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欧州人在北美建立殖民地起的四个世纪中,家庭暴力问题就为公众和政治组织所关注。但将家庭暴力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却始于本世纪六十年代。通常认为,几个医生在1962年发表一篇关于“被殴儿童综合症”的文章标志着社会学家系统研究儿童虐待问题的开始。此后随着儿童的身体虐待和性虐待问题愈来愈多地为社会所关注,美国大多数州在六十年代后半期通过关于要求医疗和社会服务工作者须将儿童虐待案件报告给州专门机构的法律。旨在帮助受害儿童的各种各样的组织纷纷成立。七、八十年代,更多的虐待儿童案件被曝光,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增多。为便于对虐待儿童的案件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在很多地方得到修改。公众和政治组织对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予以关注稍迟于对虐待儿童案件的关注。对虐待妇女问题的关注,导致庇护运动(shelter movement)的兴起,联邦和州政治组织的成立,旨在修改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强奸的法律和简化强奸诉讼的法律改革运动。80年代末期,虽然虐待儿童和虐待妇女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如兄弟姐妹之间的虐待和虐待老人,由于缺乏象给予受害儿童那样的衷心的和情真意切的呼吁,由于缺乏象妇女运动那样的政治组织和意识形态的反响,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也未获得应有的专门服务和资源,相应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制定也不足,但也愈来愈为公众所关注。公众关注家庭暴力问题促进了研究团体的成立和大量著术的出版。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由于不同学术团体关注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发表著术的刊物不同,不同学术团体分属不同的学术和专业人士的组织,作者所参加的研讨会和会议不同,显得支离破碎。学者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原因、矫治均从不同角度,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提出不同观点。对这些观点加以论述可能有助于我国的学术研究,立法、司法的完善,法律意识的变革。但眼高手低,加之资料有限,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敬祈方家指正。
一、家庭暴力概念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就家庭暴力的定义,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仅“家庭暴力”这一标题,英文中所使用的称谓就有“family violence”, “domestic violence”,“intrafamilial violence”, “intimate violence”, “nonstranger violence”。就“家庭”一词的内涵,学者的观点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丈夫、妻子、亲戚、亲友(intimates)、情人、朋友、邻居、同事到非陌生人不等。美国学者Weis认为,家庭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并不明显,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可能是区别家庭暴力与一般暴力的最重要特征。首先,加害人与被害人基于婚姻、血缘拥有“亲属”关系,即生活在传统意义的家庭中。后者是指“以血缘或婚姻为纽带共同生活,经济上协作,共同承担抚养的代表任的组织”。其次,加害人与被害人拥有“密切”关系,即以密切的和私人的(Personal)方式互相了解”。再次,加害人与被害人拥有“共同居住”(domicilary)的关系,即在同一住所中共同生活。依照上述三个标准,家庭暴力包括配偶间的、兄弟姐妹间的、父母对子女的、子女对父母的和其他亲属间的暴力。然而,加害人与受害人间还有不完全具备上述三个特征的其他关系。这些关系也应该包括在家庭暴力研究中。为了理论研究的或实践的目的,最有可能被涵盖进来的是那些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拥有密切的情感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如各自独立成家的兄弟之间的,准配偶之间(ex-spouse)的,堂兄弟姐妹之间的,外出的父亲和在家的母亲之间的暴力。我们可称之为延伸的家庭暴力。还有可能被涵盖进来的是非婚同居者之间的,同室朋友之间的暴力。我们可称之为同室密友间的暴力。
[1]
就暴力一词的内涵,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是仅指身体上的攻击或伤害。其中某些学者主张伤害包括从轻微到致命的各种伤害。而其他学者主张构成伤害须达到下述标准:死亡,颅骨或面骨骨折,脑出血,两处或两处以上需要医生治疗的断肢,三处或三处以上的骨折或严重的瘀伤,或多重骨折,或严重的内伤。
[2][1] 其二是除身体上的攻击或伤害外,还包括非暴力的行为,如拒不使之茁壮成长,营养不良,情感剥夺等。其三是三要素说。行为,危害意欲和伤害构成基本要素,但每个要素宽窄取决于各自研究目的。
[3][1]
Walace将家庭暴力定义为“由共同生活的人所为的,对家庭其他成员导致严重伤害的任何行为或懈怠。”严重伤害包括身体的、情感的,也包括侵犯其他家庭成员权力和选择自由的行为。大多数受害人是妇女和儿童。家庭暴力主要包括虐待配偶、虐待子女、虐待老人、兄弟姊妹之间的暴力。
[4]
(二)虐待配偶(Spousal Abuse)的概念
虐待配偶的构成要件存在着争论。一些学者主张构成虐待配偶须有危害意欲(intent to harm)。而其他学者则主张危害意欲难以估量,是否构成取决于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美国学者Frieze和Browne认为暴力包涵着若干重要因素。首先要考虑暴力行为的种类和所致的危害。其次要考虑具体某一次暴力行为所使用的力量、重复的次数和不同种类暴力行为的结合。因为重复的次数和不同种类暴力行为的结合提高了造成伤害的可能,还因为不同种类暴力行为的结合经常使受害人多处受伤,其中伤害均集中在身体的主要部位(头、面、胫、喉、胸、腹部)。他们还认为,暴力行为不应排除轻微的暴力。任何暴力行为都会给受害配偶带来心理阴影,将急剧改变双方权力平衡状态,并导致永久的不平等感、受威胁感和损失感
[5]。[1]美国学者Wallace认为,“虐待配偶是指引起配偶伤害的任何故意的单独行为或系列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是身体的,情感的,性的。配偶一词是中性的,即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配偶一词包括那些具有婚姻关系的人,非婚同居的人,或任何其他具有严肃关系的人,也包括分居的当事人和与原配偶分开生活(Living apart)的人。”Wallace将虐待行为分为三种:其一是身体虐待(physical Abuse)。常见的形式有:1、殴打行为。殴打部位可能是脸、手臂、躯干、腿部。殴打可能用手掌,也可能用拳头。2、扔东西或毁坏财物。虐待者可能将碗碟、小型器俱、其他物品扔向配偶,或者是暴跳如雷而毁坏家庭财物。3、控制性的或令人窒息的行为。令人窒息是一种常见的暴力行为,虐待者以此表明自己更强壮、更有力量,以此手段控制配偶并要他(她)求饶。4、用物反复地殴打。物可能是皮带,木棍,其他物体。5、羞辱性的暴行。一些虐待者要求配偶作出某种姿势接受殴打,或在殴打以前和疼得大叫以前脱光衣服。身体虐待的结果是给配偶留下伤痕或伤害。其二是性虐待。常见的形式有:1、羞辱性的或贬低性的(degrading)性行为。甚至要求配偶与朋友或同事发生性行为。2、以伤害配偶为目的以强有力的方式和狂暴的方式发生性行为。3、身体冲突发生后立即要求发生性行为。4、强奸配偶。即以暴力、恐吓或欺骗手段违背配偶的意志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其三是情感虐待。常见的形式有:1、语言控制。配偶一方所表达的意见、感情、观点没有任何意义,甚至一表达意愿就遭到口头攻击甚至是身体虐待。2、隔绝。通常以限制受害人接触金钱、使用汽车,或参加其他正常活动的方式使之隔绝。并以消极评判他(她)的朋友、家人的方式使之感到维持与他们的关系很不舒服。隔绝阻止了信息反馈,配偶收到的唯一反馈是来自于虐待者的关于配偶能力的扭曲性信息,使他(她)感到自己迟钝、懒惰和毫无魅力。3、负疚感。虐待者通常将自己的暴力行为归因于配偶的过错,声称如果配偶将义务尽的更好就不会挨打。久而久之,配偶就开始接受这些看法并将殴打原因归责于已。4、恐吓。虐待者可能以将某些家庭和朋友的隐私或秘密公之于众相威胁,或以回到家后将要殴打他(她)相威胁,或以如果离开自己就危害他(她)或其家人,或做出他(她)不喜欢的别的事情相威胁,使之感到恐惧。5、羞辱。虐待者当着朋友、家人、孩子的面使配偶自惭形秽。甚至要求当众作出贬损性的行为,如在朋友面前或配偶的孩子面前发生性行为,或离开房间或去浴室要获得批准。6、经济依赖。虐待者可能要求配偶工作并将工资如数上交,或控制着所有资财使配偶没有可独立支配的资财,其目的是隔绝配偶,剥夺配偶改善自我的机会,或贬低配偶。
[6][1]
(三)身体虐待儿童(physical child Abuse)的概念
身体虐待儿童如何定义,还存在着广泛的争论。
[7][1]Wallace将身体虐待儿童定义为:“对儿童拥有照料(care)、监护或控制权力的人所为的、导致非偶然的身体伤害的任何行为”。
[8][1]专业人员(professional)应警惕下列表明可能存在身体虐待的表征。其一是身体的表征:1、不能获得合理解释的处于痊愈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或者罕见的组织的或几个不同部位的青肿(bruise)或条痕。2、不能获得合理解释的烟头、绳子、烙铁形状的烧灼伤,或看起来象袜子或手套勒入导致的烧灼伤。3、不能获得合理解释的口部、唇部、手臂、腿部或躯干撕裂伤。4、不能获得合理解释的骨骸受伤、关节肿胀僵硬、多重的或螺旋状骨折。5、牙齿脱落或松动。6、人齿咬痕。7、头发部分脱落。8、不能获得合理解释的擦伤。9、放学后、周末、假期期间出现的伤害。其二是行为的(心理的)表征。1、见到他人、父母,或他人与之进行身体接触时,或其他儿童哭泣时,易于恐惧或害怕。2、对自己和(或)他人的破坏性行为。3、极端的攻击或退缩行为。4、交往的缺乏。5、有学习问题,成绩差,注意力不集中,迟延的语言发育。6、离家出走或少年犯罪行为。7、对伤害理由的解释令人难以相信。8、诉说疼痛或行动笨拙。9、易于发生意外,10、穿着明显用于在不适当时候遮盖身体的衣服。11、似乎害怕回家。
[9][1]
(四)性虐待儿童(Child Sexual Abuse)的概念
Wallace将性虐待儿童定义为“导致儿童健康或幸福受到危害或威胁的对儿童进行性的利用或与儿童进行性的活动”。它包括家庭内部性虐待和家庭外部性虐待,前者即亲属之间发生的乱伦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意欲利用儿童的性接触,后者即非亲属的、可能认识儿童(如邻居、代人临时照看婴孩者,共同居住的伙伴)或可能不认识儿童的人意欲利用儿童的性接触。
[10][1]进行性虐待所使用的手段是用权势或不正当手段操纵儿童(manipulation of child),强迫、暴力、威胁或恐吓[1]
[11]。性虐待常见的形式有:1、向儿童暴露自己性器官。2、要儿童观看自己性行为(Voyeurism)。3、触摸儿童的性器官4、与儿童相互手淫或让儿童为自己手淫。5、口交。6、性交。7、肛交。8、允许儿童观看或参与制作黄色或淫秽影视节目
[12]。性虐待不会象身体虐待那样留下能为外人见到的伤疤。专业人员更应警惕下述表明可能存在性虐待的表征。其一,是身体表征:1、行走或坐下(sitting)有困难,2、内衣被撕破,有污渍或血迹。3、性器/肛发痒、疼痛、肿胀或高热。4、性/肛瘀伤或出血。5、经常性的泌尿系统或感染。6、排尿疼痛。7、括约肌失控。8、性病。9、怀孕。10、慢性的、不能解释的咽喉肿痛。11、经常性的、心身相互的(psychosomatic)疾病。12、缺乏食欲。
[13][1]其二是行为表征:1、恐惧。2、不能信任他人。3、愤怒和敌意。4、不适当的性行为。4、沮丧。5、负疚或羞耻。6、学习中遇到麻烦。7、身体不适。8、睡眠紊乱。9、饮食紊乱。10、病态恐惧或躲避行为。11、退化的行为。12、自我危害行为或容易出事故。13、离家出走。
[14][1]其三是医疗征兆。一些医学界学者相信儿童性虐待可经医疗检查而发现。医疗检查包括查阅医疗记录史,身体检查和化验
[15]。[1]
(五)儿童疏忽(Child Neglect)的定义
Wallace将儿童疏忽定义为“由父母一方或双方或照料者所为的给儿童的健康或幸福造成危害或威胁的疏忽性的对待或虐待行为”。疏忽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懈怠(omission),可以是针对身体的,也可以是针对心理的。
[16] 疏忽行为常见的种类有:1、拒不使儿童茁壮成长(failure to thrive)。它是指由于家庭原因导致的儿童营养不良和发育迟缓、儿童消瘦、苍白、因缺乏皮下脂肪而虚弱、肌肉短少,大多数儿童看上去无精打彩,无动于哀,安静不动,
[17][1]当然诸如慢性肾病、食物过敏、先天性心脏病可以导致儿童发育迟缓,专业人士要注意区别。2、情感疏忽。它是指按照社会标准和专家评判已构成对儿童心理伤害的行为或懈怠。这些行为传统上认为系因自身年龄、身份地位、关系而对儿童享有权力的人所为,这些行为影响了儿童心理稳定,它反过来又引起儿童的行为,认知或身体问题。情感疏忽的表征有:(1)紧握住某人不放和不加区别的友谊。(2)恐惧。(3)沮丧,退缩,无动于衷。(4)睡眠、说话、吃饭紊乱。(5)挥霍。(6)反社会的行为,危害性行为。(7)遗尿。(8)习惯紊乱。如咬,摇摆,哀诉,懒洋洋地处理伤痂。3、环境不良。包括生活设施有裸露电线,碎玻璃,动物粪便,虱子或啮齿动物,或其他儿童可能伤害到自己的隐扰。但偶尔地也可能发现上述结果是由父母处理日常生活能力不足所致,并不构成疏忽。4、滥用酒精、药物。包括在怀孕期间或哺乳期间的滥用。5、医疗疏忽。它是指父母或照料者拒不让儿童获得正常的医疗服务。6、遗弃。它是指父母有意识地拒不承担父母责任的行为。
[18][1]专业人士要特别注意可能存在儿童疏忽的表征。其一是儿童身体的表征:1、太矮。2、长期饥饿,营养不良。3、不讲究卫生,如体臭,长有虱子,着穿不当。4、长期疲劳;无精打彩;在课堂上睡觉。5、连续缺乏监督,尤其历史长或在危险环境下。6、未经诊治的身体问题, 或有就诊需要,如未获得适当免疫,严重的牙病,需要眼镜或助听设备。其二是行为的(心理的)表征:1、发育落后。2、乞讨或窃盗食物,或拣垃圾吃,一直挨饿。3、对自己或他人危害行为,极端的行为,如进攻性的行为或退缩的行为;多动。4、承担起成年人责任或以假成年人的方式行为,表现出婴儿般的行为,少年犯罪行为。5、沮丧或无动于衷,或称‘没人关心我’,经常逃学或迟到;寻求注意和(或)爱。7、疑病症。
[19]在很多情况下,儿童疏忽与父母抚育能力的不足之间并无明确界限,要注意区分。
(六)虐待老人(elder abuse)的概念
在美国虐待老人问题直到80年代才为公众广泛注意。
[20][1] “虐待老人”如何定义,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有学者认为老人包括60岁以下的人,而其他学者认为老人仅指60岁以上的人。
[21]一些权威机构认为虐待者只能是与受害人共同居住的人(share a residence),而其他学者则认为家庭外(out-of-home) 的照料者(care taker)也可以是虐待者。
[22]几个著名学者如Wolf, pillemer, Godkin试图将各种各样的定义凝炼为包括5个领域的多面体(multifaced)定义。5个领域分别是:1、身体虐待。包括招致老人身体痛苦或伤害(injury),身体强制(coercion),性骚扰(molestation),身体限制(restraint)。2、心理虐待即招致精神痛苦。3、财产虐待。包括非法的或不当的剥削和(或)使用资财(funds or resources)。4、积极的遗弃包括拒绝或拒不(failure)承担(undertaker)照料义务。消极的遗弃包括拒绝或拒不履行照料义务
[23]。Wallace将虐待老人定义为给老年人招致身体的、心理的、财产的遗弃、危害或伤害的行为。老年人是指65岁以上的人。
[24][1]虐待老人的种类包括:1、身体虐待。如瘀伤、烧伤、骨折、撕裂、擦伤、头发撕落、性行为。2、心理虐待。如沮丧、过度焦虑或害怕成年人、神经紊乱、精神性神经病行为。3、财产虐待。如缺乏衣食,剥夺住宅、剥夺社会保障金或养老金、剥夺个人财产。4、遗弃。包括拒不照料老年人、不当使用药物、拒不寻求医疗救护
[25]。[1]英国公共领域有五种定义,可资比较。其一是健康与社会服务监察部(Department of Health, Social Service lnspectorate)的定义。“虐待可以是身体上的,性的,心理的或财产的。可以是故意的,可以是疏忽的。虐待给老年人带来一定短暂的或持续一段时间的危害”。其二是Eastman的定义。“由正式的、非正式的照料者对老年人(older person)进行身体上、情感上或心理上虐待。虐待是反复进行的,侵犯他人的人权和权利,由对于老年人生活拥有权力(power)的人所为”。其三是虐待老人行动(Action on Elder Abuse)的定义。“虐待老人是指给老年人带来危害或痛苦的单独或反复的行为,或拒不进行适当的行为,它发生在可产生信任期待的关系中”。其四是Eagle的定义。“虐待老人是指对老年人或作为老年人对待的人产生或可能产生消极后果的某种行为或遗弃”。其五是英国法律委员会的定义。“对容易受到伤害的人进行性的、身体上的、其他形式的虐待,从而损害或不可避免地恶化该人的身心健康,或损害身体的,智力的,情感的,行为的发育”。
[26][1]Alison Brammer和Sim Biggs认为英国法律委员会的定义更可取。
(七)兄弟姐妹之间的虐待(Sibling Abuse)
Wallace认为,“兄弟姐妹之间的虐待是指某一家庭中的儿童对同一家庭中另一个儿童所作的任何形式的身体的、心理的或性的虐待行为”。儿童之间不一定要有血缘亲属关系。儿童指未达法定年龄的人。身体的虐待,性的虐待与虐待儿童中所使用的术语相同,心理的虐待与“儿童疏忽”中“情感疏忽”相同。
[27]不予赘述。[1]
二、家庭暴力的理论探讨
学者们为查清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那些因素,对成千上万的人进行访问、测验(tested)、观察、评价。然而,迄今为止尚无任何一个权威性的理论。这些理论可以归纳为主要的四种。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模式(The Psychiatric Model of Family Violence)
[28][1]
家庭暴力的心理模式试图通过对施暴者(offender)的人格特征和精神状态进行分析来探讨家庭暴力。这一模式认为人格紊乱、精神疾病和药物滥用构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又可分为两种:1、变态理论。某些人患有精神疾病、人格紊乱和其他机能失调。这些因素导致家庭中的暴力性反应。这一理论首先是由医疗界的专业人士,如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和临床医生提出来的。2、药物滥用理论。酒精或毒品的摄入损害判断力,减少抑制因素,释放暴力倾向,从而导致暴力行为的发生。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心理模式
[29](The Social Psychological Model of Family Violence)[1]
社会——心理模式试图通过对于影响家庭组织的外在环境因素进行分析来探讨家庭暴力。诸如生活压力、家庭结构、暴力循环、家庭成员相互作用等因素构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又可分为6种:1、挫折——攻击理论。人的本质是对那些阻碍某些目标实现的对象进行攻击。在家庭环境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也有试图达到的某些目标。当这些目标的实现受到阻挠时,受到挫折的当事人可能在家庭中进行暴力攻击。2、社会学习理论。人们以何种方式行为是由那些与其最经常接触的人的影响决定的,人们在该他人影响下可以习得偏差的行为,也可以习得非偏差的行为。习得是通过模仿和评价两个重要的机制来完成的。模仿即儿童通过观察(watching)和效仿(imitating),最终采纳了他们所观察到的成年人的行为方式,包括攻击性行为在内。评价即儿童的某些行为受到奖赏,某些行为受到惩罚,奖赏比征罚能够更有效地修正某些行为。当儿童长大入学并开始与其他儿童和成年人相互作用时,社会学习过程仍然持续。与他人相互作用导致行为在不同的年龄段上不间断的修正。3、交换理论。人们之间相互作用所遵循的原则是追求报酬、避免代价或惩罚。人们期待着报酬与代价成比例,是否成比例依据是否有其他替代性选择加以评价。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也遵循追求报酬、避免代价或惩罚原则。只要家庭成员诉诸暴力所得到的报酬超过所付出的代价或惩罚,就诉诸暴力以求达到某种目标。对家庭关系社会控制的缺乏增加了家庭成员间发生暴力的可能。尊重家庭隐私、减少社会干预、减少实施家庭暴力所付出的代价,有助于家庭暴力的发生。4、社会环境理论(The Ecological Theory)。当父母、儿童、家庭与周围的邻居和所处的社区环境不一致时就发生家庭暴力。依此理论,残疾儿童或其他方面低于社会所期待的标准的儿童面临着最大被虐待的可能,配偶双方为处理抚养残疾儿童所面临的生活重压增加了家庭内部的紧张。5、社会生物学或进化理论(The Sociobiology or Evolutionary Theory)。人们之所以以某种方式行为,是因为这有助于提高繁衍后代的可能。父母对于那些非属于自己后代或无繁衍后代潜力的儿童进行攻击。父母在感情上不会维系于或投资于拥有较低繁衍后代潜力的儿童。依此理论,继子女或拥有较低繁衍后代潜力的儿童比那些正常的、健康的儿童更有可能受到暴力攻击。6、保持压力理论(Clockwork Orange Theory)。所有的人和家庭都构筑起只适用于自己的、独特的、最适宜自己发挥作用的、较高的压力。如果压力和自己解决压力所能够使用的反应能力失去平衡,无论反应能力超过还是低于压力,均导致家庭暴力。依此理论,即使在模范家庭中也会发生毫无理性的攻击和暴力。
(三)家庭暴力的社会文化模式
[30](The Socioculture Model of Family Violence)[1]
家庭暴力的社会文化模式即关注(focus on )男人和女人的社会角色,又关注对待妇女和认同家庭暴力的文化态度。又可分为6种:1、暴力文化理论。暴力在整个社会中的分配是不均等的,在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群中发生率较高,不同的分配率是不同的文化规范(norms)和价值起作用的结果。暴力是一个习得的反应方式,反映了有效地接受某种亚文化价值系统和规范的社会化进程。家庭可以被视为家庭暴力的训练场所,因为它是转移文化价值的主要单位。2、功能理论。暴力实现着某些功能,如成就感,危险信号,旁观者干预的触媒(catalyst)。家庭暴力在维持家庭对周围逐渐变化环境的适应能力方面起重要作用,因此对于家庭的生存至关重要。3、结构理论。暴力在整个社会中的分配是不均等的,在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群中较为常见。暴力是引起冲突的主要原因,即压力和挫折,不平等分配的结果,反映了学习、认同暴力的典型、规范、价值的经历。4、一般系统理论。家庭是一个有目标的、有意图的、有适应环境的能力的系统。家庭暴力是这一系统的结果或产品,而不是某个人的心理变态的结果。家庭暴力包括可替代的行为过程、反馈的方法和系统目标三个要素。积极的反馈即产生预期的目标有助于家庭暴力的陡生,而消极的反馈有助于减少或维持家庭暴力的数量。5、冲突理论。具体的个人、群体、组织都寻求增进自身利益,而非寻求增进全体利益。因此冲突的管理而非系统的维系应成为关注的焦点。当其他追求个人或群体利益的途径失败后作为冲突解决方法的暴力必然发生。家庭也是拥有对抗和相互冲突的利益的竞技场,当其他途径失败后作为强有力地增进个人利益的手段的家庭暴力很可能发生。6、资源理论。暴力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通过它,个人或群体可以保有或增进自身的利益。控制的资源越多,能召集(muster)的暴力越大。然而,控制的资源越多,以公开方式施展暴力的可能性越小。当其他资源缺乏时才使用暴力资源。
(四)生物学的、行为的、文化选择的模式
Robert和Patricia 试图用进化理论来解释家庭暴力问题。依照进化理论,人类即掌握了学习法则,又掌握了感知法则(Perceptual rules)。学习法则即有机体对环境作出协调反应的进化规则。
[31][1]感知法则即管理学习法则的法则。
[32][1]无论是学习法则,还是感知法则,都是进化的结果。学习过程并不是接受暗示作出报答的一连串非理智过程,它本身是由具有适应性的(adoptive)的感觉的传递、动机和认知生理学决定的,人类行为方式源于后天的教育,但是有机体将环境符号转变为行为方式的方法是自然进化史造就的。然而这些法则即非一直也非通常地适应古代的环境。人类的行为和形态学特征的形成是由于它们有助于原来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繁衍成功。但有些特征是进化的副产品或偶然的结果,即与那些自然选择压力所造就的特征不相协调,而且,有些特征具有邪恶地适应性(maladjustive),它们干扰了繁衍的成功。相信与家庭生活有关的某性特征,包括生产和照料婴儿,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情感纽带,因所爱的人死去而悲伤,甚至对家庭成员作出暴力行为,都最终有助于繁衍的成功。
[33]婚姻暴力和虐待儿童行为可能是适应某些环境的产物。
[34]这些学习法则和感知法则不一定为行为者所意识到或内省到。虽然我们常将人类行为方式称为行为策略,如生育策略,搜寻策略,但这只是强调可替代的行为过程具有非盲目和受目标指引的属性的方便比喻,并不等于说以此种方式行为的人意识到了目标或认知性地决断最佳行为过程。
依照进化理论,任何在进化方面成功的有机体必须在生长、存续(somatic effort)和婚配、养育后代(parenting) 两方面均衡地分配时间、精力、风险和其他资源。有些物种能够适应具有短暂属性的资源或不稳定的环境,只能利用短暂的、开放的小生境(niche),并对下一代作出较大的基因贡献。而有些物种能够与环境相互作用,随着环境变化对人口最大数量进行调整。包括人类在内的哺乳动物即属于后者。人类适应环境的结果是未成年期非常漫长,需要15到25年的时间才能达到具有繁衍能力的成熟期,需要父母照料的时间较长,在各种各样的人类社会中大致需要2至3年左右的时间。为确保生存和繁衍的成功,需要进行大量的学习,男性对女性和后代提供粮食和其他资源。这些结果很明显互相联系。列举它们的目的是强调人类作为父母向未成年的年轻人提供粮食,养育(nurture) ,尤其是教育,在哺乳动物中处于独一无二的位置。人类最擅长抚养和照料儿童,但是这种擅长带来副结果。即消耗资源给存活能力低的儿童,或他人的儿童将极少留下自己后代。因此可以期待,高度进化的和独到的学习法则和感知法则会形成了于人类当中。例如,男性嫉妒很明显具有文化上的普遍性,但在表达和显著方面有很大变化,因此可以说男性性嫉妒是习得的,也可以说高度进化的学习法则还包括人类男性对配偶的性行为非常敏感,当然在今天的人类社会当中这些后果可能已丧失适应环境的属性。
依进化理论,越来越明显的原理是婚配制度与物种特征、栖息地、资源分配、资源储藏和保卫的难易紧密相关。弄清楚这些因素之间联系的关键在于后代生存。在雌雄双方未形成稳定对偶关系情形下,雌性在某些条件下可以独自抚养婴幼儿,对来自食肉动物的压力可以独自或与其他雌性结合来抵御,雄性只是通过间接方式,如保卫领土,来帮助后代生存。大多数哺乳动物属之。而在雌雄双方形成稳定对偶关系的情形下,通常认为会演进出雄性保护后代的角色,因为这有助于提高雄性成功繁衍后代的可能性。然而进化理论认为雄性上述角色并不会演化出来,除非给雄性带来的好处大于放弃其他婚配机会这一代价。在哺乳动物中,雌性对后代的投入远大于雄性,补偿了雄性为更多地接近雌性所作的竞争。正因为如此,“一夫一妻”在哺乳动物中并不常见。并不常见的“一夫一妻”可用物种的形态(morphology)、后代的特征和资源分配加以解释,因为两性结成排他的婚配关系,在住巢、家园和领地保卫、抚养后代方面进行合作最有利于增进雄性和雌性的繁衍后代的可能。
经过观察,雄性投入资源的方式有两个极端,其一是尽量地多与雌性交配,对此可称为“无赖策略”,其二是尽量地多给他们的后代提供照料,对此可称之为“父爱策略”。与无赖策略相对应的是,雌性在自然选择压力作用下实行彻底的性滥交,以此缓和雄性危害或杀害未来婴儿的倾向,与父爱策略相对应的是雌性可以推迟建立两性的纽带,并拒绝任何雄性,除非找到能为她和婚配后代提供资源的可信赖的伴侣,这一策略给予雌性预测雄性行为的能力和在性行为方面保持沉默和忸怩态度的能力。这些能力使女性避免没有稳定伴侣而怀孕和确保伴侣是所生育后代的父亲。
上述关于婚配,父母养育后代,物种形态,栖息地特征的理论可以有效地适用于人类社会,尽管对人类来说技术在估量人类群体与当地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方面起至关重要作用。两种生态环境因素即文化规范与环境稳定与否严重地影响着人类的繁衍成为。
首先,研究婚姻暴力力问题。
雄性配偶参与哺育后代(male parental investment)的物种所拥有的共同特征是婚配双方令自己隔绝,尤其在交配季节,而且通常不能容忍其他异性的存在,而人类社会组织则非同寻常地将经长期的配偶生活构筑在存在其他异性的、有不同年龄层次的群体中。人类试图将两性排他关系与群体生活中存在的诱惑有机地结合无异于自寻烦恼。“使他们的妇女远离其他男子符合男性繁衍成功的利益”,
[35]“考虑到男子对子女拥有权力,考虑到通常期待男子为女子和未成年的后代提供资源,男子自然会采取行动,以提高父系血统的纯洁。在很多社会中,亲属制度逐渐产生,以确保权力不平衡状态,降低对父系血统纯洁的威胁”
[36]。信仰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儒教的社会中,既定的规范均认为丈夫和父亲对妇女和儿童享有权力。大多数社会均认为成年男性有权强迫被抚养的妇女和儿童从事某种行为。当然这些权力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关于丈夫针对某种具体违法行为有多大惩罚权限的规范的制约。社会结构确保妇女被统治地位。妇女成年后离开出生的群体,加入丈夫村落或地区中。即实行“男子中心居住”的模式,重视男性亲属,轻视女性亲属,即实行“父亲社会”模式。结果是妇女在经济和社会资源控制在男子手中的群体中生活。新娶入妻子处于丈夫和其他男子以及老年妇女统治之下。男女两性分属不同的性别群体,从事完全不同的活动,拥有完全不同的兴趣。妇女从事家务和经济活动,与丈夫和其他男性姻亲接近的机会相当有限。即实行“两性隔绝”模式。男性嫉妒因两性隔绝减少到最低限度,妻子或多或少处于婆婆的监视之下,又减少与家庭以外男子的接触机会。“亲属制度也使采用身体的和心理的暴力机会减少到最低限度”
[37][1]。妻子的亲属是第二个获得经济、政治帮助的源泉,如果允许多妻,丈夫希望善待妻子,从而能从妻子女性亲属中获得第二个妻子。这些因素限制丈夫对妻子法定权力的行使,妇女也就能够避免极端的和长期的虐待。
家庭生态系统不稳定也与婚姻暴力密切相关。人类生活环境有时显著改善,有时显著下降,如食物丰富或饥荒,雨量充沛或干旱,免受动物侵袭和受到食肉动物的威胁,和平与战争。因此在自然选择规律作用下,人类对环境,尤其是那些与繁衍成功直接相关的环境极为敏感。“家庭可以视为一个生态系统,即一个与栖息地相互作用的群体。通常,这一生态系统处于动态平衡状态下,即所掌握的资源与生活的压力相等或略有盈余。当所掌握的资源不足或认为不足以应付它必须应付的生活,便产生紧张,冲突与暴力就更容易发生”。
[38] [1]在社会转型时期,即社会迅速变化,产生极大的不确定性,社会正常控制机制失灵时期,所掌握的资源不足或认为不足的情形经常发生。“家庭暴力是生活环境不稳定的标志,代表着生活压力超过夫妻所掌握的资源。”
[39][1]因此,虽然在社会所有阶级中都存在婚姻暴力,但在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群中,婚姻暴力的发生率相当高。家庭内部也能产生某些导致家庭暴力的紧张状态。在现代西方社会中,很多传统的缓冲装置如两性隔绝、妻子与母系亲属密切和经常的交往正在丧失。核心家庭内部夫妻彼此花费着大量时间,形成密切联系,其结果是因为彼此的熟知,小的打扰在重要性上被轻易地夸大。而且,双方彼此花费时间越多,兴趣和活动的重叠部分就越大。这反过来会成为产生利益冲突的导火索,引起争论。家庭内部的紧张状态可能与家庭外部的压力相结合,使相互攻击的可能性加大。
夫妻双方相互攻击的交往方式使婚姻暴力从可能转变为现实 。“夫妻所建立的交往方式在决定生态系统不稳定和由此导致的利益冲突是否能升格为婚姻暴力方面可能起关键作用。因此,以鼓励还是以惩罚方式作出反应可作为缺失的理论环节。它能让我们测定低收入、不忠诚的怀疑等环境因素在何时可能以暴力方式爆发。有大量证据支持这一立场”。
[40][1]“通过对导致婚姻暴力的因素进行大规模研究,学者们已经形成有时忘记他们预测的因素并不总是导致暴力的倾向。当然,我们都知道即使在某些社会中缺乏缓冲装置,也并非所有失业者、自我评价低者、怀疑妻子不忠者都殴打妻子”。
[41][1]传统的行为理论发现,有婚姻暴力的夫妻“在交流时无论在情感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要倾向于消极。”[1]
[42] 交往---学习理论认为,应从彼此系以鼓励还系以惩罚方式作出反应的角度来定义交往方式。其正确性体现在有夫妻暴力的夫妻更可能以消极方式回击对方消极行为,这样做的目的是引起更大严重的互动。
[43]具体而言, Gotman认为,有效解决某一问题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其一是程序建设阶段(agenda-building),即夫妻双方找到问题,各自表达对问题的观点,并试图弄清对方的观点。其二是争论阶段,双方各自捍卫自己观点,反驳对方观点。其三是谈判阶段,即在解决该问题的各种方法被提出后,进行讨论、评价和检验。
[44]消极互动的夫妻总是通过互相抱怨来延长程序建设阶段,总是在争论阶段裹足不前。消极互动最终导致暴力。传统的行为或交往社会理论发现“口头攻击的频率与身体攻击的频率无疑地相关联。婚姻关系早期阶段的口头进攻为后期阶段上的身体攻击拉开序幕。”
[45][1]
其次研究虐待子女问题.。文化规范和信仰在解释规范性的虐待儿童方面尤其重要。Cassdy认为,人类学研究表明有很多习俗助长儿童的营养不良和与此相联的继发性感染,直接助长的方式是允许或鼓励儿童在由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组成的人群中竞争食物,间接助长的方式是允许或鼓励照料者和婴孩建立起恶化因断奶造成的心理紧张的社会关系
[46]。[1]在很多社会中,儿童是被突然断奶的,这导致儿童的失眠,厌食,体重减轻,更易感染,甚至死亡。在很多社会中,儿童可能得到极少的食物。Mackee认为,为降低婴儿存活可能的作法在很多社会的历史上广泛通行。
[47][1]例如,在15-19世纪的西欧大部地区均通行将新出生的婴儿交由乳母抚养9个月到1年或1年以上的作法,这些婴儿的死亡率惊人地高。Dickemman认为,有大量的历史文献说明控制性别比率的作法曾普遍通行。控制性别比率即较喜欢男性。
[48][1]就其原因,Trivers和William认为,扭曲了的性别比率有助于提高繁衍成功的机遇。例如,造就素质高的男性因其会导致与其他男性在竞争妇女上的优势,从而能娶入经济社会地位高的女性,能生育更多的孙子女,反之造就素质高的女性只能导致儿子的素质低,从而只能娶入经济社会地位低的女性,而女儿若被社会经济地位的男子选中,还要支付大笔嫁妆。
环境的不稳定增加了虐待的可能性。照料儿童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父母对于环境的改善或恶化,尤其是对繁衍成果所必须的资源非常敏感。Dickemman认为,某一时期的灾害和资源短缺极大地提高了男性的死亡率,因为男性容易感染致命的生产缺陷和传染性疾病,尤其是那些消化和呼吸系统的疾病,这造成女性多于男性。在这种情况下,较喜欢男性的价值观产生,杀害女婴较为普遍。
[49][1]其他虐待儿童现象也是由环境因素的恶化所引起。“虐待儿童有关的诸多自然、社会因素可视为生态环境不稳定的标志,这些因素代表着生活压力超过家庭所掌握的自然资源的情形。”
[50][1]
生活环境不稳定并不必然导致虐待儿童。这要求人们考虑对生活压力进行反应的方式上人的区别。应给以考虑的第一个因素是施虐父母和被虐儿童的人格,施虐父母的人格包括沮丧和焦虑,自发的过分自应(hyperreacitivity)。被虐儿童的人格包括喜怒无常,精神迟滞,多动或其他难以处理的行为。然而这些人格因素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演变成为虐待行为。行为理论可作联结生活环境不稳定和人格特征与家庭暴力的原因机制。依行为理论,行为方式是选择的结果,它提高了获得积极鼓励或避免惩罚的可能性。某些家庭父母由于缺乏技能或资源或缺乏二者而缺乏对子女精确的和有效的管理能力。这导致对儿童以不分清红皂白的方式作出反应。这种反应方式对父母与子女关系产生严重影响。即作为积极鼓励的手段的奖赏最终失去功能。而家庭生活中的利益冲突难以避免。父母只好求助于殴打子女的作法。有趣的是Dumas和Walhor的研究表明父母仅仅因遇到不愉快的情事而非因子女的行为也常常殴打儿童。这又使得不分清红皂白的惩罚越来越无效。久而久之,这些家庭中的相互作用变得越来越消极,而非越来越积极,父母子女间温和的交恶行为会演变为强烈的交恶行为。“暴力攻击不仅源于强大的环境或他人的压力,而且源于子女与经常和轻易地被激怒、在迅速解决利益冲突和对约束的敌对状态束手无策的父母之间越来越多的交恶(aversive exchange)。
[51][1]
三、家庭暴力的矫治措施
家庭暴力的矫治措施(Treatment Programs)是指在刑事司法体系以外运作的心理的、社会的、教育的干预措施。它系在家庭暴力引起公众注意后产生的,起先目的是帮助受害人,后扩张到帮助加害人。它主要包括应急措施,帮助受害人的措施,帮助加害人的措施三种。
(一)应急措施
为应对家庭暴力紧急情况(family violence emergencies)而采取很多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热线、避难所、迁居受害儿童或加害人。
[52][1]
1、受害人和加害人危机热线
危机热线即为危机提供电话服务。是诸多矫治措施的基本组成部分。工作人员通常是受过训练的辅助专职人员的人员(paraprofessionals)。为受害人的危机热线提供情感支持,对危险立即评估,求助于司法的、医疗的或其他帮助的服务,大多数危机热线强调电话联系的匿名性和保密性。为被殴打妇女提供的危机热线通常是包括避难所在内的广泛的矫治措施的组成部分,很多妇女打避难所危机热线的目的是了解避难所的情况,有相当数量的妇女也想得到劝告(counselling)和法律咨询(legal advocacy)。为儿童和妻子提供的危机热线也能提供预防服务。曾经的或潜在的加害人能够在紧张的情况下拨打电话寻求援助和忠告。所提供的这些帮助促成家庭发生大量变化,不仅克服了危机,而且改善了家庭的全面功能。
2、受害人的避难所(Shelters for Victims)
为受害人提供离开加害人的安全环境已成为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紧急援助的主要手段。给受害妇女本人提供的避难所包括庇护之家(shelter home)、志愿者安全之家网络、亲戚或朋友家。给受害儿童提供的避难所主要是收养性照料(foster care)。在某些社区给儿童提供的预防性避难所的形式是“缓解中心(respite center)”,即父母处于紧张的情形下儿童得到短暂照料的地方。如果妇女带来儿童寻求避难,为防止儿童因离开家庭、邻居、学校和即爱又怕的父亲经受更多的痛苦(turmoil),则对加害人提供住院式矫治。这种强制性的住院式或监禁式矫治的缺点是男人在离开机构后会报复他的配偶,或者遇到经济困难。在安全的住所中,被殴妇女有机会克服殴打所致的情感痛苦,作出关于婚姻关系和她们职业方面的决定,作出是要求给配偶提供帮助还是要求针对配偶的限制令或同时要求二者的方面的决定。庇难所因其有益地和有效地减少家庭暴力而获得相当高的评价。
3、迁居受害儿童或加害人
迁居即受害儿童或加害人离开住所,双方分开生活。在儿童受到虐待的情形下家庭成员是否应当分开,如果应当究竟谁应该离开的问题上存有争论。一些专业人士认为分居是保护受害人的唯一方法,分居也是促使加害人改变的强烈动力。另一些专业人士认为如果家庭因为失去过错的父母一方和全体家庭成员遭到社会和经济困难而分裂,那么受害人将遭遇更大的痛苦。提倡迁居儿童另行安置的理由是从法律观点看安置儿童比迁居加害人更容易,或者是是避开危害,或者是给儿童提供安全的、治疗的(therapeutic)环境,或者是在儿童回来前给家庭提供一段矫治的时间。在是否基于危险程度来决定另行安置的问题上也有争论。一些研究指出只有儿童已经遭遇较严重的问题,且父母的虐待已经变本加利或可能变本加利时,另行安置方为妥当,而另一些研究则不以为然。在令行安置是否存在消极效果方面也有争论。一些理论者认为与父母分开具有不可避免的消极后果,而另一些理论者认为,另行安置有大量好处。
另行安置儿童能使父母得到矫治的时间的想法并未落实,而且另行安置儿童导致父母与子女失去联系从而使家庭团聚遇到困难,因此已经通过法律来减少另行安置以等待永久安排所持续的时间,并可以要求对父母矫治的具体方案。具体内容是:(1)暂缓性照料(respite care),也叫白天照料(Day care),是替代收养性照料的短期措施,其作用是给儿童提供安全的环境,并监视儿童在白天的状况,也为父母提供缓解父母养儿育女(Parenting)所生的紧张的救济。(2)减少另行安置的必要性。途径是依社会学习理论为基础,教给父母管理儿童的技能和认知性的自我控制(cognitive self-control)技能。
迁居儿童减少了短期内受虐待的可能性,诸如短期的应急性安置和治疗性的白日照料也有助于儿童和少年。
(二)帮助受害人的措施
帮助受害人的措施源于社会运动和社会关怀(social concern)。帮助被殴妇女的措施源于妇女运动。帮助遭受性虐待儿童的措施源于儿童保护运动和强奸危机运动(rape crises movement)。帮助遭身体虐待儿童的措施源于50年代的医疗团体。
[53][1]
1、帮助受害妇女的庇护措施
帮助被欧打妇女的庇护措施(shelters)始于70年代早期。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三种。
(1)法律援助(legal aid)。大多数庇护措施都为本地区或非本地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这些服务的功能是提供法律和刑事诉法程序方面的知识,又为选择采用刑事司法制度的妇女提供支持和代理(advocacy)。
(2)规劝(counselling)。规劝大致分为支持性的、社会学习的、心理动力的、家庭系统的规劝四种。支持性的规劝的特征是具有移情作用(empathic)的倾听和相互提供情感支持,大多以小组的方式进行。通过交流各自的被虐待和恢复的经历,规劝者希望被殴打妇女不再感到隔绝、耻辱,并能重建自尊。社会学习的规劝认为被殴妇女缺乏社交技能,尤其缺乏断言主张(assertive)。于是,一些研究人员主张采取断言主张训练。但这种方法受到质疑,有人认为被殴打妇女与在婚姻中遇到其他困难的妇女相比,并非没有或缺乏断言主张,而且对加害丈夫提出断言主张会被视为挑衅,为殴打妇女提供借口,从而使妇女相当危险。有人认为,被殴打女缺乏断言主张和交往技能是加害人强迫其与世隔绝和妇女害怕交往将受到报复的结果。临床医生也证明缺乏断言主张和自我评价低源于婚姻关系内部的行为。于是Follingstad提出认知性重构方法。她认为要想改变被殴打妇女的行为则必须首先改变错误的想法并掌握技能,错误的想法很多,诸如“我没有其他的选择,只能忍受”,“可能是我该打”,“我无法改变任何事情,我已经尝试过了”。一些学者认为针对错误的想法进行训练将使某些妇女更加危险。于是Weingout提出现行的训练方法。她认为有两股主要的力量控制着大多数被殴打妇女的生活,即对死亡的焦虑(death anxiety)和得到强有力的其他人的肯定。对死亡的焦虑可以是生活的动力,也可以是麻醉剂,对于童年时代经历过情感痛苦的被殴打妇女来说,对死亡的焦虑是她们逃避生活的借口,得到强有力的其他人的肯定使妇女不再相信离开目前的痛苦婚姻还能生存。心理动力的规劝中的变态人格方法认为,被殴打妇女具有寻衅的属性和阎割情结(castrating),从被殴打中能获得直接的快乐,是色情受虐狂,但这种观点已被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放弃。于是近来提出新的心理动力理论,它认为被殴打妇女希冀得到加害人的同情或加害人因殴打而产生的负疚,这种观点受到最彻底的驳斥。Gilman提出目标--关系(object--relations)理论,她认为大多数被殴打妇女患自我形象分裂症(split self--images),一会儿认为自己极好,一会儿认为自己极坏。家庭系统的规劝主张,虐待关系“是一个早在虐待与被虐待的夫妇得到帮助者关注以前就已形成的系统…,固定的行为方式是妇女系受害人,男人系加害人。二者缺一不可”。Deschner采用认知行为(cognitive behavioral)矫治方法,以降低焦虑、沮丧、主观随意、愤怒,和改善自律。Meidiy也采用认知行为矫治方法,以提高认同、婚姻关系凝聚力、内在控制力。
(3)就业准备措施(job readiness programs)。就业准备即制作个人简历并每天至少有一个面试机会。因为被殴打妇女参加工作将会显著提高分居生活能力,故一些庇护和非庇护机构已开始采取该措施。即使不分居生活,就业也会增加妇女的自我价值和独立性。但是就业准备措施遇到心理和社会障碍而不得不修正。这些障碍包括极度不自信、身份问题(identity problem)、有限的工作机会和社会的不认同。
2、帮助性虐待儿童的措施
对于遭受性虐待的儿童采用何种矫治措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性虐待的认识。有人视之为犯罪,有人视之为精神紊乱,有人视之为家庭功能失调的症状表现。源于儿童保护运动的矫治似乎更倾向于家庭和好(reconciliation),法律制裁只不是确保加害人接受矫治的手段,而非惩罚手段。而强奸危机中心运动一方面向受害人提供支持和代理(advocacy),另一方面要求监禁加害人,以惩罚和防止儿童性虐待行为。有学者注意到仅采用传统的刑事司法制裁有些弊端,如果将公诉和长期监禁作为目的,因缺乏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及其他原因,这一目的很少能够实现。多次审问(multiple interrogation)、取证(testimony)、质证和强制性与家庭公开给受害儿童增加了痛苦,而且即使犯罪行为证成,加害人多被判处缓刑,并被责令接受矫治,但矫治者多是缺乏训练的人员,也没有确保加害人接受矫治的监视措施。目前措施主要有5种:(1)受害人法律授助措施。它起源于受害人或证人措施(victim / witness)和强奸危机中心。目标是缓和刑事司法制度给儿童带来的损害,强调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legal advocacy)和短期劝告。(2)改进措施。主张以对加害人提起诉讼方式作为警示儿童和全社会和责令加害人获得强制矫治的手段。但并不主张实施监禁。在决定案件如何处理,是否实行长期监视时,将刑事司法制度视为与矫治方案同样重要或比矫治方案更重要的手段。(3)系统修正措施。它也主张应对法律程序进行重构以减少对儿童和家庭所造成的损害,监禁加害人对儿童、家庭和社会并不利。目前的作法通常是在课刑判决后,审判前的转换期(pretrial diversion)或刑事与少年法院联合程序后进行矫治,应采取措施改变两张皮式的作法。如果必须起诉,在监禁期间内应有工作或矫治的假期。矫治应对全体家庭成员进行,这并非为拯救家庭,而是因为全体家庭成员需要各自的和联合的矫治。(4)独立措施。独立措施即独立于法律和政治系统的措施。它以精神病学或家庭系统理论为指针。使用的具体方法包括劝告,自我帮助小组,教给机能。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在具体案件中,这些方法定期介入刑事和少年司法系统。(5)可替代的系统模式。它反对使用惩罚和强制矫治。它认为,家庭成员不应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加以对待,而应作为患有疾病或功能性障碍的人加以对待,矫治与刑事方法体系相结合会产生利益冲突,尤其在为确保法律身份而采用诊断性访问时候(diagnostic interview)。MacFarlane和Dulkley注意到主要的趋势是为加害人提供矫治措施,来代替提起公诉,或代替提起公诉、判刑后的监禁。
3、帮助身体虐待儿童的措施
直至80年代中期,帮助遭受身体虐待儿童所采取的措施仅仅强调医疗救治和身体的保护。80年代中期以后,人们越来越承认遭受身体虐待的儿童在心理上也受到消极影响,如自我评价低,语言问题,认知迟延,攻击他人,拒绝社交,这些也需要救治。大多数矫治措施均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目标是指向父母,以期待儿童行为随之改善,理由是如果父母不转变的话,矫治儿童所产生的积极后果将不复存在。所采取的矫治措施多种多样,Crozier和Katz给父母提供管理儿童训练,对父母双方和他们的子女均产生积极影响。Creen和他的同事们将儿童的愤怒转移给矫治人员。Stran鼓励孩子们主动进行社会交往。
1、帮助虐待妇女的加害人的措施
主要的矫治方法(treatment orientation)有自我帮助(self-help)、认知的行为(cognitive behavioral)、教育、系统行为(system behavioral)、家庭系统、洞察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结合六种。某些矫治措施相继地使用上述方法中的数个方法,或以其他方式将上述方法中的数个方法结合在一起。大多数矫治措施也将上述方法与性别角色的重新社会化相结合。除自我帮助方法按照本质要求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以外,其他矫治方法可以以单个人为单位,或以小组为单位,或以夫妻为单位进行。自我帮助方法是由Goffman提出并采用的。矫治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由受过专门训练的顾问或主持人指导。Jennings认为以缺乏组织的但受到严密监督的、相互支持的自我帮助小组为单位进行才最为有效,因为交往技能、相互帮助和相互竞争、性别角色的检验才能更自然而然地发生。所发生的变化也将会持久,因为它们源于受矫治者本人。这种矫治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方法,如认识的行为方法并用。认知的行为的方法得到最广泛的运用,它由交往技能训练、放松训练,认知调整(cognitive restructuring)、建立暴力的个人根源和社会根源的意识组成。
2、帮助性虐待儿童的加害人的措施
措适相当广泛,但基本方法仍然是自我帮助、社会学习、心理动力、家庭系统四种。宽严不一,从多方面治疗和自我邦助措施到性欲重点的重构。治疗环境从非住院的心理治疗到专门机构。某些矫治措施的目的是帮助作出是建设更谐调的系统还是和平分手的选择,其他措施的目的是家庭和好。矫治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还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
3、帮助身体虐待儿童的加害人的措施
对身体虐待儿童的加害人进行矫治的措施很多,所基于的理论包括心理动力理论、家庭系统理论、认知行为理论、社会支持理论。与虐待妇女和性虐待儿童一样,争论仍然是将矫治重点放在改变个人情况还是放在改变社会环境上。有证据表明某些社会因素,如失业,与身体虐待儿童紧密相会。具体矫治方法多种多样。Shorkey的矫治方法所基于的理论是心理动力理论,认为加害人因在成长过程中缺乏营养而患人格紊乱,矫治的时间需要持续一、二年,以单个人为单位进行,矫治方法是访问加害人的成长史并逐渐改变被压入潜意识的冲突。Willen的矫治方法基于社会学习理论,认为某些情况似乎使家庭处于发生暴力的危险之中,这就需要进行调停以防止其实际发生。尤其是在家庭与世隔绝和内部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将遇到同样情况的人员组成自我帮助的小组,小组通常强调相互支持和如何解决问题,但有时强调教育方法,专门的顾问也参加小组活动并给小组长提供支持和指导。Patterson 和Becker使用了训练父母行为的方法,训练内容通常包括提供积极鼓励和忽视(ignoring)消极行为的技能,训练方式是口头教育和角色模拟、模仿、反馈。Sandler、 Crozier和Katz以模仿、排练、反馈方法研究个案,并要求课后阅读资料,提供愤怒控制训练。Sanford 和Tustin等人教父母以控制训练。Sanford和Tustin等人教父母以对儿童的令人厌恶的行为进行管理、如何减少极端消极行为的方法,以改变紧张。Novaco采用了紧张预防的训练方法,强调如何找出引起愤怒的因素,教放松训练,用更建设性的认知来代替“孩子正在制造麻烦”的想法。Barth和他的同事们先播放剧情,然后训练父母找出似乎与失去控制有关的功能性失调的自言自语,向父母提供对付紧张的放松训练,也提供用于增加父母子女交往的交流训练。Justicehe和Conger等人并非仅仅考虑儿童的行为,还考虑虐待以前导致紧张的情况,如母亲的沮丧、遇到婚姻问题、头痛、职业问题、交往技能问题。Lutzker和Rice采用生态行为(ecobehavioral)方法,认为虐待儿童和疏忽儿童并非父母约束能力的不足,而是父母在处理压力方面的无效所致,因此不能从增强约束能力,处理压力技能等方面进行矫治,应在下述领域提供家政服务:父母子女关系改善,减少紧张,自我控制,社会支持,断言主张训练,基本技能,娱乐时间,保健与营养,家庭安全,工作安排,产前产后疾病的预防。
[1] Joseph G. Weis: 《Family violence 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Design》,《Family violence》,Lloyd oblin and Michael Tonry,Chicago publisher. 第123-124页。
[2] 第一种观点中暴力仅指“虐待儿童”中的暴力。同上揭Lloyd 等人书,第125页。
[3] 同上揭Lloyd等人书,第125-126页.
[4] Harvey wallace,:《Family violence: legal, medical, and social perspectives》, Allyn and Bacon, 第3页。
[5] lrene Hanson Frieze and Angela Browne: 《Violence in Marriage》, 《Family Violence》, Ed, Lloyd Oblin and Michael Tonry, Chicago publisher, 169-170.
[6] 同上揭Wallace书,第164-165页,178-181页。
[11] J. R. Conte,"Victims of Child Sexual Abuse", In treatment of Family violence. R. T. Amerman, and M. Hersen eds. (John wiley, NewYork) 1990,p.64-65.
[13] Richard laymen, Current issues, volume I: child abuse, (Omnigraphics, Inc, Detroit)1990,P36,转引自上揭Wallace书,第 63页)
[14] D .Everstine and Everstine, Sexual Trauma in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Brunner Mazel, New York) P17-18。转引自上揭Wallace书,第17-18页
[15] 同上揭Wallace书,第63-64页。
[16] 同上揭Wallace书,第82-83页。
[17] Kempe and Goldbloom, "Malnutrition and Growth Retardation" P.318。转引自上揭Wallace 书, 第 88页。
[18] 同上揭Wallace书,第86-94页。
[19] 同上揭Wallace书,第85-86页。
[21] [21] K. Pillemer, and J. J. Suitor, "elder Abuse", V. B. Van Hasselt, et al eds. Handbook of family violence. (plenum press, New York) 1988。转引自Wallace书,第220页。
[22] [22] Compare M. R.Block and J. D, Sinnott, "The Battered Elder syndrome: An Exploratory study." Center on Aging, University of Maryland (1979) with S. Steinmts, and D. J. Amsden.:“Dependant Elders, Family stress and Abuse”, T. H. Brubaker, ed. Family Relationships in long life ,(Saye, Beverly Hills, California, 1983)。转引自Wallace书,第220页。
[23] R. S. Wolf, and K. A. Pillemer, Helping Elderly victims: The reality of Elder Abuse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1989 and M. A. Godkin, R. S. Wolf, and R. A. Pillemer, "A case comparison Analysis of Elder abuse and Neglect,"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ging and Human Development 28(3) 1989, pp.209-225。转引自上揭Wallace书,第220页。
[25]。同上揭Wallace书,第221-224页。
[26] Alison Brammer and simon Biggs:“Defining elder abuse" ,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 and Family law (3)1998, 第289-290, 300页
[27] 同上揭Wallace书,第101-102页
[29] Wallace的社会---心理模式认为有社会学习理论、交换理论、挫折-攻击理论、社会环境理论、社会生物学理论或进化理论。而Robert等人认为有社会学习理论、交换理论、挫折--攻击理论、自我态度理论(认为自我价值下降的家庭成员为提高自己在他人或自己眼中的地位而采用暴力)、保持压力理论、象征性的互相作用理论(它着重研究暴力的价值、如何建立、如何延伸、如何修正问题)、归责理论(将家庭暴力归因为其他家庭成员的恶意)。Robert L. Burgess and Patricia Draper :〈〈The explanation of family violence〉〉,同上揭Lloyd等人书,第64-66页。
[30] Wallace将社会文化模式分为家长制理论(法律和习俗联合支持男女之间区别并将他(她)各自不同的身份合法化。男性占统治地位,妇女被视为所有物)、一般系统称理论、冲突理论、资源理论、结构理论5种。见上揭Wallace书第4-13页。Robert等人将社会文化模式分为功能理论、社会冲突理论、结构理论、一般系统理论、冲突理论、资源理论6种,内容略有差异。见上揭Lloyd等人书,第67-69页。
[33] 同上揭Lloyd等人书,第90-92页。
[52] [52] Daniel G. Saunders and Sandra T. Azar:《Treatment Programs for Family Violence》,同上揭Lloyd等人书,第486-494页。
[53] Daniel G. Saunders and Sandra T. Azar:《Treatment Programs for Family Violence》,同上揭Lloyd等人书,第494--508页。
[54] Daniel G. Saunders and Sandra T. Azar:《Treatment Programs for Family Violence》,同上揭Lloyd等人书,第508-528页。
本文原载于《私法研究》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