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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十一讲——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


发布时间:2013年5月3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3067

    2013年4月22日19:30,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11讲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泰楼模拟法庭(二)开讲。论坛特邀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申卫星教授为主讲人,就“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这一主题做了精彩的报告。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天盾学社承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红副教授主持。

 

(张红副教授主持)

   

    张红副教授首先对申卫星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申卫星教授的学术成就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张红副教授表示,希望通过这次的讲座顺利开展来提升广大学子对民法制度问题的关注度。

    在接下来的讲座中,申卫星教授从物权行为的基本理论、物权行为理论的优劣辩以及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的关系这三个方面来展开其讲授内容,而其中重点讲解的是物权行为理论。

 

(申卫星教授主讲)

 

  在第一部分即物权行为的基本理论之中,申卫星教授首先探讨了对物权行为界定和讨论的语境。他认为相关概念应该放置于一定的体系之中,物权行为应放在物权变动模式语境下讨论,但并不是所有的物权变动都需要讨论物权行为,而仅仅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并且建立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二分的基础之上;其次,对于物权变动模式与物权行为的关系而言,仅仅在物权形式主义之中有探讨物权行为的必要性;最后谈论的是物权行为基本理论的还原问题,申卫星教授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及其基本含义和特征做了充分地讲解,并具体剖析了萨维尼有关物权行为理论的内涵及其局限。

    紧接着,申卫星教授详细分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优劣性。他首先介绍了物权行为否定说、物权行为肯定说和折衷说三种学说的核心观点;然后,他指出了学界就物权行为理论是优是劣的辩论争锋中的三个焦点问题,正反方观点的争锋相对也凸显了其不同的民法价值取向,这也是整场讲座中的重点内容。

    最后,申卫星教授对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通过具体例举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同时存在的情形,得出了两者之间不可替代,功能各异的观点。
 

(麻昌华教授评议)

 

(高飞副教授评议)

   

    在评议环节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麻昌华教授、高飞副教授和陈晓敏老师分别就物权行为理论以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意见,并就讲座中的有关疑难问题与申卫星教授进行了当面的探讨。在提问互动环节中,现场观众向申卫星教授提出了物权行为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一系列相关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申卫星教授都一一给予了详细的解答。

 
(陈晓敏老师评议)


(现场同学提问)

   

    通过聆听申卫星教授的讲座,大家对于物权行为理论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法学学子法学思维的培养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讲座在现场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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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亚娇、石家丽
摄影:陈雪仪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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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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