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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园区优惠政策当向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倾斜


我国高新技术园区政策实施状况调查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5年3月28日 刘洋 王勤秀 姚志国 点击次数:3164

[摘 要]:
为更好吸引资金和孵化高新技术、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近年来,我国各省市相继设立众多的高新技术园区,并对园区内企业集中实施了所得税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等优惠政策。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面向高新技术园区进行了有关政策实施状况的问卷调查。
[关键词]:
高新技术园区 自主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于2003年对高新技术园区有关政策实施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研究表明,目前我国高新技术园区的政策基本上是普惠性的,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企业扶持力度不足,在许多方面,拥有知识产权的国内企业获得的政策优惠还不如少有或没有知识产权的企业。这一现状不利于我国高科技企业积极孵化自主核心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此,建议高新技术园区优惠政策向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倾斜,将知识产权作为考评企业并落实优惠政策的重要指标,努力推动一批优秀的国内高科技企业去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知识产权。


      一、问卷调查的目的、对象及方法 


    此次调查的目的是要了解我国高新技术园区的政策是否真正扶持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企业,并促使我国拥有知识产权的这些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因此问卷调查的对象是高新技术园区内的企业。 


    问卷设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了解企业的基本状况,比如销售规模、资本构成等,尤其是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情况,其目的是为了识别企业,将企业按性质分为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按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分成高、中、低、无四类,从而大致区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情况。第二部分主要是了解被调查企业对园区相关政策的满意度,包括总体满意度的指标测度,以及按照所列举的政策内容进行满意度细分调查,其目的是为了识别各类企业对政策的认可,从而判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是否真正受到了政策扶持,从而服务于我们的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72份,这些问卷代表的企业来自8个高新技术园区,基本覆盖了我国各个主要经济区域,行业覆盖范围比较广泛,企业的规模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调研获得的信息基本上可以反映当前我国科技园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优惠政策实施状况。 
      二、被调查企业的基本状况 
    我们调查企业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资本构成和自主知识产权状况,并据其判断企业性质和拥有知识产权的高低,分类统计如下表:    企业类型      个数(按拥有知识产权数量区分) 
              无  低  中  高  合计 
    国有控股企业    2   3   11   2   18 
    国有非控股企业   0   1   8   1   10 
自主  民营企业      2   3   16   4   25 
    合资国有控股企业  0   0   7   3   10 
非自主 外商独资企业     0   0   2   0    2 
    合资国有非控股企业 0   0   3   4    7 
       合计     4   7   47  14   72 
  

    这里需要对统计表的纵向和横向项目做一说明: 


    1.关于企业类型的划分 
    按照外资所占比重和国有资本所占比重,我们将企业类型细分为如下六类: 
    (1)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总资本的50%以上,这种企业共有18家,其中包括10家完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100%)。 
    (2)国有非控股企业: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总资本不足50%,且不含有外资。 
    (3)民营企业:企业不含有国有资本,也没有外资,完全由民间资本构成。 
    (4)合资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含有外资,但外资所占比重不足总资本的50%。 
    (5)合资国有非控股企业:企业含有外资,且外资比重超过50%,但没达到100%。 
    (6)外商独资企业:企业资本全部由外资组成,外资比重为100%。 


    目前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认识尚未统一,这里认为由我们自主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即为自主知识产权,自主企业的“自主”意味着我国国内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在企业中的比例超过50%,掌握着控制权(注:这一定义不完全准确。主要是因为掌握控制权,并不需要绝对控股,即资本构成占到总资本的50%以上,如果国内资本相对控股,即使资本并未占到50%,企业也是“自主”的。但是由于调查并不能完全弄清楚企业的股本结构,因此只能考虑国内资本绝对控股的情况,但这也能够反映出企业的一般性质,从多样本统计的角度来看,并不影响我们的判断。)。由此看来,以上四类企业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均为自主企业,其拥有知识产权为自主知识产权,而外商独资企业和国有非控股合资企业则属于非自主企业,其拥有知识产权也非自主知识产权。 


    统计显示,被调查的72家企业中,民营高科技企业最多,为25家,占到34%,其次是国有控股企业,为18家,占到25%,如果加上国有非控股企业的10家,有国有资本参与的企业总数占到37%。合资企业中国有控股的企业比重为14%,以上四者之和为自主企业的数量,达63家,占总数的87%。其余13%的比例为7家外资控股的合资企业和2家外商独资企业。高新技术园区企业的构成比例,反映了当前我国经济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征,从国内资本来看,民营高科技企业正异军突起,日益成为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国有企业虽然数量不及前者,但所占比例仍然不少,而且规模和影响普遍比较大。国有资本另一个特征在于它正在与民营资本和外资快速结合。从国外资本进入来看,除了2家外商独资企业以外,大部分外资选择了与国内资本联合的方式(共有20家),其中外资控股的比重为50%。这说明,合资企业是外资进入我国高科技园区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而且相当数量的合资企业由外国资本控制,外国资本掌握着这些企业科研成果的产被调查企业构成(按性质划分) 


    
    2.关于知识产权状况的划分 


    我们主要通过拥有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数量来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并将企业拥有三种专利的数量按照“无”、“1~9件”、“10~50件”、“50件以上”分为四个选项。由于发明专利的价值最高,综合分类以此为主,并兼顾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数量,最后将企业分为无知识产权、低知识产权、中知识产权和高知识产权(注:这里高和低都是相对的,即便是高知识产权,拥有专利数量的绝对值仍然是偏低的。被调研企业中,没有一个企业拥有发明专利数超过50件,反映了我国高科技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还是十分有限的,亟待提高。)四类。“无”知识产权为企业没有一项专利,“低”知识产权是企业没有发明专利、但是拥有不足10项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中”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拥有1-9项发明专利和其它两项专利,而“高”知识产权指企业拥有10件以上的发明专利。 


    从统计结果来看,72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没有一件专利的企业有4家,占总数的6%,有专利但没有一件发明专利的有7家,占总数的10%,大部分企业(47家)拥有不足10件发明专利,比重占到65%,其余14家企业拥有超过10件的发明专利,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9%。 


    
    进入高新技术园区的企业从道理上来讲,应该都是高新技术企业,问卷对企业拥有科技人员和科技投入情况的调查印证了这一点。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讲,应该是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最重要和最活跃的创造者。而目前的抽样调查表明,园区内约有16%的高新技术企业尚未拥有一件发明专利,而拥有10件以上发明专利的企业不到五分之一。这一方面表明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和保护意识仍然有待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高新技术园区缺乏鼓励拥有知识产权的政策导向,并没有设置相应的知识产权准进入“门槛”,知识产权相关政策还不到位。


      三、企业对园区相关政策环境的满意程度 


    1.高科技园区的一般性优惠政策 


    高科技园区的一般性优惠政策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人员聘任、借贷融资、纳税、贸易进出口、土地等等。因为从外部调查的角度来讲,真正去挖掘这些园区政策都落实到哪些企业上,哪些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更大,享受优惠的量化金额是多少,比例是多少,这涉及到园区管理和企业的内部信息,调查难度比较大。因此,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考察各类企业对园区政策的满意程度。从而间接反映出企业享受到各项政策优惠的实际状况。我们将企业对园区的满意程度分为不满意(A)、有点不满意(B)、基本满意(C)、比较满意(D)和非常满意(E)五个选项,并且设置了园区没有该政策(M)和有该政策而企业不需要(N)两个其它选项,对企业对园区政策的总体满意程度和各项单项政策的满意程度进行了统计分析。


    针对企业对园区政策的总体满意程度,72家企业中,对园区政策不满意的企业个数为0,表明园区企业或多或少都享受到了某种政策优惠。有点不满意的企业个数为占到8%,而基本满意的企业为27家,比例最高,为37%,考虑到企业选择答案的保守性,事实上,企业对园区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意见还是比较大的。其余分别有17%和13%的企业选择了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可见满意的企业占到总数的30%。另有25%的企业选择了其它,反映了企业在回答问题上存在一定的顾虑,结果也倾向于不太满意。 


  
      我们按企业性质和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数量分类分别进行了统计。     企业类型    数量(对园区政策的总体满意程度) 
 (按资本构成区分)   有点不 基本 比较 非常 其它 欠满意: 
             满意  满意 满意 满意     满意 
    国有控股企业    0   9    1   2   6   9:3 
自主  国有非控股企业   2   1   2   2   3   3:4 
    民营企业      3   8    5   5   4  11:10 
    合资国有控股企业  0   5   2   0   3   5:2 
非自主 外商独资企业    0   2    0   0   0   2:0 
    合资国有非控股企业 1   2   2   0   2   3:2 
       合计     6  27   12   9  18  33:21 
  

    从各类企业对园区政策的满意程度来看,我们将有点不满意和基本满意归为“欠满意”一类,把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归为“满意”一类。通过各类企业“欠满意”与“满意”的比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合资还是非合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不满意度都是最高的(比例分别为9:3和5:2),而民营企业或者民营资本占控股地位的国内企业对政策的满意度比较高(比例分别为11:10和3:4),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国有非控股企业的满意程度介于二者之间。这表明,目前我国高新技术园区为民营资本提供了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使得高科技民营企业受惠颇多,而国有企业由于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对于园区政策意见比较大。外来资本并没有受到歧视,它们在园区中受到的政策扶持是居中的。总之,从企业是否自主的角度来考察,现有的园区政策并没有倾向于自主企业,对于园区政策,各类性质的企业是普遍适用的。                个数(对园区政策的总体满意程度) 
    企业类型      有点不 基本 比较 非常 其它 欠满意: 
(按拥有知识产权数量区分) 满意  满意 满意 满意     满意 
     无         0    0   0   1   3    0:1 
     低         0    2   2   1   2    2:3 
     中         6    17   9   5   10  23:14 
     高         0    8   1   2   3    8:3 
     合计         6    27  12   9   15  33:21 
  

    从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数量角度来统计各类企业对园区政策的满意程度,我们发现如下特点:知识产权拥有数量越多,反而对园区政策的满意度越低。如下图所示,我们用欠满意的企业数量比上所有选择满意程度的企业数量得到企业对园区政策的欠满意度指标,发现高知识产权的企业中,有72.73%的企业对园区环境是不太满意或是基本满意的。相比之下,无知识产权和低知识产权企业该比例为0%和40%,这反映出我国高新技术园区的政策不但没有倾向于扶持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反而有可能给企业在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过程中增添了不必要的负担,从而引起企业的不满。而那些没有或者少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不但在政策上同样享有各种优惠,而且有可能实际受惠的比例更高。


       
        对各项单项政策的满意程度来看,工商部门的优惠政策对园区企业是普惠性的,各类企业对“在登记注册时,在获准成立的条件、无形资产入股、审批速度等方面都受到了工商管理部门的优惠”的满意程度回答基本是一致的,不存在大的差异。在融资和税收方面,具有较高知识产权的企业满意程度较其它类型为高,反映出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含量可能更高、在银行(比如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和税收(比如高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方面获得优惠较为便利。然而,在人事、土地和贸易的政策扶持方面,具有高知识产权的企业仍然表现出更大的不满意程度,与总体满意程度反映的问题相一致。总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在园区政策扶持中实际上处于弱势的地位,并没有享受更多的优惠,即使享受了,这种优惠的出发点也是源于知识产权背后的高新技术,而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并非是高新技术园区落实优惠政策的评价指标。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从调查问卷的情况来看,高新技术园区的确对入驻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了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是普惠性的,只要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都给予一视同仁的待遇,并没有对有无知识产权和是否自主知识产权的状况加以识别。而在这些普惠性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但没有得到更多优惠,而且非自主知识产权部分得到的实惠大于自主知识产权部分。这一现状不利于自主核心技术的孵化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也不利于我国企业通过积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


    另据资料显示,各地高新技术园区对国外大型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往往比对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规模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在力度和总量上更大。这些跨国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大、效益好,也许在短期内有助于刺激地方经济、改善地方产业结构、解决就业压力,但这些企业的核心技术都被严密的保护起来,知识产权都掌握在非国有企业手中,中国只是他们的廉价生产基地。这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并没有直接的好处,相反可能会导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出现技术空洞化,甚至会造成我国创新型科技人才的流失,抑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企业的发展。这必将影响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并最终影响我国经济的增长原动力。 


    我国设立高新技术园区的主要出发点之一应是大力扶持拥有一批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并积极促使我国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因此,迫切需要设计更为合理的高新技术园区政策,在不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大力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有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速提高产业化规模,同时也要针对国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多和质量不高的现状,提供孕育自主知识产权的良好条件。 


    1.园区政策设计要统筹规划、合理设计,在发展经济、注重产能的同时坚持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质量,通过产学研工程、技术入股、投资入股、购并整合等形式,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还应针对企业的特有条件,巧妙设置政策门槛,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如规定享受某项与专利有关的优惠政策时,对发明人在企业工作的时间做出规定等等。


    2.要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政策服务体系,孵化和培育国内高新技术企业,为企业创新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为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化产出提供环境,如在园区设立知识产权扶持基金,限量申请,依特批程序扶持企业的研发、专利申请(尤其鼓励先进技术申请国际专利)和产业化等。 


    3.要建立园区信息平台,制定优惠服务政策帮助园区企业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提供便捷的国内外各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同时引导企业如何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深层挖掘、合理利用,指导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实施企业专利战略,也帮助国内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4.为更好地调动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创新的积极性,应充分尊重创业者、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新的分配机制和分配形式并给予政策支持。如在员工在交纳个人所得税、设立员工激励机制和灵活处理企业中技术骨干的待遇等问题上,园区的工商税务部门应更多的配合,将这些新内容纳入到园区的优惠政策体系中来。


    5.充分发挥其它配套政策自主知识产权的扶持力度,比如人事管理部门应该考虑给予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以优先落户或优先安置住房等政策等等。还要对园区企业实行配套高效办公政策,建立各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各授权经营公司、企业之间的协调,集中解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并对其他政策实施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在必要时作出灵活调整。

(作者简介:刘洋 王勤秀 姚志国 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来源:知识产权2004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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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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