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28日法工委在云南丽江举办了一个“中国民法典草案研讨会”。期间日本民法权威北川善太郎的一个发言比较引人注目。北川善太郎师从德国法儒拉伦茨,是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的同门师兄,目前与星野英一并列,为日本民法学家中的两翘首。
北川善太郎针对“中国民法典”的体例问题所正在发生的争论,尤其是发生在江平教授与梁慧星教授之间的“要不要债法总则”之争,发表了自己的学术见解,基本上站在了江平教授的一边。
北川善太郎认为,中国民法典草案放弃债权总则的做法,如果处理得好,将可以完成民法典的一个新的体例发展。他提出,当代民法典可以建立在“保留多样性整合”这样一个论说基础上。北川善太郎的“保留多样性整合”体例理论,称得上大陆法系目前民法学理论的一个大胆创新,与会的他的一些同事称,这个理论可以在将来德国民法典修改时采用,但在目前的日本,恐怕立法者还没有这个能力贯彻他的理论。
那么这个“保留多样性整合”体例理论到底如何呢?这个理论是如何支持取消债权总则的呢?
由于没有时间,原谅夫子今天暂时不加介绍,等有时间了再具体介绍。各位不妨先猜一猜。
现实家夫子说的这个民法典草案研讨会,我们也听说了,据说会上还发生了一个戏剧性的事件,不知是真是假?
据说北川教授在闭幕式上非常伤感,他对中国民法学界发生的分裂表示了十分的不理解。他说:“我与中国民法学界的交流,最早因为梁慧星教授而开始的。这次研讨会我原以为梁教授也要参加,所以来了。这几天来我一直在等他,可是直到会议结束了也不见他来。我很难过。我不知道在你们中国学者之间发生了什么?我很难过。”听说这就是他在闭幕式上说的全部内容。不知是否确切?请夫子或其他知情朋友见教。
债总设不设我暂且不说,但说江平教授的不设债总的理由实在令人啼笑皆非<详见江平的演讲>!至于北川的理由,军都夫子吊人胃口,只好等了!
朋友们勿急,我现在有时间了。关于债法总则要不要的问题,目前其实并非只存在于中国民法学界,德国、日本、法国学者目前关注到中国的这个争论之后,纷纷以不同形式在不同场合进行回应。去年中国政法大学杨振山教授访学德国时,就此问题与德国弗莱堡大学权威学者斯图尔纳有过长时间的讨论,斯图尔纳教授从几个角度论证当代民法典应该删除债法总则体例,充实合同法总则。
我现在还是把话说回来,看看北川的新论。北川这次来是想与梁慧星进行论战的,结果扑了个空(楼上现实家的听闻有真实性),还好他在第2天上午的发言里完整地表述了他的观点。
北川认为当代民法典应该从纯粹形式中突围出来,这是因为民法所调整的对象(生活世界)其实并非形式逻辑式地存在着,而是各种生活价值、各种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所作用的多样性的存在。面对这样的多样性,民法制度设计也应该是保留多样性的开放式体系。德国理想的形式逻辑式的体系,即具有从上往下包容性的总则--分总则--具体规定的这种体系,完全是曲解或者任意统合多样性现实的表现,是对生活世界的强奸!北川教授建议新的民法典体例应该转“统合”为“整合”,转“一体化”为“保留多样性”。他称自己的理论为“保留多样性的整合”观。
按照北川的分析,他的理论有9个理由支持。我对此作了记录。
北川并未提交论文,其发言有即兴性,休息时间我特意与他进行了交谈,就有关方面进行了确证和探讨。对不起,来了几个朋友,我又得中断了。下回再介绍。
其实北川这种思想受到过他的老师德国法儒拉伦茨的影响。我想我们应该注意这样一个迹象,即当代最伟大的民法学家们都在反对“总则”思路的立法结构。
拉伦茨晚年对“总则”思路进行了尖锐的怀疑,他在名著《德国民法总论》(我国中译本称《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中说:“将这样一个‘总则’抽象出来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典的目的这一点值得怀疑。《瑞士民法典》就有意识地不采用这一做法。德国民法典虽然因此省去了许多重复性或援引性的规定,但在其他地方却多出了不少限制性和细分性的规定。法律适用并未因此而容易多少。”(中译本第40页)。
拉伦茨还特别在第34页就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式的立法(与总则体例有关)作了批评,他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者自己也意识到,采用抽象概括的立法方式,虽然能够达到很大程度的法律稳定性,并使调整内容具有一般的公正性,但必须放弃变化多端的生活关系本身所要求的细致化、放弃对具体案件作出公平处理为代价。”第35页还总结“可见,抽象概括方法也自有局限性。生活现象的多变性以及日常用语的灵活性造就了这种局限性。立法者再殚精竭虑,再千锤百炼于法律表达方式,也无法摆脱这种局限性。”
不过拉伦茨没有提出破除“总则”为标志的德国传统体系,而是预备了尽力弥补修正的方案:一般条款和法官能动性。但他自己也是知道这样的立法会有巨大的实践困难。这也是他深入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原因,希望通过方法论的实际运用解决德国民法典形式体系的不足。不过这套方法论比德国民法典本身更难理解,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予以贯彻。
北川干脆大胆地提出破除形式逻辑体系,放弃总则--分则思维,可谓青出于蓝胜于难。
那么另一位拉伦茨的高徒,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是什么态度呢?我对此特别关心。但是我注意到王泽鉴先生比较谨慎,目前还没有作过任何明确表态。我们正在计划邀请他来中国政法大学参加民法典论坛,挑动他发表论说。
从他目前的学术迹象看,似乎与北川有所接近。大家可以注意他的债法著作,其中一本定名为《民法债编总论 第一册 基本理论 债之发生 契约、代理权授予与无因管理》。该书名如此长,显得相当含混和庞杂,与其他台湾作者的干脆态度迥异,很有说不清理还乱的意味。
北川不仅主张取消债法总则,还主张取消物法总则。这是他的理论之必然要求。但他不主张取消民法总则,而是主张在追求适当集约性技术功能的基础上,加以改造,从包容式规定转变为基础规定。对此,我在私下谈话中建议他放弃总则的用语,改用“基础规定”表述,这样可以更好体现他的理论,他表示完全赞成。
谢谢夫子的介绍和提供背景资料。
但我还有一个疑问:北川主张取消债法总则、物法总则甚至其他分则总则,扩大民法总则(基础规定),会不会还是建立在一个传统前见上---仍然保留传统的分则结构:债法、物法、亲属、继承?如果是这样,我觉得他的对形式主义的改革还不彻底。如果真的要回复到多样性路线上,那就应该回到6世纪优士丁尼以前的立法技术路线上去:流动而多样的立法,虽然杂乱无章,却丰富灵活。
另外希望夫子介绍一下北川的8个理由是什么。
军都夫子
现实家请勿着急。我再接着说。
你说的“前见”问题恐怕还不只是前见问题,同时也是历史与现时的延续性问题。北川打算对民法典体系问题进行一个适合“多样性”社会性质的革新,但他又必须在历史可延续性条件下进行设计---历史意味着经验、实践知识与社会习惯。这也是为什么罗马人早期愿意使用准用制度或者拟制制度的原因,这种在不损伤历史知识表层的情况下进行的悄悄革命,最容易被社会所接受。正是这个原因,我想北川在他的“保留多样性整合”体系里,只准备革除分则总编,而不打算全部推翻既有分则体例。他要在他的新体系里容忍,至少在形式上容忍必要的历史。这并不是一场狂飙式的法律形式革命。
正是在这种思维下,北川强调了“整合”的必要性,虽然与德国民法典的“统合”式体系化有根本区别,但仍然意味着“某种程度的”“体系化”思想。所以,按照北川的整合思路,物权、债权、法律行为等具有集合意义的概念还是要保留下来,民法典并不彻底降落到只使用具体命名这个层次。不过这些集合概念将变得更不确定,要从过去绝对式的统合界定发展为整合性的或者说大约式的指向。
北川批评中国民法典第一草,认为这部草案虽然放弃了债法总则,但理由比较简单:与合同法总则重复以及英美法没有债法总则。这部草案在合同法总则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债权内容,,没有将一些更复杂的内容在民总规定,它忽视了民法典在整体上应该具有整合作用,尤其忘记了债权作为集合概念在其中具有特殊整合意义。北川特别强调说,中国民法典一草在债权方面似乎遗漏不少,草案里的合同法总则规定加上民总规定,达到的作用远远不能跟保留债法总则相比,所以是不成功的。尤其是法定债权,缺乏合适的整合方式。将来的目标应该是,拿掉债法总则的结果,一方面既照顾了多样性和灵活性要求,另一方面又维护了整合需要。
军都夫子
北川也给自己的体系观取了另一个雅号,他称之为“21世纪立法技术”,以区别于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他认为潘腾克吞体系属于“19世纪立法技术”,为历史陈迹。他介绍说,在1998年日本民法典100周年纪念国际研讨会上,自己和其他一些学者就在致力于思考超越德国19世纪体系问题,要在将来给日本民法典一个体系革命。
他说,历史表明(德国也有大量学者承认,可参见梅迪库斯的观点),从其计划的功能看,实际德国民法典的民总不能算是真正的民总。而这个负担正是潘腾克吞体系(形式主义或统合主义)带来的。21世纪民法典的总则应该成为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的总则。
北川还批评2002年德国债法的修正,认为这部分修改由于继续维持“债法总则”,导致其封闭性和不能包容性。由此,德国债法对于新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服务给付、信息给付等问题没有给予必要关注。
胡丰
北川的见识的确高明,夫子的介绍也很精彩。
我心中有两个想法提出来,供夫子介绍时参考。
1,中国民法典草案拿掉债法总则,是否正好是歪打正着,与价值多元的当今社会的“多样性”追求正好相合。所以这种新的立法模式也属于当代的一个象征性事件,即立法从统一走向分散。或者说权威形式主义转向灵活实用主义?所以,这不只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而也是立法性质问题?
2,既保留多样性又实现整合,这样的概念有哪些?如何在不确定性中有效使用?
谢谢!
军都夫子
胡丰好,军都茶座正等你行动呢!
你这两个问题提得好,时间关系,今天我先试图思考你的第2个想法,第1个想法待以后再详细讨论。
哪些概念可为整合性概念?我觉得,传统民法典作为统合性概念的债权、物权这些概念,都可以转为整合性概念,因为它们在技术层面至少符合对有关具体概念的整合必要。然后进一步的追问是:如何使这些概念具有开放性,可以预留多样性空间呢?这的确是个难题。
北川认为,19世纪的德国制定者意识到了法律概念的内涵应存于学术之中,并且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即,每一个概念背后,都由一个不断在变化发展的理论基础支持着,所以其内涵具有不确定性。为此,德国立法者采取了一种谦虚的态度,尽量不对任何民法典使用的概念加以定义,放手交给以后发展着的法学自己去确定。这个叫做法律概念永远为法学开放,或者说立法者与法官永远对法学家保持敬畏的态度。
但是,德国民法典为什么没有成为“保留多样性”的法典,而仍然还是落在我们所说的形式逻辑体系里呢?其原因在于:概念的法学开放性之有无,不能决定多样性是否得以保留。德国民法典虽然保留了法律概念向法学开放,但它在形式架构上采取了一种由上往下包容的逻辑架构。所以在实践中最终被接受的法学解释必须是可包容性的解释,而不是多样性可保留的解释。这就是说,外边的套子都一样,但里面的货色却不同。
军都夫子
回答胡丰上面的第一个问题:“保留多样性整合”之体例论说是否不只是立法形式问题,而也是立法本质问题。我以为然。
北川确实喊出了立法从“形式主义”向“实用主义”转向的口号。债法总则的删除,确实是一个当代立法的象征性事件。
我下面想进一步为北川做点注脚,引用鲍曼新著《流动的现代性》中有关现代不确定性所需要新的规范形式的哲学解说:“流动的现代性的到来,已经改变了人类的状况,否认甚至贬低这种深刻的变化都是草率的。系统性结构的遥不可及,伴随着生活政治非结构化的、流动的状态这一直接背景,以一种激进的方式改变了人类的状况,并且要求我们重新思考那些在对人类状况进行宏大叙事时起构架作用的旧概念。像还魂一样,这些概念虽死犹存。尽管它以一种新的形态或者换个化身出现,现在,现实性的问题是,这些概念是否行得通;或者---如果行不通,我们又如何给它安排一个体面、有效的葬礼。”
系统性结构时代,即反映简单现代化时期思维的立法时代确实已经该结束了。不仅如此,那些反映着系统思维的宏大统合概念,像债权、物权、法律行为等,按照鲍曼的观点,恐怕也已经需要个葬礼了。当然北川还没有走那么远,他还认为虽然形式逻辑体系是个问题,但债权、物权 等宏大概念还仍然具有不可取代的整合作用,在新的整合体系下仍然有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