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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法网年度热点问题盘点


发布时间:2012年4月26日 中国私法网编辑:唐守东 王丹 曹益凤 步楚君 点击次数:1938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本固则可邦宁。过去的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哲学社会科学承上启下、继续深入发展的一年。这一年,在民法学术领域,百家争鸣,群星璀璨。从民法典的编纂到人格权立法,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与解释到后《物权法》时代的土地所有权理论与实践……无不闪耀着人类理性的光芒。孟德斯鸠有云:“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因此,民法的主要宗旨体现在其对于人作为主体的尊重,一部充分关爱个人的民法,才是一部具有生命力的高质量的民法。
 
    中国私法网的年度热点问题盘点正是围绕“对人的主体性的维护”这一中心线索,盘点年度内民法领域的发展与繁荣。人之尊严的维护,人格自由的发展是以人为本作为其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旨。毫无疑问,人格权立法奏响了本年度民法发展的主旋律,围绕“人格权立法的热点与前瞻”民法领域内学术争鸣不断,学界翘楚、实务精英立足本土资源,结合法治理论与实践,为人格权立法建言献策,成为中国立法的一个创举,将构建一个科学的立法典范。《侵权责任法》施行一年多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了卓越的进步,“《侵权责任法》的争议与解释”成为年度内民法领域研究的又一热点。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应对、各类侵权应为的具体解读等有关侵权责任法的研究为年度内民法领域的发展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土地的所有权问题。《物权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充分弘扬了“关注民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精神。立于后《物权法》时代,中国特色土地法律制度的体系与框架已日趋形成。学界通过对我国现行土地法律规范体系进行分析研究,构建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直接能够与现行土地法律制度相适应的土地法理论体系成为年度内民法领域关于土地所有权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围绕这一任务,学术研讨会紧锣密鼓的开展,同时也取得了丰厚的理论成果,为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贡献了不可磨灭的力量。
 
(一)人格权立法的热点与前瞻
 
    人格权法关乎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秉承着制定人文化民法典的理念,彰显出法律以人为本的价值。随着民法典制定进程的逐日推进,伴以《侵权责任法》的尘埃落定,人格权立法成为了民事理论研究和法律构建的聚焦之处。
 
    纵览2011年的学术盛典,几大法学研究重镇齐齐将目光投向人格权立法领域: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专门召开“人格权法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特设议题“人格权法立法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典青年沙龙”第一期青年学者展望人格权法立法;中国人民大学“人格权法立法国际研讨会”中英专家热议比较法中的人格权。细撷2011年的针锋观点,诸多法学著名学者纷纷将己见抒于人格权立法论坛:张新宝教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学术品牌“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二讲中畅谈“人格权的基本理论”,姚辉、龙卫球、温世扬三位教授在第五讲中共论“人格权立法”;王泽鉴教授赴西北政法大学交流“人格权保护体系的建构与发展”;王利明教授在西南政法大学“金开名家讲坛”漫谈“人格权法理论前沿问题”。
 
    总结2011年人格权立法研讨的成果,热点突出,前瞻性强。从人格权立法的宏观角度而言,关于人格权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还是规定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各有见地;从人格权立法的微观角度而论,荣誉权、贞操权、信用权、受教育权等具体权利能否被认定为人格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固有权利如何加强保护等问题争论不休。从人格权立法的外部关系出发,宪法人格权与私法人格权的界限、对宪法中规定的人格权的处理激起众议;从人格权立法的内部关系入手,人格权利类型化的途径、人格权法律条文设计的模式选择引发群论。而从人格权理论建构方面进行的研习,就人格权请求权的存在与确立、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间关系的论证之声不绝于耳;从人格权实务需求方面展开的探讨,完善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取证制度、明确人格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问题的荐策之音此起彼伏。
 
    立法犹如一面镜子,真实反映出现实之需,隐约透射出未来之势。人格权立法位居今年民事立法和法典制定的核心之位,但其理论热点讨论和前瞻分析仍将不断延续,为我国未来民法建构打下坚实之基。
 
(二)《侵权责任法》的争议与解释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与实施,未来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初现雏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法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了全方位的细致规定,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系统整合了原有的分散的侵权法规定,确立了侵权规则原则,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等,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的立法空白,彰显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侵权责任法》秉持了”对人的终极关怀”这一民法的基本价值理性,诠释了对人生命健康的尊重,突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唤起了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特别是在医疗侵权、网络侵权、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制度方面的设计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向和谐社会的构建又迈近了坚实的一步。
 
    当然,法律的出台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并得到检验。《侵权责任法》施行这一年多以来,确实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了卓越的进步,但对《侵权责任法》的争议,对这部作为世界上唯一包含医疗赔偿责任章节的法律的解释也成为民法领域研究的又一热点。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应对、各类侵权行为的具体解读,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关系的研究等等,为民法界的学术争鸣注入了新的活力。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各法学院校举办的《侵权责任法》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多达十余场。在2011年 15种法学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章中,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多达50余篇,王利明教授的《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韩世远教授的《建筑物责任的解释论——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为中心》,韩松教授的《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的侵权责任法适用》,魏振瀛教授的《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皆进入中国私法网的民法专题文章点击排行榜的前五位。
 
    烙印着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正在时代的浇灌下生根发芽,我们期许它成长到实现自己所包含的权利平等保护、责任公平分担、关照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的宗旨和目标。
 
(三)后《物权法》时代的土地所有权理论与实践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各领域对土地的需求进一步扩张,然而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随之衍生出的一系列土地问题,如土地的征收及补偿,这些问题的实质其实仍是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行使。土地所有权也一直是我国私法领域的研究热点和重点,2007年《物权法》颁布,明文规定了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从法律上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缺陷和一些制度性的问题,关于土地所有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导致了后《物权法》时代,土地所有权领域的争议依然存在。2011年我国私法领域关于土地所有权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展开,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动产征收及补偿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城市国有土地上衍生出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在《物权法》中得到明确保护。但是《物权法》同时也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仅“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即可。随之产生了物权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关于“公共利益”和“补偿标准” 的界定问题。2011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对“公共利益”作出了界定,同时也明确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可以视作我国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动产征收和补偿问题的一次尝试。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流转问题。三农问题是我国社会建设中的重中之重,而农村土地问题又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一方面《物权法》明确了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宗旨,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但同时也规定了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的受益方的确定以及利益的分配、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问题,也一直都是私法界研究的热点。我校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在陈小君教授的带领下,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果。另一方面由于进城务工人员增多,农村劳动力的减少,集体土地流转也一直是困扰私法界的大问题,2011年部分学者针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提供理论指导。
 
    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说:“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 当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日趋完善,中国私法网通过对民法年度热点问题的盘点,含菁咀华,以期进一步弘扬学术,普及法制。对年度内民法的发展做一个总结整理,为我国私法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特作此盘点,以飨读者。因网站编辑学术浅薄,其中或许有些许纰漏,敬请批评指正。
 

相关链接:2011年度民商法学术活动盘点/Web_P/N_Show/?PID=7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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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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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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