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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议简报(二)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6日 私法网 点击次数:923


2004年年会研讨会会议纪要之一


本次年会研讨会会议议题:
第一阶段主题:私法精神与宪政:1、宪法修正与私法精神;2、财产权的私法保护体系;3、人权的民法保护。
第二阶段主题:民法典立法:1、民法典与科学发展观;2、立法理念与体例研究;3、物权立法研究。
第三阶段主题:“三农”问题的民法对策:1、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创新;2、中国农民权益的私法救济与公法保护;3、民事主体制度(合作社立法等)完善。

    第一阶段:
    主持人:吕小武 副院长
    主题报告一:论财产权体系
    报告人:吴汉东 教授  
    罗马法以来财产权制度的变化,构建一个新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体系,还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有体物体系,也包括知识产权,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体系。债权、继承权、股权、信托权、证券权利为其他财产权,票据权利为债权的票据化。在草案中构建一个财产权总则,解决设不设债权总则、设不设知识产权编各种纷争。
    评议人:陈本寒 教授
    吴汉东教授的文章有两点突破:1、我们传统民法都继受了德国民法五分法的立法体例,对财产权利基于请求权和支配权的物权与债权的二分,吴教授试图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建立一个共同的调整规则。马俊驹教授对此也有阐述,但吴老师还提出了无形财产权体系,更进了一步。2、吴老师主张知识产权入典,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能否仅作一般性的规定,具体则由单行法规定。吴的观点主要是针对一些新型权利体系提出的。例如,不动产抵押在我国实际是不动产使用权抵押。担保物权让权利介入,就未遵循物必有体的规则。台湾学者提出担保物权事实上体现了物权的债权化。吴老师因此提出了建立一个共同规则。一个疑问:物权和债权构建一个共同的规则,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是否还有意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区分是否还有意义?法律行为中的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划分是否还有必要?建立一个总则,是否会使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更加模糊?另外一个问题是知识产权的入典问题。俄罗斯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其他很少有国家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进行规定。知识产权制度中,国家干预的色彩浓厚,将其纳入私法典中,会不会有损私法体系。知识产权的技术性易频繁变动,会不会对民法典的稳定性造成破坏。
    主题报告二: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报告人:贾伟杰 法官
    1、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营经济处于平等地位。今年的修宪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2、结合审判机关的实践,提出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更新司法观念,保护民营经济。破除传统所有制观念的束缚。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司法建设,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3、如何对待民营经济的原罪。如何对待民营经济的原罪问题。美国股票市场的轻微违法问题都是采轻罪和解的措施,为我国提供了借鉴。以我国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来处理。
    评议人:赵家仪教授
    贾法官主要是对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司法保障进行探讨,提出了较好的建议。我以为除从司法角度对其保障以外,还有一个立法的问题,即从源头上保障私营企业的利益。我国的立法有浓厚的身份色彩,反映了计划经济时代从财产性质角度立法,不符合民法的私法理念。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如何规定着一块也是值得我们大家共同思考的问题。贾法官的这篇文章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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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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