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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外法史第19届年会侧记


发布时间:2006年8月8日 严存生 点击次数:3475

 

    题为“多元的法律文化”的全国外法史研究会第19届年会于2006年8月1日至5日在呼和浩特的内蒙古大学盛大举行。由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主办、内蒙古大学与华东政法学院共同承办的本次大会,与会正式代表达130名之多、提交论文超过70篇。会议代表分别来自全国各大法学院校及科研院所,十多家出版社、杂志社也派代表到会。

一、研讨会的学术讨论主题介绍

 

第一场研讨会主题:多元的法律文化:理论探索与反思

主持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

主题发言与评议人:

1、严存生(西北政法学院)法的多元性的哲理思考

   徐炳(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2、苏彦新(郑州大学法学院)多元的法律文化:面对地方性与现代性

   张培田(西南政法大学)

3、齐延平(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多元中的普遍人权

   吴玉章(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第二场研讨会主题:多元的法律文化:西方的传统

主持人:郑祝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主题发言与评议人:

1、杨代雄(吉林大学法学院)《优士丁尼安法典》中关于基督教的敕令初探

   高仰光(中国政法大学)

2、程波(湖南商学院)政治和法治的钟摆——以国家观念(文化)史为视角

  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

3、张明新  (徐州师范大学)

   王云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第三场研讨会主题:多元的法律文化:大陆法系的历史与实践

主持人:曾尔恕(中国政法大学)

主题发言与评议人:

1、李艳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兰西司法风格

  夏新华 (湘潭大学法学院)

2、张振国(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上帝对于西方现代法治的意义

   张飞舟(西北政法学院)

3、赵立新(河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多元法律文化下的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张锐智(辽宁大学法学院)

 

第四场研讨会主题:多元的法律文化:英美法系的历史与实践

主持人:董茂云(复旦大学法学院)

主题发言与评议人:

1、顾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王的和平”与英国治安法官的起源

   吴旭阳(厦门大学法学院)

2、于明(华东政法学院)《柯克报告》与英国判例法文化

  李巍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3、蒋岩波(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美国反垄断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反托拉斯立法

   郑少华(华东政法学院)

 

第五场研讨会主题:多元的法律文化:近世的冲击与回应

主持人:米健(中国政法大学)

主题发言与评议人:

1、高鸿钧(清华大学法学院)无话可说与有话可说之间

  苏亦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2、张仁善(南京大学法学院)尚未破解的“礼法之争”之谜

  徐永康 (华东政法学院)

 

第六场研讨会主题:多元的法律文化:中国的历史与实践

主持人:方立新(浙江大学法学院)

主题发言与评议人:

1、胡桥(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多元法律的冲突与融合——以13世纪汉族与蒙古族法律的交流为线索

  那仁(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2、费晶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多元化背景下的伊斯兰一夫多妻制改革

  马明贤(兰州大学法学院)

3、袁春兰(西南政法大学)“坎下法庭”中的法律隐喻

  冯卓慧(西北政法学院)

4、刘海鸥(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法律系)葡萄牙法对澳门地区的影响历程

  屈文生(大连外国语学院)

 

二、会议讨论与自由发言中的焦点话题

 

    首先,我对于外法史其实算是个外行,所以自己“听会”的感觉可能不太准确,但只能结合自己的理解对于一些感兴趣的问题作一表面上的介绍。有错误或有失偏颇之处还望各位专家、学友批判、指正!

 

1、如何理解“多元的法律文化”的内涵与外延

 

    就我个人的理解而言,其实,在全部学术交流过程中大家存疑较多的还是对“多元的法律文化”这一命题本身的探寻与考证。什么是“法律文化”?英美法系的学者可能更多地使用如“法律传统”等名词。如果说,对这个基本名词的定义不确切的话,多元的法律文化、法律的多元性、多元的法律制度、法文化的多元性等词汇将相互打架,最终是你我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例如,有些论文明显暴露出的缺点是:为了趋附会议主题而硬是添加“法律文化”这样的文章标题或结语内容,这种生硬与不协调,使得对“主题”话语的讨论更难以回归到同一把标尺上来。

 

2、对异域或外来“文化”的学习能否接近或达成对该文化的“内在化”?

 

    齐延平教授在阐释其对文化相对主义中的人权问题的理解时,专门强调了一点,哪怕一个人对某种异域或外来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研究、学习得再充分、再彻底,也不能真正解读或理解这种文化的真正内涵。就象研究外法史的法律专家那样,即使你对德国或日本文化研究得再全面、透彻,但因为你不是德国人、日本人,你不能使那种文化成为你的一种生活方式。更典型的是,你可以对佛教、基督教等宗教教义进行非常有造诣的研究,但由于你不是佛教徒、基督教徒,你没有把它们当作你的信仰以身心去履行、实践,所以你就难以做到真正走进这种文化的世界。

    由此,李秀清副会长探讨地提出,她当时在研究日耳曼法时,为了试图去理解当时的法律情境,她恨不得把自己变成一个欧洲七世纪时期的“村姑”。但说她不理解日耳曼法的文化似乎很难让自己接受。冯卓慧老师感叹地说,摩尔根为了研究印第安人的原始习惯,专门选择在一个类似的人群中生活了数十年,结果他的研究成果为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奠定了史料的厚实基础。

 

3、关于中国传统司法是否属于“卡迪司法”之争。

   高鸿钧教授的文章与发言,主要围绕台湾著名学者张伟仁先生的《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一文展开评说,特别就张老先生对贺卫方教授关于中国古代司法属于“卡迪司法”类型的说法所做的批评给予回应。主题评议人苏亦工教授对此给出的背景说明引出了这样的思考:张老先生的讲演及其文章的缘起,本来是一场纯粹的学术讨论,但这事实上又代表了海峡两岸一批前辈法学名师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忧虑——对现在法律史研究现状的担忧。如果我们现在习法的年轻人对于中国传统毫无敬意,一上来就怀着批判一切、打倒一切的态度来对待我们的中华传统法律及文化,那么你不把自己当回事,人家就更不把你当回事。所以,在没有对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在了解学习之前,就开始以西学为利刃,专挑老祖宗的毛病,其结果可能是取其糟粕、弃其精华!

 

4、关于研究方法的讨论。

    对于由“坎下法庭“的凉山彝族的民间调解自治一文引发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研究方法的问题上。即作者们是带着预设的命题或主观框架去调研,然后再支撑起自己的结论,还是一张白纸式的去不带预见与偏见去展开调研。

    大家的共同感言是,无论法制史研究,还是其他部门法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似乎手段不太多、效果不太尽人意。有学者参加社会学的会议归来,大为感慨“才知道社会学比法学研究的范围大多了”。现在民间法的研究渐成热点,但从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开始,事实上社会学领域对许多问题的关注与分析早就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气候。

    另外,对于有些“概念性”研究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假想一个命题,然后去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数据,更多的是以继续创制的概念去支撑自己的命题,然后得出一个贻笑大方的结论,这对于法律史类型的专题研究是应该力求避免的,包括常见的“宏大叙事”手法等。

 

三、会议后记 

    何勤华会长对本次大会进行了简单而又率真的总结。认为本次会议代表人数最多、提交论文数量最多发言最有质量、会议氛围最好。李秀清副会长、秘书长就相关工作作了说明。何会长代表全体与会代表对内蒙古大学及法学院的盛情接待、对丁文英院长及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师生表示了诚挚感谢!

    下届年会定于明年十月在江西召开,由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龚汝富教授欢迎大家届时光临。可能采纳的主题是“混合的法律文化”。 

    两天的会议结束后,代表及部分附会家属们前往辉腾锡勒大草原参观旅游。先是体验了内蒙古大草原的山间铃响马帮来的“牧民生活”,后又来到了炽热的沙漠,随着冲浪车、骆驼的起伏摇摆,还有大风狼烟起的急风暴雨,体验了会唱歌的“响沙湾”的滚滚魅力!

消息来源:http://luojishanmai.fyfz.cn/blog/luojishanmai/index.aspx?blogid=96787#101513

责任编辑: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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