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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的正确使用


发布时间:2005年4月1日 高荣林 点击次数:3813

  

   商标的正确使用对于商标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在美国,商标的使用是获得商标权的前提。我国商标法虽未做如此规定,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也会构成商标撤销的理由。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有助于商标潜在的第二含义的成长。能够有力反击善意侵权人的抗辩,使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案中既可申请禁令救济又可要求损害赔偿。另外,商标的正确使用可以减少商标沦为商品通用名称而最终被放弃的机率,如:Coke®, Kleenex®, Xerox®,开始都是驰名商标,后来都是因为不当使用而变成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最后,商标的正确使用可以减少不恰当的商标使用与他人的商标产生混淆或联想的可能性,如:1994年,“杉杉”®西服已经在上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年“彬彬”®西服也开始生产。并且形成哪里有“杉杉”®西服专卖店,哪里就有“彬彬”®西服专卖店的景象。但“杉杉”®西服公司对此置之不理以至于上海的消费者开始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了严重的混淆和联想。所以,商标权人不仅有权要求他人能够正确使用其商标,而且自己也要正确使用自己的商标。

  一、给自己的商标贴上标记。根据商标是否注册使用不同的标记。如:美国商标法规定,使用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则应显示 ® 符号在商标的右上角;或使用短语"Registered,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或使用缩写"Reg. U.S. Pat. & Tm. Off" 。如果商标尚未注册,则商品商标使用TM符号,服务商标使用SM 符号。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或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在美国,如果未注册的商标权人把其商标当注册商标使用是犯罪行为,会受到监禁或罚金的处罚。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始终将商标作为专有形容词使用。(一)商标是用来描述一个特定人物、地点或事物的形容词,一个商标就是一个形容词,每个标记都采用商标加“产品描述符”(比如一个名词)的格式表示。如:正确用法:microsoft ® 软件, RealAudio® 格式,Real.com™ 指南。(二)商标不能以所有格形式使用,如:错误用法:Microsoft® PowerPoint® 的一个例子,正确用法: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图形程序的一个例子。(三)商标不应作为名词来使用,如果这样会使商标沦为商品通用名称而最终被放弃。如:“吉普”开始是驰名商标,其注册商品是越野车。当越野车的销售商和消费者把“吉普”与越野车等同使用,而“吉普”商标的所有者置之不理时,慢慢地“吉普”沦为越野车的代名词,丧失显著性。“氟里昂”也曾是驰名商标,现沦为氟制冷剂的通用名称。(四)商标也不能以复数形式使用,如:正确用法:两个含有Dolby®(杜比®)技术的元件。不正确用法:两个含有Dolbys(杜比)技术的元件。(五)商标也不能用做动词。如:施乐公司特别强调:不要在Xerox(复印机)Xerox(复印)Xerox( 施乐商标),但是,您可以在a Xerox Brand copying machine(一个施乐牌复印机)copy(复印)it(施乐商标)。

  三、区别自己的商标。(一)将商标与其他单词或它们所修饰的名词分开。通常的做法是正确地大写产品名称,并为商标指定适当的符号 ® 或 TM。也可使用下划线、斜体、大写或粗体。如:Microsoft®,RealNetworks®,IBM等。(二)在他人的产品名称和公司名称与商标权的商标同时出现时,他人的产品名称和公司名称必须比商标权人的商标更显著,商标权人的商标应当明显地区别于的他人产品名称。这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防止形成任何他人的产品是由商标权人生产、认可或支持的暗示。如:正确用法:Widget Software 用于 Windows Media™ Technologies ,Widget Web Site 存放基于 Windows Media 的内容 。不正确用法: Widget Software 的 Windows Media,来自 Widget Web Services 的 Windows Media 。(三)不要暗示您得到商标权人任何赞助或认可。不允许用任何语言暗示商标权人认证或验证了您的产品、服务或您的产品或服务分发的方式。使用标记时不允许让人以为您的产品或服务得到商标权人的保证。(四)请勿改动商标,使用商标时,千万不要改变拼写、添加或删除连字符,或者使用缩写商标。如:错误用法:Micro-soft®,用 RN 代替 RealNetworks® 。(五)使用脚注正确标注商标。在包装或说明书上出现商标时,要使用脚注正确标注商标。如:高露洁®是广州高露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果所有的标记都是注册商标,则也应在脚注中如是指明,脚注始终应为完整句子,一般出现在材料末页或包装上。 如:RealNetworks、RealPlayer 和 RealAudio 均为 RealNetworks, Inc.的注册商标。

  四、贴附商标于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是商标的区分功能,正如刘春田教授所言:“ 商标所代表的财产权,是产品或服务信誉的反映……离开了它所标记的产品或服务,商标无价值可言。更确切地说,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无所谓“商标”。体现了独创性的文字、图案或符号,充其量是件作品。不管它们天然地多么适合于做某些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亦非天然就是其他事物的标记。没有文字、图案或符号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这二者在市场上作为“标”与“本”相联系的法律事实,就不会产生“商标”这种法律关系。说到底,商标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是通过在市场上把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断地联系在一起而产生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商标与商品在思想上的关联性,保护商标的区分功能。商品商标可以贴附商品上、容器上、包装上或贴附在标签上,然后再贴附商品上。服务商标可以使用在提供服务标识上、服务广告上、信笺上、发票上或供货单上。

  五、谨慎许可。商标法反对“裸体许可”。所谓“裸体许可”,是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毫无限制的使用其商标,对被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做任何控制;或许可给商誉不好的被许可人使用,对许可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不做任何限制。因为商标具有质量及信誉保证功能,社会公众往往根据商标来选择商品或服务。“裸体许可”使商标权人良好的商标信誉与被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不一致,破坏了商标具有的质量及信誉保证功能,欺骗了社会公众,使他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另一方面,如果商标权人对被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不做任何限制,则商标权人的商标也可能丧失区分功能。正如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史密斯所说:如果允许“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 糖果等“劳斯莱斯”品牌存在的话,不出10年“劳斯莱斯”商标就不在是世界著名商标。其实这是一个逐渐稀释和冲淡的过程,可能会使商标丧失显著性,正如蜜蜂螫人一次,不会致命,但长此以往,也会危及人的生存。

  作 者:高荣林,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教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通讯方式: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58信箱,430034 电话:027-62481910

  电子邮件:gaoronglin1973 @sina.com

来源:法理与判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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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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