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私法头条   >   “最牛钉子户”与后物权法时代

“最牛钉子户”与后物权法时代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7日 点击次数:1239

    11月15日晚七点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办的第十三期“南湖论坛”在文泰楼一楼报告厅隆重开幕,本期主题为“最牛钉子户”与后物权法时代。主办方特邀宪法学博士生导师刘茂林教授、民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麻昌华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石佑启教授、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蔡虹教授以及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张德淼教授出席本期论坛,本期论坛由高飞博士担任主持。
    首先,高飞博士为大家介绍各位嘉宾并引入主题。随后,各位嘉宾从其各自的专业角度出发,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刘茂林教授认为法院判决搬迁,生效后就应该搬迁。不执行法院判决,不合法。因此不主张原告的态度。同时,原告置疑法院判决,理由不充分。刘教授还认为中国转型期人民的法制观念在增长,权利意识在增强。但是现行法律制度没有同步提供相应的表达渠道。麻昌华教授认为,该事件是一个跨时代的案例。代表法学思潮和法制建设的潮流。权利观念的进步,应该感谢物权法的颁布。麻教授还辨析了征收和征用的概念,提出征用应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且为公共利益之必须。何为公共利益,应从具体事件中判断。该案件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石佑启教授通过解读“钉子户”的概念,指出该概念具有贬义,是在开发商和政府拆迁过程中冒出的话语。同时,石教授还分析了该事件背后的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指出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政府对同一土地使用权的“一女二嫁”,是特权强夺民权的体现。石教授还认为法院的权威来自公正。原告的行为值得同情但不值得提倡。蔡虹教授认为“钉子户”是对公民维权正当性的伤害,媒体对该称呼也负有责任。该案原告具有维权意识,但有过分行为。利用媒体和其他个中方式给政府、开发商施加压力。应该用健康的道德水准约束自己,追求权利应有必要的限度。公共利益的界定涉及到对权利的保护和对权力的限制。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该案件中,被拆迁户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益是明智选择,不主张杨夫妇的行为。张德淼教授认为,“从‘权利滥用’界定的方面来看,杨武夫妇他们只是消极保护自己的权利,并没有滥用权利”,“从立法层面看,‘物权’实质上是‘人权’,原告可以说上弱势群体,需要特殊保护”等等。同时,张教授对“后物权时代”这一称谓提出了疑惑。在本环节即将结束时,麻教授进行了补充,指出后物权时代称呼错误,应为物权时代;恶法应当先予遵守。再行改进,维护司法权威。
    随后,刘茂林教授进行了总结,指出当事人有了一定的权利意识,值得肯定,这种权利意识得益于物权法的颁布;政府的行为有瑕疵,在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前不应再行转让;要遵守法院裁决,维护司法权威方可建设法治国家;恶法为道德评价。
    最后,进入互动环节。各位教授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问者切中要害,答者言简意赅,意味深邃。
    21时整,在掌声中,本届论坛落下帷幕。

 

以下是来自现场的图片:

责任编辑:商艳冬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

【转发】“带着民法典回家乡”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12-26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12-08

违约方解除合同问题的体系性思考

12-18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会议实录

11-28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11-27

赠与的目的与效力:以不贞赠与为对象

12-18

更多往期回顾  >>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