礼事孔子,极其尊亲,以帝庙祀。乃有儒臣,早究典谟,通经同文,教其国都。遂相其君,作服施采。顾瞻学宫,遗像斯在。国废时运,人鲜克知。坏宫改作,不闻金丝。不忘其亲,在贤孙子。载图丹青,取征良史。”[19]
虽然西夏王朝前期的历史上曾存在过“汉礼”和“蕃礼”之争,但是最终还是以儒学为主的“汉礼”占了上风。到西夏崇宗贞观元年(1101年) 时,御史中丞薛元礼上书言:“士人之行,莫大乎孝廉; 经国之模,莫重于儒学。昔元魏开基,周齐继统,无不尊行儒教,崇尚《诗》、《书》,盖西北之遗风,不可以立教化也。景宗以神武建号,制蕃字以为程文,立蕃学以造人士,缘时正需才,故就其所长,以收其所用。今承平日久,而士不兴行,良由文教不明,汉学不重,则民乐贪顽之习,士无砥砺之心。”[20]西夏的政治家们认为国人的行为中最重要的就是孝廉,而治国之策中最重要的就是儒学。薛元礼进言指出儒学治国的重要性,崇宗乾顺十分重视这一奏折,特诏令建立“国学”,教授儒学。“设弟子员三百,设立养贤务以廪食之。”[21]儒学在西夏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在西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占有重要地位。
仁宗在位的 50 多年是西夏儒学发展的鼎盛时期。仁宗人庆元年( 1144 年) 仁宗下令州、县各立学校,全国增弟子员至三千人。同年又在皇宫内建立小学,凡宗室子孙七至十五岁都可以入学学习儒家经典。人庆二年( 1145 年) 西夏又建立大汉太学,仁宗亲临释典。仁宗仁孝帝时( 1146 年) 尊孔子为“文宣帝”,“令州郡悉立庙( 祭) 祀,殿廷宏敞,并如帝制”。1147 年,仁宗“策举人,立唱名法,复设童子科。于是,取士日甚”,确立了科举取士制度。[22]
(三) 西夏人著述中对儒学的传承
《类林》是夏仁宗乾祐十二年( 1181 年) 所刻的类书,译自唐代于立政所编纂的同名著作。于立政所编纂的《类林》,时限包括从传说时代到唐朝初年,全书共收录五百多条古人故事,内容源自八十多种汉文典籍,涵盖了从中原到边疆的广阔地域。但于立政所编纂的《类林》已亡佚了七百余年,而西夏文本《类林》的出现保存了《类林》旧本内容的百分之六七十,是复原《类林》旧本的基础。这部书主要内容是弘扬儒家“仁、义、礼、智、信”精神,例如,书中收录的故事有: 魏文侯、吴起、季札、孟子、晋文公等的敦信,锄倪、温序、董宣、苏武、严颜等的烈直,许由、晏子、孙叔敖、子思、公仪休等的廉俭,比干、蹇叔、屈原、范蠡、伍子胥等的忠谏,秋胡妻、刘长卿妻、息夫人、马皇后、柳下惠、颜叔子等的贞节,还记录了子产、孟康、虞延、谢方明、皇甫嵩等清吏。但是,西夏人在弘扬儒家思想的同时,也没有忘记强调本民族的自尊精神。例如,西夏文本《类林》对于于立政文本《类林》中所反映出的中原王朝对于少数民族的蔑称均加以修改。文中涉及历史上的少数民族问题,当西夏译者认为其内容有损少数民族尊严时,就在不妨碍文章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对其予以改动。汉本《类林》卷三“烈直篇”苏武条中记载匈奴要挟苏武投降,苏武回答: “堂堂汉使,安得屈于四夷?”而西夏文本《类林》将其修改为: “汉国遣堂堂使臣,安得屈于小国?”以“小国”代替了暗指匈奴的“四夷”。又如,汉本《类林》卷三“忠谏篇”范蠡条记载勾践求吴王夫差语: “臣自惟生处夷狄,未见天理”,西夏文本《类林》将其译为: “臣生于寡地小姓,岂知大义”,译文回避了夷狄不晓天理的提法。再如,汉本《类林》卷六“烈女篇”慕容垂妻条,汉文典籍《杂说》有“伪范阳王德聘季妃”语,其中“德”为慕容德,慕容德在慕容垂所建后燕朝被封为范阳王,《晋书·烈女传》亦作“伪范阳王德亦聘季妃焉”,《晋书》作者以晋朝为正朔,视鲜卑族慕容氏所建国家为“伪”,于立政文本《类林》也持此观点,而西夏文本《类林》则去掉“伪”字。汉本《类林》卷六“异识篇”张华条记录“愍帝在长安陷于胡贼,天下大乱”,而西夏文本《类林》将“胡贼”译为“回鹘贼”,“胡”泛指北方各少数民族,西夏译者自然不愿意称自己为“贼”,而回鹘为西夏北方的一个少数民族,常与西夏交恶,因此,西夏文本《类林》以“回鹘”代替“胡”。[23]
西夏仁宗乾祐二十一年( 1190 年) 编纂的西夏语、汉语双解词典《番汉合时掌中珠》序曰: “凡君子者,为物岂可忘己? 故未尝不学; 为己亦不绝物,故未尝不教。学则以智成己,欲袭古迹; 教则以仁利物,以救今时。兼番汉文字者,论末则殊,考本则同。何则? 先圣后圣,其揆未尝不一故也。然则今时人者,番汉语言可以俱备。不学番言,则岂和番人之众? 不会汉语,则岂入汉人之数? 番有智者,汉人不敬; 汉有贤士,番人不崇。若此者,由语言不通故也。如此则有逆前言。故茂才稍学番汉文字,曷敢默而弗言? 不避惭怍,准三才,集成番汉语节略一本,言音分辨,语句昭然。言音未切,教者能整; 语句虽俗,学人易会。号为‘合时掌中珠’。贤哲睹斯,幸莫哂焉。”[24]西夏社会对以儒学为核心的汉文化学习一直保持着极高的热情,当时的西夏学者们认为番汉文化“论末则殊,考本则同”。唐宋时期,儒家思想已经法典化,成为唐宋立法的依据与准则。在西夏法制建设中,统治者主动学习和接受中原法律制度,因此,西夏法典的制定也受到儒家法律思想的深刻影响。
《番汉合时掌中珠》中记载的一则典型案例,有一个西夏人,“恃强凌弱”,打伤了人,被官府抓捕,关进大牢,在人证物证面前,拒不认罪,甚至严刑拷打也不招供。后来,审判官向他讲解《孝经》的道理:“愚蒙小人,听我之言。孝经中说,父母发身,不敢毁伤也。如此打拷,心不思惟,可谓孝乎?”之后,案犯领受了《孝经》的道理,认识到身体是父母给的,如果拒绝招供,将会受到拷打,从而毁伤自己的身体,就是不孝顺父母,说到: “我乃愚人,不晓世事,心下思惟,我闻此言,罪在我身。谋智清人,此后不为。”于是案犯“伏罪入状,立便断止”。这样,案犯伏罪画押,一宗难断的案件依靠儒家孝道思想就迎刃而解了。类似的事例在西夏文献中还有记载,从西夏谚语、诗歌可知,“不孝父母增灾病,不敬师长减智慧”等,[25]这也说明儒家忠孝思想已经深入到西夏党项人的社会生活之中。[26]
到夏桓宗纯祐时,仁宗皇帝开创的盛世已经转向衰落。但是,作为这一时期的见证,同样可以在现存的西夏文献中找到多种中原典籍的西夏文译本,以及西夏人模仿中原风格的作品,夏桓宗时番大学院教授曹道乐西夏文译本《德行集》就是其中之一。《德行集》成书时仁宗皇帝已经去世,其子桓宗即位,西夏由盛到衰。然而,编译者仍然固守着前朝的传统,希望以《德行集》来挽留住西夏鼎盛时期的辉煌。《德行集》是在桓宗皇帝授意下,由一班先帝的老臣讨论纲目,然后由曹道乐从古书中拣选“德行可观”的文字汇集翻译而成的,目的是让新即位的桓宗帝在闲暇时随意披览,从中看到古今治乱的本原,悟出修身治国的道理。该书援引了从先秦到北宋十余种汉文古书,大致有:《尚书》、《礼记》、《孔子家语》、《荀子》、《孝经》、《法言》、《资治通鉴》、《史记》等。[27]
(四)“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思想及其对西夏社会风尚的影响
《圣立义海》是西夏仁宗时期刻印的西夏文辞书,书中的词条及其解释包含着深刻的儒家思想。《圣立义海》卷十三“为人立名”下有“上和佛法”、“下与民依”等例证。西夏在汲取儒家价值观念时,将孝置于首要地位。西夏翻译的第一部汉文典籍就是《孝经》,《圣立义海》即是以《孝经·三才章》为纲,以儒家的伦理道德观为主导思想,结合天、地、自然现象和本国风土人情而编修的。[28]《圣立义海》所体现的儒家孝道观念比儒家其他观念更为重要。《圣立义海》卷十三“为人立名·人之四正”条: “有孝德心,仁之正也。解善恶心,义之正也。为谦让心,礼之正也。知真实心,智之正也。人实有此四正。”[29]由此可以看出,孝居于“人之四正”之首。《圣立义海》卷十四“子孝顺父母名义·敬念父母”条:“孝子极孝为孝敬自己父母,而他人年长者,亦应尊敬,勿诟恶也。依行得孝名,孝子长大,谦恭自爱,勿为杂言,与众勿称你我,不为此三种品行,虽日日屠牛羊侍奉父母,亦不得孝名。”“子孝顺父母名义·孝中极上”条:“世间一切孝行中,孝顺父母之品行乃最上。”同样,在西夏学者曹道乐所著《德行集》“事亲章”中有言:“父母者,犹子之天地也。无天不生,无地不成。故立爱时惟始于长。此道者,先始于家邦,终至于四海。大孝者,一世尊爱父母。父母爱时,喜而不忘,父母恶时,劳而不怨者,我见于大舜也……故君子之事亲,居时致其敬,养时致其乐,病时致其忧,丧时致其哀,祭时致其严。夫为人子者,失于事亲之道,则虽有百善,亦不能免其罪矣。”[30]可见西夏社会提倡以“事亲之道”为“百善”之首。
《圣立义海》卷十三以仁人、智人、君(子) 人、人人、洁人、奴人的高下次序对人的品行等级进行划分,其中,孝与佛性是划分人的品行等级的两个重要标准。《圣立义海》中仁人是最高之品,奴人是最下之品。“仁人”是“上次品人”,其中“仁人名义·上次品人”条曰: “仁人,与世界中圣近边,乃上品。孝性气者,与菩萨性气合。”“仁人名义·语辞有孝”条曰:“孝逆皆解,不行逆行,身行德仪,出语有孝。”“仁人名义·孝顺父母”条曰:“孝顺父母时,依辈不违孝仪,日夜常侍,不绝孝行。”“仁人名义·与菩萨合”条曰:“仁者常怀慈心,常与众生性气顺依。”[31]由此可见,仁人也具有佛性。《圣立义海》将最下等之“奴人”定义为既不孝顺又不礼佛。“奴人”为“中中品人”,《圣立义海》“奴人名义·中中品人”条曰: “奴名奴者,行愚,为业不聪,不解礼仪,性气愚蠢,昼夜思财,念念俗业。”“奴人名义·羞辱父母”条曰:“不敬父母,言辞顶撞,示德不解,威逼羞侮。”“奴人名义·莫解三宝”条曰:“有佛不信,闻法不解,不敬僧众,从事奴技。”[32]
《圣立义海》在强调子女孝顺父母的同时,也非常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慈爱”。如卷十四“父母爱子女名义”列有“父之慈子”条,《圣立义海》注解为:“父常有慈子心,育身衣食,安养意教,使学智慧,巧如他人,谓获聚道。”“母爱怜子”条,《圣立义海》注释为:“母腹怀子,常起善念,行坐安养,养子忘命,产后心喜,浣褓哺乳,日夜勤护。”“父母永爱子”条,《圣立义海》注释为:“儿女幼时,悉心抚养; 长大成人,父母仍疼爱,直至衰老。父母活时,置子心上,爱心不绝。”[33]
西夏风俗以孝为美德,这一点还可以从一些文献记载的事例中得知。据西夏文献《乾定申年黑水守将告近禀帖》记载:“黑水守城管勾持银牌赐都平宫走马婆年仁勇禀。兹( 有) 仁勇自少年出身学途,原籍鸣沙乡里人氏,因有七十七高龄老母在堂守畜产,今母病重,而妻儿子女向居故里,天各一方迄不得见,故迭次呈请转任,迄放归老母近处。……仁勇不辞冒犯,以怜念萱堂等,迄加恩免除守城事,别遣军将□□□□□来此……仁勇则请遣往老母近处司( 院) 任大小职事,当尽心供职。是否允当,专此祈请议司大人慈鉴。乾定申年(1224 年) 七月,仁勇。”[34]
另外,清人吴广成所著《西夏书事》卷二十六载:“夏大安八年( 1082 年) 九月葬延安孝女孟氏。孟氏,延安人,随父戍永兵。兵败,父战殁,女呼号,徒步入城中求得父尸,大恸五日而死。夏人怜之,并其父葬焉。”同书卷三十四又载:“夏大德元年( 1135 年) 五月,归孝子程俊母邵氏。俊,会州人。幼时,父母陷于夏国,常号泣自毁。迨长,捐家财数十万往赎,未至,北向号泣,寝食俱废。夏人感动,还其母邵氏。”[35]
这些文献记载事例,都反映出儒家孝道伦理观念和道德标准已不因地域、民族而不同,儒家忠孝思想已深入西夏人之心。
西夏儒学的盛行、统治者对于中原政治法律制度的向往、民众对于儒家“以孝道为核心”的伦理道德的崇尚等等,都是儒家思想影响西夏法典制定的主要社会原因。
二、儒家学说对西夏立法的深刻影响
西夏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法典《天盛律令》立法的理论依据仍然是儒家思想学说。儒家的伦常理论构成了西夏立法的思想基础,其集中体现为“以礼入律”,这也是汉唐法典的一贯精神。儒家以《春秋》决狱,实际上是由礼与法在目的上的一致性决定的,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36]
对于西夏法典的制定,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具体工作是在皇帝任命的编篡委员会中进行的。在《天盛律令进律表》中记载的修纂人有23人,主持人为北王兼中书令嵬名地暴,以下官职有中书令、中书、中书副、同中书副、中书承旨、枢密、枢密承旨、东经略司副、前面帐门官、殿前司正等19 名官员4 名汉文翻译。《天盛律令》卷首《进律表》写道:“奉天显道、耀武宣文、神谋睿智、制义去邪、敦睦懿恭皇帝,敬承祖功,续秉古德,欲全先圣灵略,用正大法文义,故而臣等共议论计,比较新旧律令,见有不明疑碍,顺众民而取长义,一共成为二十卷,奉赦名号《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印面雕毕,敬献陛下。依赦所准,传行天下,着依此新律令而行。”[37]由此可以看出,这部法典是奉皇帝之命,在旧有律令的基础上改定的,成书时有汉文和西夏文两种版本,但至今只发现西夏文一种,而儒家思想成为西夏立法的准备与指导原则。
(一) 儒家三纲思想—“君权、父权、夫权”在《天盛律令》中的深刻体现
西夏立国建制后,皇帝就是国家的最高决策者,儒家礼制为皇权合法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天盛律令》开篇卷一“十恶”之首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可见对于皇权的维护为其首要任务,因此凡有触犯皇帝尊严的行为,一律视为“大不敬”,列入十恶,科以重刑。在《天盛律令》卷二十对于斗殴中妄称“天子、万岁”者处以严刑,“诸人因大小语斗殴中,俗民无位之人怨怒急,对相斗人及他人等谓‘我与当朝万岁御寿同长’等时,徒三年。谓‘我是天子国王’,以尊名显耀,则徒四年。若有位臣僚相斗,与他人等谓‘我与万岁御寿同长’等时,徒六年。若谓‘我是天子国王’,以尊名显耀,则(徒) 八年。”[38]
《天盛律令》开篇卷一就规定了“十恶”门,而企图颠覆皇权统治的“谋逆罪”被写在“十恶”之首,这与《唐律疏议》、《宋刑统》完全一致,说明西夏立法的最高目标仍然是维护皇权至上的专制主义。在西夏法典的其他卷中都有对于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的法律条文,西夏法典对于“父权、夫权”的维护逊与唐宋律,西夏法典中对于妇女、子孙权利的保护相对于中原法律更多一些,如对于妇女以及子孙财产所有权等规定,保留了党项民族的特点,但是对于“君权”的维护西夏法典与唐宋律是一致的,可见对于皇权的捍卫西夏与中原同样重视。
(二) 儒家“慎刑、轻刑、德政、教化”思想在《天盛律令》中的体现
西夏法律与同时代的《宋刑统》相比有轻刑化的倾向。如西夏法典中对于死刑的规定,仅保留了唐律中的斩、绞二种刑制,宋代死刑中的凌迟、枭首等酷刑,并未对西夏死刑产生影响。体现儒家慎刑思想的矜恤老幼孤寡、宽宥残疾废疾原则被明确写入西夏法典中,《天盛律令》吸收了儒家“三赦”思想—“赦幼弱,老耄,戆愚”,在卷二“老幼重病减罪门”规定了“哀矜”老幼残疾重病者的范围。《天盛律令》卷九“行狱杖门”还规定了对于狱中染有疾病的囚犯应予以保外就医或在狱中治疗,规定了拷问囚犯的次数,对于虐待囚犯的狱官要依法治罪。由此可见西夏法典中儒家慎刑德政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 儒家尊亲孝亲的家族主义在西夏法典中的体现
儒家以家庭和家族为其思想体系的基础,《礼记·丧服小记》记载,“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构成了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组织结构和行为准则。由儒家宗法家族主义所确立的儒家服制、亲属相隐、同居共财等法律原则在西夏法典中都有所体现。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卷二“亲节门”有对于服制内容的规定,卷二十“罪则不同门”对于违反服制也有较为明确的处罚规定。《礼记·坊记》载孔子所言“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儒家认为这是子女尽孝道的一种表现,西夏法典卷十一“出典工门”、卷二十“罪则不同门”中对于儒家“同居共财”法律原则均有规定,但是具体规定与唐宋律相比有所变化,不及唐宋律严格。儒家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律》中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唐宋法律对于“亲属相隐”制度的规定更加完善。在《天盛律令》卷十三“许举与不许举门”反映出西夏法律中的容隐制度。西夏社会提倡“孝亲”为百善之首,对于儒家思想的接受主要以孝道为核心,儒家“孝亲”观念在其法典中有深刻反映。《天盛律令》为维护亲族血缘的伦常关系立法,由此建立牢固的家庭秩序进而稳固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西夏政权在法律上树立家长在宗族内的绝对权威,形成主从、尊卑的等级。如《天盛律令》十恶中的“恶毒门”、“不孝顺门”、“不睦门”、“失义门”、“内乱门”、“为不道门”等都对违反家族伦理的犯罪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天盛律令》严格保护尊长的权威和名分,若亲属之间互犯,则依据亲属之间的亲疏尊卑来决定其处罚的轻重。《天盛律令》对于服制的规定,使得儒家伦理规范成为西夏社会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天盛律令》在对父母子女互犯的规定中,极力维护尊长的权利,对于子女犯上的科刑十分严厉,这也体现出西夏孝道风尚。
(四) 儒家崇官思想在西夏法典的体现
西夏法典制定了保护封建贵族官僚及其亲属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仿唐律“八议”、“以功抵罪”的量刑原则,有“请”、“减”、“赎”、“官当”、“免官”、“降职”、“有官人法”、“司品”、“俸禄”,与唐律相类似,公开规定了因社会等级身份不同而有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天盛律令》中对于“以官当”和“荫庇”制度的规定,从法律上严格区分了尊卑、贵贱,其理论来源于儒家“正名”思想。[39]《天盛律令》在法律上确定各个等级不得任意逾越,并规定了亲贵、品官的特殊地位。八议者,“犯死罪时,奏议实行。自长期徒刑以下依次当减一等”。[40]有官人及其人之子、兄弟等人犯罪时,“除十恶及杂罪中不论官者以外,犯各种杂罪时与官品当,并按应减数减罪”。[41]官人与庶人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贵贱之分,如果发生以贱凌贵、以下犯上的行为,则加重其刑,如《天盛律令》规定: “庶人伤有官人时: 对‘及授’以上者,未伤则造意以剑斩,从犯绞杀; 造意、伤人者等自己妻子及同居子女等当连坐,入牧农主中; 从犯一齐以剑斩。”[42]被犯者官品越高,犯者处罚越重,而官人侵犯庶人则相反,犯者官品越高,则处罚越轻。
三、西夏法典中所体现的儒家慎刑、德政思想
西夏立国之道兼采儒释。佛教在西夏盛极一时,被奉为国教,而西夏社会规范、典章制度则是以儒家学说为主导,所谓“佛法拯法化诸愚,王法设置断民事”,[43]此处“王法”即是一整套儒家社会规范,包括伦理规范、法律规范。儒家对于统治者政权合法性的论证与实践,正好为西夏民族政权的合法性建设所用。因此,儒家“慎刑德政”法律思想得以在西夏政治、法律制度中发扬光大。
(一) 儒家慎刑原则对于西夏刑事裁量制度的影响
《唐律疏议》对于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刑罚,是依据矜恤原则实行的。《唐律疏议·名例》规定: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疏议曰: 依周礼: ‘年七十以上及未乱者,并不为奴。’今律: 年七下(岁) 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废疾,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 疏议曰: 周礼‘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耆,三曰戆愚。今十岁合于‘幼弱’,八十是为‘老耆’,笃疾‘戆愚’之类,并合‘三赦’之法。有不可赦者,年虽老小,情状虽原,故反、逆及杀人,准律应合死者,曹司不断,依上请之式,奏听勑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疏议曰: 礼云: ‘九十曰耆,七岁曰悼,悼与耆虽有死罪不加刑。’爱幼养老之义也。”“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疏议曰: 假有六十九以下配徒役,或二年、三年,役限未满,年入七十; 又有配役时无疾,役限内成废疾: 并听准上法‘收赎’。故云‘在徒限内老、疾,亦如之’。又,计徒一年三百六十日,应赎者征铜二十斤,即是一斤铜折役一十八日,计余役不满十八日,征铜不满一斤,数既不满,并宜免放。”[44]《礼记·曲礼上》有“耆悼不刑”的记载,汉律对此也有规定,唐律对其规定更加完善。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吸收了儒家“三赦”思想(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戆愚) ,“哀矜”老幼残疾重病犯,《天盛律令》卷二“老幼重病减罪门”规定: “诸人老年至九十以上,年幼七岁以下者,有一种谋逆,当依时节奏告实行。其他犯各种罪,一律勿治。有教恶者则当承其罪。此外,老年七十岁以上至九十岁,幼年七岁以上至十四岁,及其他有重病等,谋逆、故意杀人、群盗、强盗等当依法承罪。犯各种罪者,依年龄、病轻重减免法,按以下所定实行: 老年七十岁至八十岁,幼年十一岁至十四岁,及有聋、哑、侏儒、腰折、手脚缺一肢等病者,独自犯罪以及引导多人为造意,则当减一等,从犯减二等。重犯两次依法判断。老年八十岁以上至九十岁,幼年七岁至十岁,及长恶疮、有疯癫,手足中缺二肢,盲二目等重病者,独自犯罪以及引导多人犯罪中,是造意则当减二等,是从犯则当减三等。重犯三次时,依法判断。前述老幼者、重病等之罪已减以后,须服劳役数可以赎减,年幼未及壮以及染重病时犯罪,后长大、病愈时原犯罪事发,一律依前老幼重病减罪法施行。[45]在具体规定上,西夏法典也非简单地照搬《唐律疏议》的内容。
西夏刑事立法体现出儒家“中典治国、用刑持平”的思想。《天盛律令》的刑种在肉刑上有笞、杖、徒,死刑有斩、绞两种。杖刑及苦役适用最为普遍,杖刑适用最多的等级为十三杖,西夏流刑较少适用,死刑主要在“十恶”罪中施行,较少适用株连,均反映出西夏刑事立法中对于儒家“用刑持平”思想的贯彻。《天盛律令》还区分故意与过失犯罪、犯罪未遂与既遂以及犯罪主体是首犯与从犯而确定量刑的轻重。《天盛律令》一般的犯罪规定是指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可以相应减轻刑罚。卷十四“误殴打争门”规定: “诸人被遮障及随手无心失误,投掷铁棍、兵器等著人而致人死时,因大意而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46]
《天盛律令》对于主犯、从犯和犯罪已遂、未遂区别量刑的规定也较为普遍,如卷三“杂盗门”规定:“同谋持武器而盗者,已谋未往,则造意徒三年,从犯徒二年。已往,物未入手,造意徒四年,从犯徒三年。物已入手,则四缗以下,造意徒五年,从犯徒四年。则四缗以上至八缗,造意徒六年,从犯徒五年.二十缗以上,一律造意绞杀,从犯徒十二年。”[47]可见西夏法典依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酌情量刑,用刑持平。
(二) 儒家德政思想对西夏狱政和诉讼制度的影响
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书中发现有“狱典”残卷,是记载西夏监狱管理制度的文献,该“狱典”规定: “无论何人昔日作恶多端,入狱需教以正道,使其明了罪恶性质及大小程度”。[48]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卷九“行狱杖门”规定: 狱中囚犯有染疾病时,狱吏应上报,并派遣医生诊断,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囚犯则使其住在牢狱净处,进行治疗; 对符合担保条件者则予以保外就医。[49]
唐律对于审讯囚犯作出如下规定: 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数总不得过二百杖。[50]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也规定对于囚犯可以三番拷问,但每次有拷打杖数的限定。西夏法典还规定,囚犯被使人、都监拷打而死时,拷问者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51]
《唐律疏议》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律宗旨,源于孔子的“为政在人”思想,重视官吏的道德教育,将法律制裁和德礼教化相结合。《天盛律令》规定,如果狱吏对囚犯染病不医、不依时供给食物、置于牢狱不洁净处、应予以担保( 保外就医) 而不予以担保、疏忽失误而致囚犯死亡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2]
《天盛律令》还规定,对于虐待囚犯的狱官要依法治罪。西夏法典对囚犯的基本生存条件予以规定,一般情况下囚犯应自备粮食、衣物、燃料,若实无力提供时,则由官府提供。狱吏应当善待囚犯,在牢狱空气流通处开设天窗,冬季当置草席、蒲席。若狱吏违律不供给时,则要受到处罚。[53]
儒家德政思想对西夏诉讼制度的影响体现在西夏法律重证据,要求审判官依理断案,对于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实施严厉制裁。例如,《天盛律令》规定: “诸人殴打争斗,未相伤,无痕迹者,先下手十杖,后下手八杖。诸有官无官人往共戏,彼此无心失误,致瞎目、折手足、折牙齿、裂唇、豁鼻等时,予之牛羊二,庶人十三杖,有官罚马一……诸人斗殴中无死有伤,现痕迹,不合眇目、折手足种种,先下手殴人,则当依法承罪。后下手者既出手争斗,则当比前罪减一等。”[54]由此看到西夏法典规定审判官断案时要重视证据。
同时,《天盛律令》规定对于曲断枉判者加以处罚: 审判官贪赃枉判,对于囚犯本无罪而治罪,是杖罪而判劳役,获长期徒刑而令承死罪等时,“枉者当承全罪”,“有杖罪而加杖数,应获劳役而加年数,是三种长期、无期徒刑而依次加之等,枉法者当自承所加之罪”,“有重罪者减半,亦所减半多少,由枉罪者自承之”。诸局分人审判中未受贿徇情,虽“问诉讼人情节充足,然未得实情”,错判误判时,也要依律承罪。[55]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对于西夏法制的影响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西夏法制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制度的制定都体现着儒家的纲常伦理、尊君孝亲、德政慎刑的法律思想与原则,这与中原法律制度的精神是一致的。
【注释】
[1](宋) 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第 50 卷,咸平四年十二月条,引自韩荫晟编: 《党项与西夏资料汇编》,中卷第 1册,宁夏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288 页。
[2](清) 吴广成: 《西夏书事》,第 12 卷,龚世俊等点校,甘肃文化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46 页。
[3]参见(宋) 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第 150 卷,庆历四年六月条,引自韩荫晟编: 《党项与西夏资料汇编》,中卷第 3 册,宁夏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934 页。
[4](清) 吴广成: 《西夏书事》,第 18 卷,龚世俊等点校,甘肃文化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15 页。
[5](元) 脱脱等: 《宋史·夏国传下》,第 486 卷,中华书局 1997 年版,第 14028 页。
[6](元) 脱脱等: 《宋史·夏国传上》,第 485 卷,中华书局 1997 年版,第 13993 页。
[7]参见白滨: 《辽金西夏史》( 西夏部分)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13 页。
[8](清) 吴广成: 《西夏书事》,第 13 卷,龚世俊等点校,甘肃文化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53 页。
[9]《天盛律令》,第 9 卷,“越司曲断有罪担保门”,参见李鸣: “西夏司法制度述略”,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 6 期,第 221 页。
[10](清) 吴广成: 《西夏书事》,第 20 卷,龚世俊等点校,甘肃文化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37 页。
[11](后晋) 刘昫等: 《旧唐书·党项羌传》,第 198 卷,中华书局 2002 年版,第 5290 页。
[12]参见(元) 脱脱等: 《辽史·西夏外纪》,第 115 卷,中华书局 2003 年版,第 1524 页。宋人曾巩在《隆平集》第 20卷记载: “蕃族有和断官,择气直舌辩者为之,以听讼之曲直。杀人者纳命价百二十千。”
[13]( 元) 脱脱等:《宋史·夏国传上》,第 485 卷,中华书局 1997 年版,第 13993 页。
[14]( 宋)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 150 卷,引自韩荫晟编: 《党项与西夏资料汇编》,中卷第3册,宁夏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934 页。
[15]有关早期党项羌人和西夏时期的法律制度,新旧《唐书》等汉文典籍中只有零星记载,但未发现有汉文律令传世。据《宋史·夏国传下》载: 宋绍兴“十八年,复建内学,选名儒主之,增修律成,赐名鼎新”。绍兴十八年( 1148 年) 次年为西夏天盛元年,其时西夏颁布了著名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亦可译为《天盛革故鼎新律令》,简称《鼎新律》,第 486 卷,中华书局 1997 年,第 14025 页。
[16]李仲三译,罗矛昆校订:《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宁夏人民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 页。
[17]参见白滨:《西夏—消逝在历史记忆中的国度》,外文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22 页。
[18](元) 脱脱等:《宋史·夏国传上》,第 485 卷,中华书局 1997 年版,第 14002 页。
[19]虞集是元代著名文人,著有《虞集文集》,为翰道冲作画像赞。参见( 清) 吴广成: 《西夏书事》,第 38 卷,龚世俊等点校,甘肃文化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447 页。
[20]参见(清) 吴广成:《西夏书事》,第 31 卷,龚世俊等点校,甘肃文化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359 页。
[21]( 元) 脱脱等:《宋史·夏国传下》,第 486 卷,中华书局 1997 年版,第 14019 页。[22]同注 21 引书,第 14025 页。
[23]参见聂鸿音等:《类林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9 页。
[24](西夏) 骨勒茂才:《番汉合时掌中珠》,黄振华等整理,宁夏人民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5 页。
[25]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编写委员会编纂:《中国谚语集成·宁夏卷》,西夏谚语章,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 1990 年版。
[26]参见陈炳应:“西夏人对活字印刷术的杰出贡献”,杜建录主编:《西夏学》第 1 辑,宁夏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8 页。
[27]聂鸿音:《西夏文德行集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6 页。
[28]参见朱海:“西夏孝观念研究”,载《宁夏社会科学》2006 年第 3 期,第 84 页。
[29]罗矛昆、李范文、[俄]克恰诺夫: 《圣立义海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62 页。
[30]聂鸿音:《西夏文德行集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39 页。
[31]同注 29 引书。
[32]同注 29 引书,第 68 页。
[33]同注 29 引书,第 70 页。
[34]转引自陈炳应:《西夏文物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294 页。西夏文献《乾定申年黑水守将告近禀帖》是科兹洛夫从黑水城盗走的文献之一,1971 年克恰若夫在《匈牙利东方学报》24 卷 2 期发表《黑水所出1224 年的西夏文书》,首次公布该文献的手抄本。
[35]参见(清) 吴广成:《西夏书事》,第26 卷,龚世俊等点校,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 年版,第298 页; 第34 卷,第399 页。
[36](唐) 长孙无忌等: 《唐律疏议·名例律》,第 1 卷,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 页。
[37]《天盛律令》,第 107 页。
[38]《天盛律令》,第 20 卷,“罪则不同门”,第 611 -612 页。
[39]陈旭:“儒家的‘礼’与西夏《天盛律令》”,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2 年第 3 期,第 16 页。
[40]《天盛律令》,第 2 卷,“八议门”,第 132 页。
[41]《天盛律令》,第 2 卷,“罪情与官品当门”,第 138 -139 页。
[42]《天盛律令》,第 1 卷,“为不道门”,第 120 页。
[43]同注 29 引书,第 47 页。
[44]( 唐) 长孙无忌等: 《唐律疏议·名例律》,第 4 卷,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89 -90 页。
[45]《天盛律令》,第 2 卷,“老幼重病减罪门”,第 150 -151 页。
[46]《天盛律令》,第 14 卷,“误殴打争门”,第 483 页。
[47]《天盛律令》,第 3 卷,“杂盗门”,第 162 页。
[48][俄]戈尔芭切娃、克恰诺夫: 《西夏文写本和刊本》,莫斯科: 东方文献出版社 1963 年版。
[49]《天盛律令》,第 9 卷,“行狱杖门”,第 335 页。
[50](唐) 长孙无忌等: 《唐律疏议·断狱律》,第 29 卷,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93 页。
[51]参见《天盛律令》,第 9 卷,“行狱杖门”,第 326 -327 页。
[52]《天盛律令》,第 9 卷,“行狱杖门”,第 334 页。
[53]同注 53 引书,第 335 页。
[54]《天盛律令》,第 14 卷,“误殴打争门”,第 481 页。
[55]《天盛律令》,第 9 卷,“越司曲断有罪担保门”,第 339 -34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