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回罗马中找到了环境法与民法的沟通和协调之途,使环境法从抽象原则、道德宣言到达了具体权利、现实利益的彼岸
刚走过30余载的年轻环境法如今正经历着成长的烦恼。2005年的环评风暴仍历历在目,《无极》剧组的“毁容”风波犹未平息,如今更多的环保事件也还在纷至沓来,人们不由地感叹环境法之疲软更大的原因在于,它更大程度成了环境道德的宣扬。
为此,环境法论者试图从理论上寻求对策,认为必须将人的自然属性纳入法律,将自然规律与法律相结合。因此,环境法应该冲出藩篱,摧毁传统,重建新秩序,创建国家环境管理、环境公平与代际公平、环境权等全新的理论,并具体提出了赋予动物主体资格、自然人格和权利、后代人原告资格等制度建议。
但是,环境法在批评其他法律部门、奢求革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自己编织的牢笼。究其根源,正是在于人为地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撕裂开来,且片面追逐、顾此失彼。而这两个属性,恰恰是相辅相成、纠合而生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称不上是完整,更遑论构筑理性的环境法体系了。
面对危机,何去何从?许多环境法学者都不假思索地选择了远离法律思维,而部分学者则选择了重回罗马,按照法律思维、权利义务运行规律研究环境法的道路。
回到罗马,首先发现的是罗马法对于人性的假设并非今天我们所熟知的自私自利的“经济人”,而是一个与共同体共存亡、以牺牲为荣的“道德人”;从罗马出发走到今天的民法,也早已不再固守“经济人”单一标准,为民事主体设定了不同的人性标准。因此,那种认为民法只有一种人性假设的看法至少是不全面的;否则,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帝王规则根本无法出现,无过错责任也无以建立,消费者保护更是天方夜谭。这一发现告诉我们,在现行的民法体系中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建立新的人性标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要将环境保护的考虑纳入人们的民事行为,应该建立“生态理性经济人”的人性预设,从而弥补“经济人”的人性缺失、自然价值缺失和生态伦理缺失等诸多不足,沟通人的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为将外部性的环境问题通过内部化方式解决提供前提。
重回罗马,是为了找到中国民法典应对环境问题挑战的“秘笈”。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法典,不理睬环境问题的挑战已经没有可能,但如何迎战却是困难重重。民法学者依据传统难以冲破技术性思维的藩篱,环境法视民法为冥顽不化的老古董而敬而远之,虽然有学者举起了“绿色民法典”的旗帜,但对如何“绿化”民法典也是语焉不详。从罗马法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些制度和原则,却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逻辑进路,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对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应对技术,既是民法开放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精神的维系。民法典应该充分利用民法基本原则的这种特性,通过民法解释将生态安全、可持续发展、绿色文明、环境公平等理念转化为民事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并在总则中为民事主体设定“民事行为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于是,绿色悄然深入到了民法典的内部。
重回罗马,在于发现民法故园中被掩埋的宝藏,拨开千年尘土,神采依然。罗马法中的人役权、罗马法高度重视“人法”的地位、罗马法的共通物概念等等可以用于搭建一个环境民法的框架:环境物权制度、环境合同制度、环境人格权制度、环境侵权制度,这些既保持着民法基本精神,又充盈着环境保护意识的设想无不折射着罗马的光辉。
就这样,从理论预设的修正,到基本原则的解释,再到物权、债权、人格权、侵权、诉讼等具体制度的建构,在重回罗马中找到了环境法与民法的沟通和协调之途,使环境法从抽象原则、道德宣言到达了具体权利、现实利益的彼岸。
尽管已经用去了多年时间,但正如吕忠梅教授所言:“沟通与协调之旅才刚刚开始。”她所走过的、看到的都十分有限。罗马的无限风情,等待着更多的人去领略,去感悟!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