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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高峰论坛第四讲——债权总则的立法问题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0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3517

 

114,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承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侵权行为法研究所、法学院研究生会协办的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四讲在文泓楼学术报告厅隆重开讲。本次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丽红教授主持,湖南大学徐涤宇教授、北京大学薛军副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编委朱广新博士三位主讲人围绕“债法总则的立法问题”展开了热烈的探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陈小君教授出席了此次论坛并致辞。

 

 

(陈小君教授致辞)

 

 

(高丽红教授主持)

 

 

(薛军教授发言)

 

北京大学薛军教授围绕债法体系的完善问题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他从德国古典哲学的思想入手,对债法体系做了十分精细的划分,并试图据此将表面上存在巨大差异的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整合到一个融洽的体系当中去。他认为正因为中国目前并没有把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作为债的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来看,才会在利益关系的调整问题上出现了一些畸轻畸重甚至可以说是毫无方向感的失误。薛军教授还对侵权行为法要从债法体系中逃逸的这一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疑义,强调了建立一个完整的富有内在逻辑性的债法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朱广新教授发言)

 

与薛军教授从内在逻辑上论证债法总则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不同,《中国法学》杂志社编委朱广新教授讨论的主要问题则是我们应当如何编纂一个逻辑清晰、条理分明、内容丰富的债法总则。结合欧洲学者对欧洲民法典编撰的一些建议和做法,朱广新教授为我国未来的债法总则制度设计提出了一些新思路,并且主张借助民法典或者债法总则编纂的机会,对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不履行救济的规则中散乱的、不成体系的部分进行重新编排,从而使其完整而具有体系性。

 

 

(徐涤宇教授发言)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涤宇教授的演讲则把法律科学进行了艺术化,他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指出分别制定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分步立法模式也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他认为对于在分步立法中可能出现的体系不完善、不完整或者说法律的“碰撞漏洞”问题,可以运用解释学的方法进行弥补。相对于在立法界影响广泛的“总则—分则”立法模式,徐涤宇教授更倾向于将其归结为“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即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均得适用;而在合同之债中不能适用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则将这些例外规定放置在分则之中。与此同时,他还认为在很多概念都没有明晰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对体系化的能力到进行思考和提高。

 

 

(现场同学提问)

 

 

(讲座现场座无虚席)

 

在本次论坛的最后半个小时时间里,现场同学就三位主讲人所作的报告提出了许多问题。同学们提出了包括“权利的相对化”、“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问题解释论与立法论的关系”等在内的许多有关债法总则的相关问题,薛军教授、朱广新教授和徐涤宇教授都一一给予了耐心的解答。本次论坛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了,但是三位主讲人丰富的学识、高超的语言驾驭能力以及思辨的精神给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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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何抒然  王丹

摄影:黄伟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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