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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方法的三个逻辑前提


发布时间:2011年9月29日 葛洪义 李晓辉 点击次数:5215

[摘 要]:
在我国,法律方法问题在21世纪初之所以会被提出并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其原因在于它具有三个逻辑前提,这就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的法律化,法律问题的专业化、知识化,以及专业法律问题解决方式上的制度化。法律方法存在的第一个逻辑前提,就是法律的存在;法律作为一个专业化与知识领域的存在。则构成了法律方法存在的第二个逻辑前提。其标志性事件是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形成与法律职业化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法律问题的专业化、知识化,则需要依赖特定的制度和技术开展工作,为专业化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使法律人能够以专业技术解决法律问题,是法律方法形成的第三个逻辑前提。
[关键词]:
法律方法;法律;法律职业化;法律制度

    在我国,法律方法问题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是2l世纪初以来的事情。导致这一围绕新的工作与思维方式而形成的新的研究领域出现的原因,从根本上说,当然是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社会所面临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与失衡。正是为了寻求解决这个矛盾,我国政府在经济领域大力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努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在政治领域,则强调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推动建立法治国家。前者的目的是解决经济增长问题,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积累财富;后者的目的是解决社会公正问题,保证经济的增长惠及全体社会成员。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也说明了法治建设在新时期以来的中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法律方法问题的提出,显然与这一宏观背景是分不开的。
  然而,这个宏观的理由并不能解答具体的问题,即为什么法律方法在21世纪初会被提出,并且受到广泛关注?分析推动法律方法研究领域兴起的原因,不仅有助于深入理解法律方法问题,而且对于全面把握法治社会的特征,解决当前国内有关法治建设问题的思想混乱,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而言,笔者以为,法律方法有三个逻辑前提。
  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的法律化
  法律方法存在的第一个逻辑前提,就是法律的存在。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法律方法;法律的作用越大,作用的领域越宽广,法律方法也就越重要。法律方法问题在我国法律界、法学界受到普遍关注,是与我国法治国家建设逐步深入的背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文革期间,我国基本上是处于法律虚无主义时期,律师制度被废止,公检法被砸烂,也就谈不上法律方法。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开始尝试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从而使社会许多领域的问题逐步法律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建立了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各个领域都被纳入政治权力的高度统一掌控之下。这个体制的****弊端就是严重抑制了地方、基层和公民个人的自主性与创造性,社会缺乏活力;没有不同的衣服色彩,没有不同的思想主张,没有不同的生活方式。一切都是统一的。30多年前开始的改革,最初的提法就是改变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经济政治体制,实际上,也就是放权让利,即通过中央向地方、上级向基层、国家向个人的放权让利,把每个人都作为一个有理性、有思想、有行为选择自由的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让大家一起行动起来。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如何能够既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的权力(),又维护中央的统一权威?这就是法律。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性,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保证了权力与利益分配的权威性、严肃性。因此,加强法治建设,也就成为必由之路。
  1978年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指出,在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应该说,这是在政权建设方面对文化大革命错误的重要纠正。1980年,邓小平发表了有关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以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重要观点。 [1]19962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在中南海主持第三次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时,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江泽民甚至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T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江泽民甚至指出,是否能够学会并善于运用法律管理社会,是对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2]同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载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19979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则把依法治国进一步提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报告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这样,依法治国就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在理论上联系在了一起。19993l 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可见,这些政策和理论观点的提出,实际上都是中央基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应对社会现实提出的各种实际问题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法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依照法律办事,就是按照人民意愿办事,是人民性的最集中的体现。离开法律去寻找人民性,不仅会导致思想混乱,而且还会动摇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按照法律办事,是我国30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宝贵经验之一。
  事实上,在这一指导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法治建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权力法定化、利益权利化,国家管理、公众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促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各个领域的问题逐步法律化。这里有个实例:2008年的下半年,广州的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在停车位问题上发生了尖锐矛盾。开发商希望将小区车位出售给业主,业主如果不买,开发商计划将车位向社会出售。对此,业主表示了极大的愤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在此不赘言。耐人寻味的是,在小区业主向各级政府反映问题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建议他们找法院,到法院起诉。对此,许多人表示不理解。其中有位业主说道:我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有问题找党和政府,什么时候变成找法院了?”停车位问题显然是个经济问题,在法律上一般属于民事法律问题。从这个具体的纠纷中可以看出,经济问题在一定情况下就是一个政治问题。曾几何时,单位职工发生的任何问题,首先都是寻求单位领导解决;解决不公,则向领导的领导反映,向上级反映,直到向党中央反映;而公民个人遇到甚至结婚离婚这样的个人私生活问题,也必须首先得到单位领导的批准;没有单位的,也必须经街道办事处领导批准。这是一个政治权力无微不至地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的典型样本。而现在,有问题找组织,变成了有问题找法院,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有相当震撼力的变化。它显示出,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必须依据自己的职责范围行使权力,群众也必须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我国以往的法学教育中,人们有时把法律制度作为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并列的一个制度,更多时候甚至把法律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视为完善这些制度的必要的规则体系。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法律制度不再局限于作为政治制度的一个部分,相反,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各种制度都应该依法形成和运行。公众不仅依法维护自己的经济民事权利,而且开始依法行使自己的公民政治权利,积极参与各项公共事务。同时,依法行政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就是在这个背景下,逐步被转化为法律问题。
  二、法律问题的专业化、知识化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的法律化,必然将以往的各种矛盾、分歧以法律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问题,顾名思义,是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需要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的问题。这当然不是说各种问题原本不存在,而是说,原有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的缘故而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这个变化意味着现代社会面临的各种问题,不再是一个大众话题,而成了一个专业问题,因此,必须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去解决。法律作为一个专业知识领域的存在,是法律方法存在的第二个逻辑前提。
  现代社会的法律通常是由选举产生的政治机构——立法机关制定的,并由同样作为政治机构的执法、司法机关加以实施。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因此而认为法律仅仅是政治权力的产物,以为掌握了政治权力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操弄法律。这是一个低级的、错误的认识。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政治权力必须依法设计、依法配置、依法取得、依法行使。依法办事意味着法律本身具有自己的独立性、特殊性,不受个别人的意志所左右;具有自己专门的知识内容,不是掌握政治权力者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可以随意摆布的。相反,法律是对政治权力的约束。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有关法制与法治的讨论,所争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此。[3]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的法律化,需要用法律所规定的方式,依据法律的基本原理,遵循法律的基本价值.使用法律的专业语言,把各种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且在法律的框架内加以解决。因此,法律本身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专业领域。拥有自己的语言、技术、制度、文化标识等专业知识,也就必然要求法律工作的从业者必须拥有相关法律专业的知识。
  在我国,基于这一认识的形成,产生了法律职业化以及面向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改革的要求。其中有两个标志性的事件。
  一是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形成。1995年前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称JM)培养的试点工作。此前,学位办已经推出了MBA等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在有关的文件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被定位为培养实务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的教育形式,着重于学习者的法律职业素养的养成。显然,JM是参照美国法律教育中的法律博士专业学位(JD)制度创立的,目的是推动建立面向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学教育模式,[4]这个教育领域的决定,强化了法律不仅是一个知识系统,而且也是一种专业能力的观念。
  二是法律职业化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法律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化的工作。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职业是这样一种工作,人们认为它不仅要求诀窍、经验及一般的聪明能干,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有时则是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有某种智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5]而我国在1995年制定《法官法》、《检察官法》时,在法官、检察官的录用方面,就开始尝试模拟之前已经举办多年的律师资格考试,设置了专业考试。比较在此之前制定和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个专业知识的考试制度堪称为一次革命性的创举。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强调法官职业化的问题,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要求。最终导致了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与《律师法》的修改.建立了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考合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法律工作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取得了标志性的成果。从此以后,在高等法学教育必须面向中国法律职业发展需要的问题上,全国法学界、法律界形成了基本共识,尽管人们对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就应该重视两者的关系而言,是没有分歧的。[6]
  法律工作的职业化是以法律问题的专业化、知识化的共识为前提的。专业化意味着排他性,即形成了一个专门的、与其他工作人群不同的以法律为业的群体,从而推进了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发展。可见,法律问题的专业化、知识化是法律方法存在的重要逻辑前提。
  三、专业法律问题解决方式上的制度化
  法律问题的专业化、知识化,意味着法律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专业人士,而专业人士区别于非专业人士的地方,不仅在于有无专业知识,还在于前者需要依赖于特定的制度和技术以开展工作。就如同医生一样,需要按照专业的程序,依赖专业器械诊断病情,如无特殊情况,绝不可违反制度。母亲针对小孩发热,往往拿出退热药喂之,而不论发热原因;医生则不会,他()一定要查清病因或排除某些情况方可用药。在医院,医患之间、医生护士之间、医生之间、门诊病房之间、不同科室之间、诊断或治疗的各个环节之间,是通过很多制度联系起来的,一般是决不允许违反的。可见,一个成功的医生,不仅要有高超的医术,而且也只有在一个良好的制度条件下,才可能发挥医术。法律职业也是如此。
  很久以来,许多人都被一个历史形成的法律神话所迷惑:法律的实施,制度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执行者、司法者乃至所有官员的道德品质和勇气。人们相信,一个或一群正直、正派、不趋炎附势的一身正气的好官员,既是法律,也是作为法律的目的的正义的根本与最终保证。不破除这个历史久远、流传甚广的神话,不揭露其虚幻甚至虚伪的本质,是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法治的。我们必须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带着荣誉的历史光环从中国古代走进现代中国的都是包公、海瑞这样的具有悲剧色彩的历史人物,而不是某个法律或者制度?为什么现在被拿下的法官数量一年比一年要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官的职务则越来越高?显然,我们的制度在对法官的约束方面,即使不能说是无效的,也必须承认是低效的。回顾中国的历史,不也是如此吗?能够留给我们的历史故事,其主角中的正面人物不也就是那么几位,而且结局通常以悲剧收场。绝大多数官员,无论职务高低,几乎都是或贪赃枉法,或碌碌无为,或趋炎附势之徒,历史被人为地描述成了几个英雄创造的历史。我们似乎一直走不出自己的英雄时代,渴望英雄,渴望救世主。我毫不怀疑,按照这样的思路开展工作,在以后的某个日子里,今天的某个或某些法官同样可能会被塑造为英雄,其英雄事迹甚至可能一点都不逊于包公、海瑞,但不是今天或现世。
  每个人都是生活在今天或现世的,我们追求法治,是因为法治是一个世俗的事业,人们不需要那种虚无缥缈的英雄人物,因为那至多只能在事后抚慰那些受伤的身体和心灵,或麻痹人们的思想。必须说明的是,对历史上的伟人,应该心怀敬意,但只有当正派不是个别人的品质,而是法官们普遍的素养,才会对一般公众有现实的意义和价值。用职位高的人管住职位低的人,甚至把美好生活的希望寄托在钦差大臣或者中央大员的身上,这种观念已经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不能缌决根本与普遍问题。这样的制度历史已经证明是靠不住的。因此,必须重点对基层和一线的法律工作岗位心怀敬意,关注那些工作在基层和一线的法官乃至所有法律人,为在这样的环境中每天面对日常矛盾与纠纷的人创造一个不犯或者少犯错误、能够正确处理问题、能够充分展示他们的专业技术的制度条件。这个制度条件才是法律人思考和解决问题所依赖的安全路径,当他们循着这一方向和制度工作时,不仅能够公正地处理问题,而且也不会因为其行为选择而受到惩罚。只有这样,法律人才能够保证普通人安全地生活在合理的秩序之中。没有这样的制度,也就无法按照这种制度所要求的方式方法进行工作,也就没有普遍公正。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历史上罕见的几位英雄官员,其事迹已经构成一种反讽,所揭示的不过是人们对一个无法带给公众普遍公正的社会的无奈。
  为专业化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使法律人能够以专业技术解决法律问题,是法律方法形成的第三个逻辑前提。
  在我国,经过30多年的法治建设,这三个方面的前提条件已经初步具备,从而推动了法律方法问题的形成。这也是法律方法问题在今天的中国能够受到普遍关注的基本原因。


  【参考文献】
  [1]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A].邓小平文选(2)[M].北京:人民出版杜,1994

[2]江泽民.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A].江泽民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

[3]郭道晖.从人治走向法治——五十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曲折经历[J].百年潮,1999(7)

[4]曾宪义.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办与发展[J].法学家.2007(3)

[5][]波斯纳.超越法律[M].苏力译.北京:十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胡水君.法律lIjl业与法律教育[A].中国法律年鉴[M]2004.我国法律方法的三个逻辑前提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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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祝叶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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