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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议简报(三)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6日 私法网 点击次数:839

 
 
2004年年会研讨会会议纪要之二
   
    第二阶段:
    主持人:吴汉东教授
    主题报告一:比较法视野下的民法典体系
    报告人:徐涤宇 博士   
    两个思路:立法论角度比较法。有效文本的选择主要是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即新近民法典的规定。形式逻辑在我们看来主要是两种编排方法:主题编排方法和纯粹形式逻辑的构建。英美法就是按主题编排,与德国法系完全两样。我国人格权构造方法也有这样两个思路。主体编排方法也有其弊端即对形式逻辑的贯彻不是非常有利,法国民法及典型的主体编排,第三章是关于取得财产的方法,夫妻财产制、合同制债权都纳入其中,使道德逻辑不能贯彻,不能避免体系矛盾的产生。
纯粹形式逻辑的构建即位阶编排的方法,可以很好的贯彻形式理性,但有可能切断意义脉络,在法律适用上造成精英法官的出现,在形式体系上很难解决编撰概念的转换。
法律行为制度放在总则制度是由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共同支撑,而我国是否承认物权行为仍有疑问,对法律行为的规定就存在问题。民法典草案基本是按主题方法进行编排的。
    评议人:伍治良 博士
    有两点想法:这篇文章涉及到对财产的分类,在对物权和对人权的框架下进行分类,而传统大陆法把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混合权力看待,文章是否可在这一问题上进一步深入?知识产权体系特别庞大,且这些权利都是变动不居的,会不会对民法的形式理性造成破坏?法律行为的本质就是通过意思表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婚姻继承也涉及意思表示,放在财产法总则是否适当?我自己的一点想法是采取分类加上概括的模式放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将真正的民法总则独立出来,让各个具体制度都成为单行法是否能更好的适应现代变动不居的知识经济时代。
    
    主题报告二:新交法实施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报告人:李乐
    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1、新交通法实施后审判实践的新特点2、法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3、审判中的难点问题。
    新特点主要是司机与车主之间的关系不好界定,索赔金额攀高等。法院的主要措施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责任适当。
    坚持依法审查证据,无充分证据不轻易改变责任划分,坚持诚实高效,做好调解工作。与交检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取得了较好的审理效果。审理的难点主要在于如何确定保险公司在赔偿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例如能否与赔偿诉讼一并审理,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作为共同被告的请求权基础如何确定以及具体赔偿程序等。还有关于如何科学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各主体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比例问题。交法适用后的可溯性问题的等。
    评议人:周佳念 博士
    新交法在起草中曾引起广泛的关注。在其出台之前,各地也出台了许多地方性的法规,但被认为是道德的大倒退。因为:第一,违反了生命权优越性的原理。第二,反映了政府管理的不到位,驾照发放和设施的不齐全等,是管理责任的推卸。第三,体现了中国传统的严刑峻法,是立法上的恐怖主义。第四,机动车辆是后工业社会中的新危险源,行人处于弱势地位,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应倾向对行人的保护。第五,其危险不是单个的人能完成的,让个体承担是不公平的,还有保险机构等应分担部分。新交法改变了地方立法的做法,采不完全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当然,对于行人的故意行为可以免责。对于保险机构,他承担的是替代赔偿责任,其中有连带赔偿也有非连带赔偿,要进一步区分。就赔偿主体而言,登记表明了产权归属,侵权行为人应是责任主体之一,依风险随所有权原则所有人也应为责任主体,而车辆被盗的情形则属于例外。
 
    第三阶段
    主持人:温世扬教授
    主题报告:农民利益的法律保护
    报告人:夏倩
    观点:现阶段如何保护我国农民的权益之所以受到广泛的关注,并被中央列如“三农”问题之一,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民权益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的法律上的缺位,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法律上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从理论上讲,“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又是农民的权益问题;权益问题能否解决或解决好,关系到整个“三农”问题能否解决或解决好。由于对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法律研究不够,我国在“三农”问题方面的立法等法制工作滞后。立法上的不完善,行政执法上的随意性以及司法保护方面的欠缺,都是农民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农民权益保护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成败。作者提出解决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途径:(1)切实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2)允许农民自由迁徙;(3)大力发展农村教育。
    评议人:魏森博士
    该文抓住了中国农民利益的关键问题。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力的根源的分析也是中肯的,论文所提出的保护农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也是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用的,我认为没有其他的替代措施。
对农民利益的保护还可从更深层次探讨。
    首先是观念上的问题。
    其次,农民权权益的保护不限于财产权,还包括范围更广泛的其他权利,如表达自由的权利。
    第三,对农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也不应限于土地。
 
    主题报告二: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报告人:彭真明
    观点: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土地使用权制度按使用目的不同划分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农村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这与民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相比较,还存在着诸多缺乏体系,划分过于繁杂,名称不规范等问题。我们在评述现有的三部“民法典草案”中构建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新的思路。1,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改造为地上权;2、把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草地使用权、取水权改造为用益权;3、建立我国农地租赁制度;4、完善土地权利的登记和流转;5、设立地役权制度。
    评议人:彭晓晖博士
    本文对土地制度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未来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权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二、在民法典中怎样体现对农村土地利用保护的立法功能?
    三、新观点:
    1、农地租赁权的制度设计
    2、地役权的制度重构:现有制度没有区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这种观点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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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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