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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的现代化——背景链接


发布时间:2013年4月11日 中国私法网编辑:成瓅 曹益凤 点击次数:4706

.一、背景链接
1、继承法必须修改的原因
现行《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物资长期匮乏,个人财产普遍较少,继承关系极为简单;加之法学教育、研究刚刚恢复,对继承法律制度的意义普遍认识不足,以致《继承法》相对简略,仅有36个条文,遗漏了许多重要规定。而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成功实现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公民私有财产极大增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即将实现。自2004年修宪至2007年《物权法》的施行,私人财产权取得了与国家、集体财产权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不仅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制度层面上得到基础性保障,更意味着公民的私有观念与私权意识进入全面复兴时代。此外,由于“计划生育”等政策的实施,公民生活观念、家庭关系、婚姻关系也在发生重大变化,这一切都深刻影响了人们对财产继承的态度与要求。
面对上述变革,已颁布27年的《继承法》早已力不从心,其自身存在的诸多漏洞、缺陷极大限制了继承制度应有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律调整的要求,全面修订势在必行。

【新闻链接】
(1)二十七年变化大继承法亟待修改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2074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议案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6159
(3)论亟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我见
http://xbmsf.nwupl.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38
(4)中国继承法颁布近25年 落后时代发展期待大修
http://news.qq.com/a/20100707/000220.htm

【学术论文】
(1)杨立新;对修正《继承法》十个问题的意见;
《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
摘要:我国《继承法》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1985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经27年了,是我国目前实施最久而又没有进行过修正的民事法律。 应当有一个最基本的判断是,现行《继承法》是一部建立在公民没有多少遗产的基础之上的继承法,是一部穷人的继承法。 在目前,我国公民的经济收入和个人拥有的财富已经与27年前的情形完全不同,不仅绝大多数人的财富有较大增加,而且还有更多的人有大量的财富,都会成为遗产。 因此,《继承法》的现代化迫在眉睫。 目前修订《继承法》恰逢其时,应当抓紧进行。 笔者就修正《继承法》10个问题提出修法建议。

(2)孙学致;应修改继承法扩大继承人范围——从溥仪著作权继承之争说起;《法学》2008年第2期
摘要:在1982年宪法背景下制定的《继承法》中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在适用于溥仪《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继承一类的案件时,已经出现了不合时宜的问题。只有克服历史上形成的公有与私有相对立的思想障碍和思维习惯,以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依据,坚持私权本位立场,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在死者生存配偶与死者血亲之间均衡地分配遗产,才能使《继承法》按照真正的私法逻辑得到全面系统的修正。

(3)舒广;杭州百万遗赠案法律评析——兼论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法学》2001年第2期
摘要:从今年在杭州轰动一时的百万遗赠案,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的弊端已经显现出来。根据这些弊端比较各国先进立法例,在我国有必要设立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加以合理的限制。 更多还原

2、继承法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由于各国民法体系的不同,财产继承制度的立法体例亦存在很大差异,有以法国为代表的法典主义、以英国为代表的特别法主义,也有以德国为代表的法典主义、部分特别法主义相结合体例。我国现行财产继承立法体例独具特色,既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基本原则,又单行制定《继承法》,并辅以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进入21世纪,随着《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继颁布,我国民商法领域的立法活动已逐渐走上系统化、科学化的轨道,民法典立法规划的实施正进入关键阶段。学界一般认为,在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应把继承法规范独立成编,取消现在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为使继承编更具可操作性,可分为通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四章,各章下设节,具体规定继承法律制度的详细规则。财产继承制度作为民法典的重要部分,其立法体例和内容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该法典的体系科学性和制作完整性。

【新闻链接】
(1)《继承法》修改应提上民法典编纂议程
http://www.sinoss.net/2010/0603/22539.html
(2)《民法典•继承篇》立法中的若干问题
http://www.civillaw.com.cn/qqf/weizhang.asp?id=8143
(3)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http://news.xinhuanet.com/school/2003-05/14/content_869271.htm

【学术论文】
(1)龙翼飞;制定中国民法典财产继承编的思考与建议;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作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继承编的立法设计方案。首先 ,本文阐述了财产继承制度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地位和继承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其次 ,本文详细地提出了继承编的“通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和“遗产的处理”方面的具体立法建议。

(2)龙翼飞;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法学家》2003年第1期
摘要: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起草活动进人了立法设计的关键阶段。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工作者全力以赴投人了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专家建议稿的工作,几位专家还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持的系列相关立法研讨会议并提出了关键性的立法建议,对制订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出了重要的智力贡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经提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1次常务委员会讨论。该草案中将“婚姻家庭”、“收养”、“继承”分别作为三编列人该草案中。

(3)龙翼飞;关于民法草案中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的立法思考;《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
摘要:民法草案中对于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专编规定,在编章的设计上很有创新,但也存在立法上的可商榷之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都应适当删改。
(4)郭明瑞 张平华;海峡两岸继承法比较研究;
《当代法学》2004年第5期
摘要:两岸继承法除存在若干相似之处外,还有诸多差异。这些差异有的反映了中国大陆特色;有的属于大陆继承法上的漏洞;更多的则属于具体制度上的差异。研究这些差异对于完善大陆继承法,制定民法典继承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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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成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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