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私法头条   >   法学沙龙“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法学沙龙“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发布时间:2005年5月18日 点击次数:1340

 

    5月11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邓析堂广大师生欢聚一堂,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吴汉东教授,常务副主任曹新明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雪忠教授就“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问题给大家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沙龙。
 
    三位教授就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发展问题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进行了精辟的分析和论证,给广大求知若渴的学子奉上了一份丰盛的学术大餐。
 
吴汉东教授:
《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发展》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知识产权制度自产生至今400多年的时间,我认为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发展有三个特点:第一,新国际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特征表现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在全球范围的普适性。第二、新技术革命与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20世纪下半页以来,以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与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对知识产权领域带来新的课题和任务,突出表现为网络技术与网络版权、基因技术与基因专利。第三、新民事立法浪潮与知识产权制度法典化。现代欧洲大陆的范式民法典未能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其体系,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尝试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本国民法典,但这些民法典都不是范式的。与此不同的是,法国寻求的是另外一种途径,即编撰知识产权法典。上述两种途径对中国民法典编撰具有借鉴意义。
 
曹新明教授:
主要从微观上探讨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四大变革:第一,内国主体向外国主体的渐进。第二,自然人主体向团体主体的渐变。第三,单向度主体向多向度主体的变革。第四,现实主体到网络主体、确定主体到不确定主体的演变。
朱雪忠教授;随着经济、科学、文化的全球化趋势,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域性会给知识产权人获得权利保护带来不便,因此要进行知识产权的协调和统一,包括:(一)一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协调,主要是在我国“一国两制”国策下的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问题;(二)几个国家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即区域协调;(三)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
 
 
朱雪忠教授:
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和统一。
随着经济、科学、文化的全球化趋势,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域性会给知识产权人获得权利保护带来不便,因此要进行知识产权的协调和统一,包括:(一)一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协调,主要是在我国“一国两制”国策下的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问题;(二)几个国家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即区域协调;(三)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

 

                                                     责任编辑:司晓 刘辉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

【转发】“带着民法典回家乡”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12-26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12-08

违约方解除合同问题的体系性思考

12-18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会议实录

11-28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11-27

赠与的目的与效力:以不贞赠与为对象

12-18

更多往期回顾  >>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