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8-19日,由本中心主办的“后TRIPS时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在我校南湖校区逸夫楼六楼举行。来自日本北海道大学、美国密西根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湖南商学院、浙江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国内外高校,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等实务界的专家和人士共计40多人出席研讨会。研讨会上,北海道大学教授田村善之先生、美国密西根大学教授Peter K Yu先生发表主旨演讲。随后,与会人员就后TRIPS时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和发展的现实及未来发展等理论问题,以及传统知识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公共健康危机与国际专利保护等具体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日本北海道大学田村善之教授认为,日本的知识产权立国政策可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当时日本的泡沫经济崩溃,日本经济处在低迷状态,这与美国1980年左右的情形相似,虽然并不能完全确认美国里根政府当时采取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美国的经济复苏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但日本仍确定向美国学习的方针。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政策涉及内容广泛,最新动向包括小泉施政方针演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和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的设置。自1990年以来日本知识产权保护在专利申请、特许保护范围、无效特许、商标登记和不正当竞争防止等方面出现强保护状况。接着,在知识产权立国政策的大背景下,田村教授探讨了如何设计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他认为知识产权的终极目的是开创知识产权和促进其利用以活化产业与文化之发展,公正均衡之法制度设计要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者便利之间保持平衡。为此需构想市场与法角色的分配,包括应完全委由市场取决之情形和有必要在市场外另以市场法制创设诱因之情形。而知识产权法制可分为诱因支援型知识产权法和诱因创设型知识产权法。由此探讨了法律判断主体间的角色分担与规范手法的选择。此外,知识产权法制度的设计还要确保自由领域。
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Peter K Yu教授认为,TRIPS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的产生在学理上有四种解读模式:第一,认为知识产权协议是讨价还价的结果,是一种既便利发达国家投资同时又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避免单边制裁的协议。但近期有研究表明,这种描述并不准确,忽视了私人企业的介入对TRIPS协议诞生的影响。第二,认为知识产权协议是在发达国家高压之下产生的。这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见解,并以地理标志为例表明其仅仅重视发达国家利益。但有评论认为,TRIPS协议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实际已广泛介入。第三,认为知识产权协议是在发展中国家不知晓对知识产权保护后果的无知情形下产生的。但实际上,早在1960和1980年,即TRIPS协议之前,发展中国家就意识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第四,利己的叙述方式。认为发展中国家可从知识产权协议中获得利己的条款,发展中国家的需求独特,而发达国家开出的价钱能够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方面并没有形成共识,发展中国家的现有发展水平使得他们不可能从知识产权保护中获利,另外发展中国家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或者没有意识到反垄断法的重要性,这样TRIPS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损害是比较大的。现在,在发展中国家真正了解TRIPS协议的意义之前,欧美又对发展中国家提出了TRIPS以外的东西,比如“TRIPS协议+ ”的模式。展望未来TRIPS协议的发展走向,Peter K Yu教授提出了七点看法:第一,我们需要正面解读TRIPS协议的观点和态度。第二,对公共利益给予保护。第三,学会利用TRIPS协议纠纷解决机制。第四,TRIPS协议应增加获得信息的进入权,关注最低保护标准。第五,TRIPS协议应在涉及人权、现代传播技术领域有所发展。第六,建立一种联合机制。第七,应了解美国、欧盟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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